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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刑法中的因果关系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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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短来说,就是一切条件共同作用导致结果;如果其中一项缺少,就不会发生结果3.,因果关系判断的标准,-,相当因果关系说,相当因果关系说是当今德、日刑法学界之通说这种学说认为,在行为与结果之间,按照人们日常生活 上的经验,存在着基于这个行为一般就会发生该结果的这种相当的关系时,就认为有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说的重点在于相当性的判断,,,于此又分 为三说,包括主观因果关系说,客观因果关系说与折中的相当因果关系说2.,因果关系的分类,(,1,)必然的因果关系,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主要是指必然的因果关系,即行为与结果之间有着内在的、必然的、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2,)偶然的因果关系,某种行为本身并不包含产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必然性,但是在其发展过程中,偶然又有其他条件加入其中,即偶然地同另一原因的出现相交叉,由后来加入的这一原因合乎规律地引起这种结果具体情形:,a.,特异体质:,b.,多因一果:,3.,值得注意的情况,假定的因果关系,这是指虽然某行为导致结果发生,但如果没此行为,其他情况也会导致结果发生重叠的因果关系,这是指两个以上独立的行为,独自不能导致结果的发生,但重叠在一起就会导致结果的发生,这也应被认为存在因果关系。

      4.,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因果关系是一种客观判断,与刑事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果关系不等于刑事责任,具有因果关系,是否承担刑事责任还要考虑其他许多因素1,存在因果关系并不等于要对“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要对“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必须具有因果关系2,没有因果关系并不意味着行为人一定不承担刑事责任,只是不对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客观性,因果关系是一种客观联系,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行为人是否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不影响对因果关系的认定例如,甲因琐事与乙发生争执,向乙的胸部猛推一把,导致乙心脏病发作,救治无效而死亡在此情况下,甲虽然在主观上无法预知结果的发生,但其行为与结果仍然有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甲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则应视甲主观上有无罪过而定顺序性,因果关系具有时间顺序性,因在前,果在后,危害结果不可能出现在危害行为之前如甲将乙杀死后,丙误认为乙没死,又将乙头砍下,丙的行为与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复杂性,一个危害结果完全可能由数个危害行为造成,因此,在认定某种行为是某种危害结果的原因时,不能轻易否认其他行为同时也是该结果发生的原因同时,一个危害行为也有可能造成数个危害结果,在认定危害结果产生的原因时,也不要轻易否认该行为造成了其他危害结果。

      相对性,因果关系是具体的、有条件的,危害结果的发生经常是一系列条件共同作用的结果,危害行为可能只是其中的条件之一,因此,其它条件的存在并不否定因果关系的存在比如,甲在乙的腹部扎了两刀,急忙送乙到附近一家医院抢救该医院称血库没有血,无法抢救,建议到另一家医院到另一家医院后,该医院护士称外科大夫均不在,无法抢救,建议其到第三家医院到了第三家医院后,乙因失血过多而死亡事实上,如果当初第一家或者第二家医院接诊,采取止血措施,不在路上耽误这,3,个多小时,乙是不会死亡的在这个案件中,医院拒绝救治也是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条件之一,但它并不影响甲的危害行为与乙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3.,因果关系的中断问题,因果关系的中断就是说虽有条件关系但没因果关系中断的标准:介入因素独立、直接的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介入因素,非独立性,盖然性,具体条件,如甲故意伤害乙并致其重伤,乙被送到医院救治当晚,医院发生火灾,乙被烧死又如,甲故意伤害乙,乙在送往医院过程中发生车祸死亡或者甲将乙腿骨打断,乙躺在地上,当天晚上下雪被冻死在上述案件中,伤害行为(前行为)本来不会直接导致死亡结果的发生,但由于介入因素(医院的火灾、路上的车祸、下雪)使得前行为与死亡结果发生了联系。

