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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区域发生高空坠物伤人案件的法律责任分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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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管理区域发生高空坠物伤人案件的法律责任分析-法律帝国|律师 | 司法考试 | 北京律师 |律师咨询 | 法律咨询 | 法律论文 |中国法律物业管理区域发生高空坠物伤人案件的法律责任分析作者:在深山出处:排档时间: 2006.04.28 19:57:06 ●物业管理区域发生高空坠物伤人案件的法律责任分析高空坠物伤人事件现在时有发生本文作者试对其法律责任作一分析高空坠物伤人是一种特殊侵权行为,属过错推定责任该责任是指只要受害人能够证明所受损害是加害人的行为或者物件所致,即推定加害人存在过错并应承担民事责任加害人不能通过简单地证明自己没育过错而免责从此种意义上说, 过错推定责任中的“ 过错推定 ” 是不容否定的推定,加害人只有证明存在法定的抗辨事由,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过错推定责任的特点在于:第一,免除了受害人对加害人的过错承担的举证责任受害人仅须证明加害人的行为或者物件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可,而无须证明加害人主观上存在过错第二, 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致害人就自己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第三,过错推定责任作为一项归责原则主要适用于法律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这样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他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这样立法的理由主要是这种危险是行人很难预见,更无法预防 而危险的产生源是在所有者和管理者假如使用一般规则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那受害者是无法举证证明致害者的主管过错的因此立法为了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也为了实质的公平,规定了过错推定责任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有三个:一是必须有坠落物的事实,二是致人损害, 三是损害与高空坠物有因果关系建筑物所有者或者管理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不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建筑物所有者或者管理人只能证明自己已经采取安全措施,是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建筑物所有者或者管理人必须证明损害是受害人过错、不可抗力、 或第三人过错引起的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才不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法律对免责事由作出的严格限定为什么作如此严格的规定呢?因为高空坠物事件一旦发生,过错(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是无法加以证明的从客观方面反推只能推出有过错,当致害方举证证明受害者或者第三人的过错引起的,就从根本上排除了自己主观上的过错以上讨论了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法律特征而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高空坠物还有其特殊性试述如下:高空坠物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则可能产生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因为物业管理企业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是一种合同关系。

      当出现高空坠物伤人事件时,物业管理企业就可能承担合同责任或侵权责任侵权责任上面已分析过,现在就合同责任加以分析合同责任一般由以下几个条件构成:1 受害者必须是小区内业主或物业使用人 2 是小区物业区域范围3 受害者选择合同责任4 高空坠物与受害者所受损害有因果关系我们把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加以比较就会发现,合同责任是严格责任,只要合同关系存在,高空坠物事件发生,物业管理企业几乎无法躲避责任在合同责任里,因合同相对性原理,第三人过错不能成为物业管理企业免责的理由不可抗力仍是免责理由受害者的过错必须达到比较严重的程度才能免除物业管理企业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也就是说即使在合同中约定了人身伤害免责条款,也毫无意义高空坠物砸伤人,涉嫌住户同赔偿,侵权人不明可否搞“ 株连 ” _民事法学 _中国民商法律网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民法学研究会|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佟柔民商法发展基金 | 明德民商法研习社民法精品课程| 《国联民商法网刊》| 商法研究所| 网站地图| 征稿| 法律网站导航| 《判解研究》| BBS | 英文频道法律学人理论法学民事法学商事法学程序法学判解研究检索中心动态报道法学教室法学茶座法律书屋法学讲堂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关于召开2009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的通知《国联民商法网刊》2009 年第 4 期(总第40 期)已经发布,敬请浏览!欧洲的产业民主:扩大的欧盟企业决策中雇员参与的制度与实践[Otmar Seul][4月 14 日]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民事法学 >>>学者论坛热点文章崔拴林死者法律地位刍议(2009-4-7) 尹田论民法基本原则之立法表达(2009-4-6) 王成性骚扰行为的司法及私法规制论纲(2009-4-7) 韩世远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刍议(2009-4-11) 王轶《物权法》的任意性规范及其适用(2009-4-11) 马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刍议(2009-4-10) 李琛论无人继承之著作财产权的处理(2009-4-8) 徐国栋从盖尤斯 · 龙基努斯 · 卡斯托的遗嘱看罗马继承法(上)(2009-4-9) 卢正敏 ,齐树洁连带债务共同诉讼关系之探讨(2009-4-10) 王军德国侵权法上一般人格权制度及其利益权衡原则(2009-4-8) 专题用益物权研究专题我国未来民法典体系专题研究《道路交通安全法》专题研究虚拟财产研究专题民法法典化专题研究民法商法化专题研究“ 物权法实施研究论坛” 民法学与环境资源法学的对话关注《侵权责任法(草案)》《劳动合同法》相关问题专题更多专题 >> 高空坠物砸伤人,涉嫌住户同赔偿,侵权人不明可否搞“ 株连 ”圣兵上传时间 :2007-2-28 浏览次数 :3833 字体大小:大中 小2001 年 5 月 11 日凌晨约1 时 40 分,重庆市民郝跃与朋友老李在街上谈事情,突然,郝跃被从空中坠落的一只烟灰缸砸中头部而栽倒在地。

