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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离作证规则的运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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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4-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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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隔离作证规则的运用  邹碧  裁判要旨  本案系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争议的焦点为原告所持有的借条反映的是真实的借款关系还是赌债双方当事人均提供多名证人出庭作证,法庭有效运用隔离作证规则,引导当事人对证人进行交叉询问,最终查明案件事实  案情  杨建平与韩方明、罗建华系朋友,韩方明与罗建华系表兄弟2003年7月24日,在上海市青浦区逸龙茶庄内,韩方明向杨建平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因生意需要,韩方明向杨建平借款人民币叁佰叁拾万零陆仟陆佰元整,于贰零零叁年拾月底前归还”罗建华作为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名因届期未获清偿,杨建平于2003年12月持该借条起诉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要求韩方明归还借款3306600元,罗建华对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裁判  因被告韩方明下落不明,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原告杨建平诉称,其于2003年7月24日交付韩方明现金330万元,连同2003年6月底韩方明向其借款6600元未归还,故韩方明向其出具了金额为3306600元的借条被告罗建华辩称,杨建平未曾实际借款给韩方明,因韩方明帮助杨建平赌博欠下赌债,借条实系对赌债的确认,其本人是受杨建平等人的胁迫而在借条上签字。

        双方当事人提供了相关证据杨建平提供韩方明出具的借条一张;自己向案外人叶某借款的借条(复印件)一张,证明出借给韩方明的330万元系其向案外人叶某借得;证人朱某、袁某的证词各一份,证明借款行为实际发生  杨建平申请叶某、朱某、袁某出庭作证,杨建平称叶某作为330万元款项的出借人,朱某、袁某作为在场人能够证明借款事实真实存在  罗建华提供青浦区赵屯镇治安联防大队出警情况记录一份,证明2003年8月28日晚7点左右,因韩方明躲避赌债下落不明,杨建平要求罗建华代为还款而双方发生争执;上海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韩方明的父亲写给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赵屯镇派出所的信函;韩方明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韩方明工作单位上海阳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5位职工出具的联名证明;罗建华的委托代理人向韩方明的邻居所作的调查记录以上证据证明韩方明是当地出名的赌徒,家徒四壁,负债累累,自2002年4月至2003年7月25日,韩方明一直在上海阳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从未做过生意  罗建华申请杜某、张某、肖某出庭作证,罗建华称该三名证人与杨建平、韩方明一同在赌船上赌博,能够证明韩方明欠下了赌债  庭审当日,原告杨建平和被告罗建华提供的6名证人悉数到达法院,在法庭外等候传唤,由一名书记员负责维持纪律,告知证人在庭审期间不得使用等通讯工具,并且不允许相互交流。

      法庭根据不同的待证事实,采取隔离询问的方式逐一传唤证人,要求证人对事实进行陈述,并接受当事人及法庭的询问  一、关于叶某是否出借330万元给杨建平,法庭传唤原告方证人叶某出庭作证  叶某陈述:“2003年7月5日,我在好家福停车场将装在两个蛇皮袋里的330万元现金交给杨建平  被告罗建华问:“这330万元你是从什么银行提出来的,能否提供取款凭证?”  叶某答:“我不喜欢把钱放在银行里,我一直将1000万元左右的现金放在自己车上的,所以没有取款凭证哦,我说错了,我车上只放了300多万,没有1000万那么多  二、关于杨建平是否出借330万元给韩方明,法庭在要求杨建平作出陈述后,逐一传唤原告方证人朱某、袁某出庭作证  朱某陈述:“我与袁某赶到茶庄时,看到韩方明和罗建华坐在杨建平的车子里点钱,点好后到茶庄中写了借条,借条是我写的,写好后我们就出茶庄,杨建平把钱给了韩方明  袁某陈述:“我和朱某是在5点左右开车到茶庄的,我们看到杨建平的车已经在了,我们给杨建平通,杨建平下来叫我们进茶庄,在楼上的包房中谈借款的事,谈好后朱某写了借条一份,写好后我们一起下去,我和朱某站在杨建平的车旁边,杨建平坐在驾驶室,韩方明和罗建华在后座上数钱,数好后,韩方明和罗建华把钱拿到旁边一辆2000型的黑色车上。

        被告罗建华问:“请你确认,到茶庄后是先点钱还是先写借条?”  朱某答:“先在杨建平的车子里点钱,再到茶庄里写借条  袁某答:“先在茶庄里写借条,再到杨建平的车子里去点钱  鉴于原告杨建平在先前的陈述中称:“韩方明和罗建华比我们(指杨建平、朱某、袁某)先到茶庄”,与朱某、袁某的陈述内容不一致,法庭适时对朱某、袁某进行询问  法庭询问:“你到达茶庄时,韩方明和罗建华是否已经到了?”  朱某答:“到了,我看到他们在杨建平的车上点钱  袁某答:“他们比我们先到的,在茶庄的包房里和杨建平谈借钱的事  三、关于杨建平和韩方明是否参与赌博,法庭逐一传唤被告方证人杜某、张某、肖某出庭作证  原告杨建平问:“杨建平和韩方明坐庄,钱是哪里来的?”  杜某答:“一部分是杨建平带的港币,另外一部分是向船上的高利贷借的我是看到的,船上的高利贷我是认识的  张某答:“杨建平带了五六十万,后来向高利贷借的钱  肖某答:“他们自己的钱不多,大多都是向场子里的高利贷借的  法庭询问:“是以谁的名义借的高利贷?”  杜某答:“是杨建平借的,因为他赢过1000多万,所以高利贷肯借,韩方明没有这样的信誉  张某答:“韩方明是借不到的,是杨建平借的。

