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的生命不在逻辑而在于经验.pdf
4页法律的生命不在逻辑而在于经验对于这句话,个人简单地理解就是, 法律不是像数学一样演算过来,或者是通过个人的推理,或是立法者的思维,而应是在司法实践中,遇到新的情况或者案例,积累经验通过查阅一些资料,得到了下面的一些解释,如果仅仅从形式方面来看,法律发展的过程是逻辑的因为法院作出的每一个新的判决, 往往都是按照严格的逻辑规则推理获致的从外观上看, 法律推理的过程似乎仅仅是一个封闭的形式理性的过程但是, 不应忽视的是,每一个先例其实都是有其特定的历史语境也就是说,隐藏在先例背后的那些习惯、信仰和需求,才是先例之所以具有合法性的真正基础就如我们知道的的印度的 “荣誉谋杀” ,伊斯兰国家的“石刑” “以牙还牙,以眼还眼” ,中国的儒家文化融入到法律当中, 都表明法律与宗教信仰, 与文化习俗关系密切因此,严格遵从先例,既是对历史的忽视或藐视,也是对法官身处其间的社会现实熟视无睹,这种司法无异于刻舟求剑、缘木求鱼,其结果必然导致司法逻辑上的混乱和失败从普通法的历史来看, 当法官们在判决过程中遵从一项古老的先例的时候,他们实际上往往已经根据当时的社会现实,“ 旧瓶装新酒 ” ,赋予了这些先例新的理由,或者说重新解释了先例的内在规则。
无疑,恰恰是这些解释,使法律在经验中不断得以演迁并生机勃勃这句话的作者霍姆斯指出,“ 法律不断演进而从来没有达到一致,这是一个颠扑不破的真理 它永远从生活中汲取新的原则, 并总是从历史中保留那些未被删除或未被汲取的东西只有当法律停止不前时,它才会达到完全一致” 由此可见,霍姆斯的论断中的 “ 经验” ,乃是现实生活中的 “ 活水” ,它要求法官们根据社会生活的不断变化,在遵循先例的原则下, 赋予先例以新的生命,即推陈出新而从我们初步理解来看,中国的司法程序是怎样的?原告提出诉讼,法庭予与受理,双方律师答辩,然后法官作出判决,根据宪法多少条,多少章,作出如下判决法官判决不仅要注重条文,还要和以前相同或类似案件保持一致,因为前后不一的审判结果在中国来看是可怕的, 这不仅否定了法官的严正性和能力,更是对中国法律正确性的冲击 司法过程完全臣服于法律条文其实我认为,司法和立法可以相互促进, 在司法过程中的辩论是有利于发现法律的不足,中国是根据社会发展需要修正和完善法律,当然这是一个方面,但前面的一种方式恐怕也不可或缺吧中国的法律审判让人感觉既不是按逻辑,也不是以经验,就是缺乏活力我们大多数人都知道, 美国的宪法的条例只有二十几条,修正案也数量不多, 那么美国的宪法是如何经受了两百多年的检验,而且保持持久的活力,这恐怕和司法人员有很大关系了。
美国是怎样审判的,法官有多名,对于一个案例,法官可以通过辩论,审判可以把以前的审判经历作为依据, 同时也会充分考虑现实状况, 来确定以前同样案例判决是否合理, 在这个过程中, 法官捕捉和理解现实生活动向的能力无疑是非常重要的,既不能偏离法律条文,也要顾及以往经验德国的民法典的制定是按照严密的逻辑,它的法律注重科学性, 而严格的逻辑推理的确使法律或者判决具有了理性和科学的色彩,但是较之更甚的危害性在于, 由于过于关注逻辑的严密性和完整性,往往容易导致法律严重脱离经验世界而日渐封闭,其活力日渐枯萎, 最后蜕化成社会发展的桎梏,而背离了实质的正义而法国的民法典,虽然简单通俗,但十分实用,贴近生活,有着无穷的生命力,沿用至今在《洞穴奇案》这本书中,作者通过十四位大法官对一件在洞穴中的案件进行论证, 它体现了逻辑思辨的魅力, 同时是对法律,哲学,正义,情感之间关系的思考 人性与理性的冲突在这个案子中表现出来,它也让我想到了前面的那句法谚,书中更多的是将逻辑与经验相结合,精彩的辩论和理解让我体会到了法律无穷的魅力,而不是人们通常认为的, 学法律的就是把那些法律条文背熟,并且准确地记住每条的位置现在看来,这是种偏见,在一定程度上,我认为,影响了中国法律的进程。
有人说中国人缺少法律意识,而更尊崇道德 但是如果用心观察就会发现,其实中国人一直都是“规则的奴隶”,中国人事事都讲求程式化,不要求你的思想, 只要你按照要求做,这表现在政府上级对下级派发命令, 甚至影响到了中国企业的管理,老总不希望经理违背他的意愿做一些创新, 即使那对公司很有利, 当然这有掺杂着浓厚的官僚主义这样说来,并不是中国人天生不懂法,不守法,这与立法和司法机关对公众的引导有很大关系百姓无法看到法律与自身息息相关,认为它只是一纸空文或者是统治者的工具,所以现在居然还流传着“共产党就是法” 的说法所以我认为中国法制化道路任重道远,中国应根据自身发展实际, 让法律焕发活力, 而不是简单的学习西方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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