      经医院的精心治疗,郝跃在昏迷7 天后终于睁开了双眼郝跃在花去近9 万元医药费后出院回家他的伤情虽然已得到控制,但却留下了严重的后遗症这场 “ 飞来横祸 ” ,不仅给郝跃个人在身体、精神、事业上造成难以弥补的巨大损失,且给其家庭带来了极大的精神打击在他的家人事后对烟灰缸的所有人调查无果,且公安机关也无法确定烟灰缸所有人的情况下,2001 年 8 月,郝跃将位于出事地点的两幢居民楼的产权人以及两幢居民楼 2 楼以上的25 户居民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共同赔偿自己的医药费、精神损失费等各种费用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反复查证, 仍难以确定该烟灰缸的所有人,便判决郝跃的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补助费、误工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178233元,由王瑞才、张承德等22 名有扔烟灰缸嫌疑的住户各赔偿8101 .5 元,在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也由22 名 “ 嫌疑 ” 被告分担本案判决后,被判赔钱的22 名被告连呼 “ 冤枉 ” ,认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他们扔了烟灰缸,却要他们人均赔偿8000 余元,实在太不合情理了本案经当地媒体披露后,立即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当地律师事务所的个别律师认为,本案判决合乎法理, 空中坠物属意外事故,具有不确定性,事情既然已经发生,就应该给伤者一定补偿,依照公平原则, 让相关住户共同分摊责任是比较合理的。

      另有个别市民也认为法院的判决体现了“ 保护弱者 ” 的一面但对判决表示质疑的市民也不乏其人对法院持质疑态度的人认为,就算那个烟灰缸是那两幢楼上的居民扔下来的,也应当只有一户居民对此承担责任,无疑有21 户居民被“ 冤枉 ” 或株连了;郝跃的确是无辜的,但他一个人的无辜就要用21 户人家的无辜来弥补吗?还有一些市民则认为,现行法律应当进一步完善,应对这种 “ 无主物伤人事件” 如何处理作出合理的规定,有关部门也应当建立一套社会救济机制,让百姓在遇到“ 飞来横祸 ” 时能及时得到救助,这样才能既保护弱者,又不冤枉好人显然, 法院对这一意外伤害案件的判决,虽对被害者起到了一定的安抚作用,但从某些方面也暴露了一些问题一)本案判决的实际效果并未达到法的目的要求在本案中,郝跃的确是受害者,其不仅应得到社会的同情,权益亦应受法律保护,受到侵害后, 理应追究侵害者的法律责任但法院判决两栋楼上的22 户居民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是否就达到了保护受害者的效果呢?假如真正的侵害人就在这 22 户居民当中, 那么客观上就有21 户人家白白受了“ 冤枉 ” , 就此而言, 他们又成了受害者,其权益也受到了侵害,而对这一群体的法律保护又由谁去关照呢?难道他们就无合法权益可言?这种顾此失彼的法律保护原则决不是法的本质属性所要求的。