        肖某答:“我不清楚,但是场子里都知道杨建平是撑韩方明的  原告杨建平问:“输赢情况怎样?”  杜某答:“7月16、17日左右,他们先输了100多万港元,晚上他们赢了五六十万左右,后来在18日左右,我看到他们又坐庄,又输了100多万他们赌了四五天左右就没有去赌了,输了300多万  张某答:“杨建平第一场输了100多万,第二场扳回了60万元左右,后来又输了,第三场我不清楚  肖某答:“我看到韩方明输了很多钱  青浦区法院对原、被告提供的证人所作证言分析认为:(1)证人叶某称其经常将数百万元现金放在车上,而不习惯于存入银行的做法不符合常理,其对现金数额从1000万元改口为300余万元也缺乏合理解释,故对叶某证言的真实性不予确认2)证人朱某、袁某在陈述交付现金与书写借条的顺序时,恰恰相反;关于韩方明和罗建华到达茶庄时间的证言与原告杨建平的陈述内容亦不一致,故对证人朱某、袁某证言的真实性亦不予确认3)证人杜某、张某、肖某的陈述基本一致,在细节问题上没有明显矛盾,能够相互印证杨建平于2003年7月中旬在赌船上帮助韩方明赌博欠下高利贷的事实  结合被告罗建华提供的其余书面证据,青浦区法院认为有理由相信2003年7月24日杨建平根本没有出借给韩方明任何钱款,借条上的内容是杨建平与韩方明之间对赌资的确认。

      赌博行为是国家法律所禁止的犯罪行为,因赌博所引起的债务纠纷不受法律保护由于借款行为不被确认,被告罗建华的担保行为亦不应予以确认,遂判决:对原告杨建平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原告杨建平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编写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李一萌  在杨建平诉韩方明、罗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法官有效运用隔离询问规则,组织引导当事人对证人进行交叉询问,并适时运用法庭发问,充分揭示了客观事实本案的审理对于法官如何运用隔离询问规则查清案件事实有以下几点可供借鉴:  一、有效采取隔离措施,保证证人如实作证  隔离作证规则是防止证人相互串通或受到其他证人证言的影响的重要措施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五十八条作出了相关规定:“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但由于缺乏具体的操作规则,实践中尚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存在多名证人的情形下,如何有效隔离;当事人与本方证人需对同一事实分别陈述时,如何避免相互影响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提供了多名证人,法庭采取了以下隔离方式:  一是做到证人之间的有效隔离。

      当一名证人接受询问时,其他证人不得进入法庭,而是在休息室内等候传唤;当证人作证完毕后应退回休息室,等候庭审结束、阅看笔录并签名后方能离开法庭;证人不能使用等通讯工具,证人之间亦不允许交流,专门派一名书记员维持纪律  二是做到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有效隔离当证人和当事人需要就同一事实分别陈述时,采取当事人在先、证人在后的顺序,避免当事人在听取了证人证言之后再接受询问,其回答受到证人证言的影响,或者与证人串通虚构事实例如本案的原告杨建平和证人朱某、袁某需要就杨建平借款给韩方明一节事实分别陈述,法官先要求杨建平进行陈述,之后再传唤朱某、袁某出庭作证  二、采取当事人询问为主,法官询问为辅的模式,充分揭示案件事实  《证据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但询问是以审判人员为主、当事人为辅抑或相反,实践中并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证人证言属于证据的一个种类,因此应当由当事人作为质证的主体,法官应当处在中立的地位,发挥引导作用同时,考虑到当事人诉讼能力偏低的现实,法官不能超脱于庭审询问之外,而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发问  本案庭审中,法官较好地处理了当事人询问和法官询问之间的关系,既充分体现了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导性和对抗性,亦发挥了法官主动询问的功能,对于揭示客观事实产生了积极的作用。

        首先,在询问开始前,法官要求证人对事实进行描述  其次,法官主持双方当事人对证人进行交叉询问,按照提供本方证人的当事人进行主询问,随后由另一方当事人进行反询问的顺序进行,在反询问时,当事人对于对方证人可以进行诱导性询问,以验证证人证言的可信度  最后,法官适时对证人进行发问或追问,要求证人对细节问题作出回答,从中比较发现是否存在矛盾和疑点,甄别真伪,使得法官更有效地判断证人的记忆力和表达能力是否存在瑕疵,证人之间的陈述是否存在矛盾,以确认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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