      在这种情况下,要从两个方面来判断介入因素是否引起前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显然,在上述案件中,医院的火灾、路上的车祸都是一种过分偶然的因素,而不会盖然性地导致结果的发生,因此不存在因果关系相反,在被害人腿骨被打断的情况,由于无法行走,因此下雪将人冻死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具有盖然性,所以存在因果关系介入因素的非独立性,如果认为介入因素导致前行为与结果发生因果关系,那么介入因素必然是附属于前行为而起作用,而不能独立地造成结果的发生,如果介入因素根本不从属于前行为,而是独立造成结果的发生,那么这属于因果关系的断绝,前行为与结果无因果关系例:,2005,年,8,月,13,日,成年男子张甲、张乙和方某一起从事体力劳动后饮酒,酒后同去水塘里洗澡(均会游泳)其间,三人互相拉扯、嬉闹方某先上岸,用泥土扔向张乙、张甲,张乙与方某嬉闹,方某又跳入水中扑向张乙,张乙遂将方某按入水中,在,方某头部尚未全部浮出水面,时,张甲又将方某按入水中此后,方某一直未再浮出水面方某尸体被打捞上岸后,经法医鉴定溺水死亡在这个案件中,方某的死亡与张甲张乙之间的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分析案例,第一种情况,如果在张甲按方某入水之前,方某已经死亡的话,此时只有张乙的行为与方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而张甲的行为对于方某的死亡来说没有因果关系;,如果张甲是在张乙按压的程度上再加上一定的按压致使方某窒息死亡的话,此时张甲张乙的行为共同导致了方某的死亡,因此应当适用条件说,第二种,情况,这里不存在代替与被代替的问题,所以不适用介入因素说,例:,2005,年,9,月,29,日,被告人王某驾驶长安小客车,违反禁令标志逆向行驶,导致车身右侧尾部与行人李某(女,时年,73,岁)相撞,被害人被确诊为:右额颞顶枕急性硬膜下血肿、左颞叶脑挫伤伴多发性血肿、右角回脑挫裂伤、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

      治疗期间,被害人的丈夫先后,4,次签署放弃治疗或拒绝治疗方案的,意见,,停用血浆和白蛋白,被害人于同年,10,月,20,日因呼吸循环衰竭死亡治疗期间,被告人王某先行给付医疗费,11400,元,被害人死亡后,与其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兑现完毕,共计赔偿,120754,元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完全能够认定被告人交通肇事这一基本事实,但对肇事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认识上存在两种不同意见:,【,分歧,】,一,.,被告人的肇事行为仅对被害人死亡造成了一种可能性,最终由于其家属放弃治疗而死亡,介入因素导致原有因果链条被阻断,故不能将死亡认定为肇事行为的直接结果,应宣告被告人无罪二,.,治疗方案是否是导致死亡的原因及原因力的大小应当交给医学会去评判,被害人家属放弃治疗不足以阻断原来的因果关系,应当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因果关系中断说是对条件说缺陷的完善,肇事行为,被害人死亡,家属放弃治疗,关键,家属放弃治疗是否可以被认定为一种异常的介入原因,问题,这条线的中断成立不?,肇事行为,被害人死亡,家属放弃治疗,因此,不宜将被害人家属放弃治疗认定为一种异常的介入原因。

      综上,被告人的肇事行为对于死亡结果的发生应当能够认定相当性,二者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被害人家属放弃治疗不能中断本案的因果关系结论,(,1,)甲遭乙绑架,从疾驰的车上跳车逃跑时,不幸摔死2,)甲遭到乙的抢劫,逃跑中被丙的汽车撞死3,)甲用刀扎伤乙,当时地处深山,甲背乙走两天两夜才赶到最近的一家医院,到医院之后,乙才因为失血过多而死亡4,)甲遭遇乙强奸,在乙的紧追之下,不幸失足跌入悬崖摔死5,)甲为了替自己遭到强奸杀害的女儿报仇,在罪犯被押赴刑场执行的途中,乘人不备将该罪犯砍死6,)甲希望乙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出资赞助乙乘飞机周游世界,乙果真在途中遇空难而死亡7,)甲投放足以致死的毒药在乙的汤中,乙喝下后中毒感到烦闷,出门透气时被另一仇人丙一枪击毙8,)甲在火车站站台偷乙钱包后跳下轨道逃跑,乙发现后追赶,乙被进站台的火车撞死9,)甲殴打乙造成小臂骨折,乙搭乘出租车去医院的过程中,发生车祸,乙在车祸中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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