      为使一户受害人得到安抚,却使21 户居民当上 “ 冤大头 ” ,从法律价值原则、效益原则出发去衡量,代价是不是太大?(二) 对本案的判决虽然是“ 有法可依 ” ,但这种不顾客观实际的生搬硬套必然产生扭曲法律精神的后果 本案的判决适用的是我国民法的“ 过错推定原则” ,即:原告证明其所受损害是被告所致,而被告却不能说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推定被告有过错并应承担民事责任应该说法律规定本身并无不当: 在受害人与加害人是一对一的情况下,如果加害人的行为与受害人受到的损害结果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而加害人又不能充分证明自己无过错的情况下,是完全可以推定其过错的, 且这种情况下的推定大多不会偏差,具有一定的客观性而本案的特殊性就在于涉嫌的加害人有 22 户之众,这样推定的结果使绝大多数人受冤是在所难免之事,其推定的客观结果仅为二十二分之一(若另有原因还可能为零),其客观性、确切性显然极差,而以此推定所作出的判决自然难以服人这一意外事件发生在凌晨1 时左右,正是大多数人处于深度睡眠之际,法律要求其拿出证据来证明在这期间未伤害过他人,这从情理上说是强人所难,其中也包含有不公平和侵犯公民休息权利的因素。

      如果此类案件日后渐渐增多,法院都这么去推定责任,那么众多住在高楼里的居民为免遭不白之冤,要么就不要正常休息,回家后眼睛盯着窗外,看从谁家的窗户飞出了什物,以证明自己的清白;要么就要雇请专人来为自己值夜、守护,以便意外事件发生后来作证我想,这种结局肯定不是我国法律所追求的设立 “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自有其限定的使用范围,使用得当则显示我国法律的公正、公平,若使用失当或机械地滥用,必然使法律失去应有的正常功能三) 本案判决结果虽说使受害者得到一定安抚,但其内心也不一定痛快,并造成法律与社会实际效果正负面效应比例失衡法律既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也是社会成员进行社会活动的总的“ 游戏规则 ” ,其目的无疑是惩恶扬善,达到社会的有序化,进而调动社会成员的积极因素,推动社会进步而这一案件的判决却人为地制造了一起“ 冤案 ” ,使一批人成了受冤者虽说他们一时屈从于法律的强制手段而不得不违心地服从,但此判决在他们心目中埋下的“ 屈辱 ” 和“ 冤愤 ” 是难以清洗的同时,这样的判决还会使邻里之间产生猜疑、忌恨,使人们相互间的关系紧张,使社会关系恶化,某些矛盾激化,不利于形成和睦相处的社会氛围,为社会不良风气的产生埋下伏笔。

      其实,上述案件并不必然出现目前的局面仔细分析此案件各个环节,若处理得当, 是完全可取得突破,从而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的第一,在上述意外伤害案中,公安机关理应及时对现场勘查取证在我国,受害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以求得法律保护已成惯例受害人在遭到伤害时并不能及时准确地断定是民事还是刑事性质,只想通过公安机关查获证据,抓住侵害人,以便使侵害者受到应有惩罚,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而作为公安机关则承担着维护社会治安的重要任务,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是其天职接到报案后, 理应采取积极的行为,利用一切可利用的技术手段将致人伤害的烟灰缸的主人追查清楚, 而不能只寻求不属刑事案件的情节予以推诿,以致使案件中本能及时获取的证据线索失去取证良机,给日后法院审理判决造成困难在法庭上, 众被告纷纷要求用查验烟灰缸上指纹的方式来找出它的主人,但因时间过久,烟灰缸上的指纹已无法查清,使众被告的要求被驳回这说明, 如果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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