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年下半年教师资格小学综合素质命题点6.docx
10页2023下半年教师资格《小学综合素质》命题点6命题点6: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节选)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23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抱负、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概念解释】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权利阐述】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 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五条【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原则】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二章家庭保护 第十条【监护人责任】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发明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严禁对未成年人实行家庭暴力,严禁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严禁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十一条【家庭教育】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防止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第十三条【未成年人的教育权利】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毕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六条【监护职责】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因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第三章学校保护 第十八条【学校责任】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惜学生,对品行有缺陷、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二十一条【人格保护】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工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行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欺侮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安全制度】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用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合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与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条【应急预案】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四条【事故解决】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解决,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专门教育】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依法设立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 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专门学校的教职工工应当关心、爱惜、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第四章社会保护 第三十二条【文化传播】国家鼓励新闻、出版、信息产业、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艺术家、科学家以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助于 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出版、制作和传播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内容健康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国家给予扶持 国家鼓励科研机构和科技团队对未成年人开展科学知识普及活动 第三十三条【网络保护】国家采用措施,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 第三十四条【严禁不健康文化的传播】严禁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 第三十五条【人身保护】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品和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有害于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需要标明注意事项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 第三十六条【活动场合】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立营业性歌舞娱乐场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合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合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合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合,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立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规定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三十七条【严禁烟酒】严禁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立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规定其出示身份证件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合吸烟、饮酒 第三十八条【用工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三十九条【隐私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第四十条【优先救助】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合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第四十一条【身心健康】严禁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严禁对未成年人实行性侵害。
严禁胁迫、诱骗、运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 第四十二条【校园安全】公安机关应当采用有力措施,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防止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场地、房屋和设施 第四十三条【未成年人救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合,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行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 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合,由救助场合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 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虐待、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 第四十四条【卫生保障】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卫生保健和营养指导,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疾病防止工作 卫生部门应当做好对儿童的防止接种工作,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防止接种实行免费;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幼儿园、托儿所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托幼事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办好托儿所、幼儿园,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培养和训练幼儿园、托儿所的保教人员,提高其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四十六条【智力成果保护】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第四十七条【职业技能教育】未成年人已经完毕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队、公司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教育,为他们发明劳动就业条件 第四十八条【基层组织责任】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教育和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防止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十九条【投诉的权利】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及其监护人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解决 第五章司法保护 第五十条【职能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司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并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活动中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五十二条【法院解决继承、抚养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解决 第五十三条【监护资格的变更】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消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消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承担抚养费用 第五十四条【教惩结合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去处罚 第五十五条【办案原则】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第五十六条【办案的特殊需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告知监护人到场。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应当保护被害人的名誉 第五十七条【羁押、服刑特殊保护的未成年人】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 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毕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 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第五十八条【未成年人保护】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也许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法律责任的概述】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导致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或者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