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doc
23页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理流程(试行) 一、项目名称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以下简称“机构考核”)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2007年农业部令第7号)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细则》 三、实施主体及委托办理机构 山东省农业厅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工作(限种植业范畴) 指定山东省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为山东省农业厅机构考核的技术审查机构,负责具体业务办理工作 四、申请条件 申请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的基本条件: 1.应当依法设立,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检测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应当具有与其从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活动相适应的管理和技术人员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检测机构的技术人员应当不少于5人,其中中级职称(或同等能力)以上人员比例不低于40%;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并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工作5年以上 3.应当具有与其从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测仪器设备,仪器设备配备充足,在用仪器设备完好率达到100%。
4应当具有与检测活动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并具备保证检测数据准确的环境条件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体系,并获得实验室资质认定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五、申请材料 申请人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书(格式见山东农业信息网“下载中心”) ; 2.机构法人资格证书或者其授权的证明文件; 3.上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机构设置的证明文件; 4质量体系文件 [包括:质量手册(全文)、程序文件(全文)、作业指导书(目录)] ; 5.资质认定情况 [包括:资质认定证书、附表(电子版)、获得资质认定授权签字人及其授权签字领域表] ; 6.近两年内的典型性检验报告(每个类别1份); 7授权签字人申请表; 8.自我声明(声明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9.其他证明材料[包括: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证书(同等能力人员学历证书),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授权签字人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六、考核程序 1申请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的检测机构,需向山东省机构考核技术审查机构提交申请材料电子版,初审通过后,提交申请材料纸质版邮箱:sdncpjgkh@,联系:0531-83179267,联系人:董崭,地址:济南市工业北路202号山东省农科院质标所,邮编:250100) 需要申请复查的,应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技术审查机构提出申请,证书失效后不予受理复查申请。
申请人如需继续从事相关业务,应按首次申请要求办理. 需要申请变更的,应向技术审查机构提交变更手续证书有效期内的检测机构,其组织机构(名称、法人)、工作场所、关键人员(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技术能力(标准)等发生变化的,应按照相关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技术审查机构视情况进行书面材料确认或组织现场确认技术审查机构及时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对材料的有效性、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做出是否受理的结论可以受理的,将受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可以受理但需补正申请材料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评审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合格后,技术审查机构组织机构考核评审专家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文审文审合格者,由技术审查机构提报省农业厅,组织评审组开展现场评审;文审不合格者,由技术审查机构反馈申请人,并说明不合格原因,申请人如需继续申请,应按相关要求完善补正后重新申请现场评审及整改时间不计入机构考核期限内申请人整改完成后,评审组长签署评审意见,报机构考核技术审查机构 4.审批省农业厅对评审报告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提交进入审批程序,作出是否准予批准的书面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发证通过机构考核的,颁发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证书,准许使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标志考核合格证书包括证书正文和项目附表两个部分 七、结果公告 对已获证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分批次在“山东农业信息网”(http://www.sdny.govcn)予以公告附: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理流程图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理流程图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承检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承检机构的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承检机构,是指具备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资质,承担山东省农业厅下达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任务,提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服务的检验检测机构第二章 机构遴选第四条 申请承担山东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任务的承检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具有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的有关资质;(二)具备与承担的监测任务相适应的检验检测能力;(三)能够保证检验检测结果质量,检验检测活动中无重大差错或责任赔偿案例;当年参加农业部或山东省农业厅组织的能力验证合格,近三年参加与检验检测任务相关的能力验证无不满意结果。
(四)诚信从业,近三年监督检查、飞行检查无重大质量问题,未发生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事件;(五)能够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与要求完成检验检测任务;(六)能够纳入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追溯平台相关信息系统管理第五条 山东省农业厅成立承检机构遴选工作小组,和监督管理第六条 山东省农业厅邀请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检验检测机构、项目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承检机构遴选评审组,负责遴选工作的组织实施第七条 承检机构的遴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进行一次通过遴选的承检机构,列入本年度承担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任务承检机构备选库. 第八条 遴选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告 农业厅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任务需要,在山东农业信息网、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网发布遴选公告 (二)申报 农产品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公告要求,提交申报材料三)评审工作小组随机抽取专家,组成遴选评审专家组,对参加申报的所有农产品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审核、排序,必要时可现场审核确认四)公示经遴选拟纳入备选库的承检机构,由工作小组在相关网站进行公示 第九条 除临时或应急监测任务外,原则上应从备选库中选择承检机构,任务量根据遴选排名、工作质量、飞行检查、结果复查、能力验证、盲样考核等事项确定。
第三章 监测工作第十条 承检机构应当明确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分管领导、组织结构、岗位职责,并制定相应的样品抽取、交接、制备、保存、检测、质控、结果报告等工作管理制度和经费管理制度第十一条 承检机构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应遵守以下规定:(一)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二)严格按照监测方案的要求开展相关监测工作;(三)不得将监测任务委托给其他检验检测机构;(四)参加山东省农业厅组织的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技术培训; (五)在检验检测机构地址、关键人员(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等变更以及检验检测资质、能力变化时,应及时向省农业厅报告 第十二条 按照抽检分离原则,监督抽查的抽样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承检机构配合抽样并负责检测;风险监测(例行监测、专项监测)抽样、检测均由承检机构负责 第十三条 风险监测如需混样检测,抽样后按要求将样品集中,重新编号分配检测,并适时添加考核盲样风险监测、监督抽查,适时安排样品复检.盲样考核或样品复检结果作为各机构承担监测任务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承检机构完成检测工作后,应按方案要求,对监测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形成分析报告,按要求报送省农业厅及监测技术牵头汇总单位。
同时,监测结果要通过《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平台》上报第四章 监测要求第十五条 承检机构必须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农业厅安排的监测工作任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拒绝第十六条 承检机构不得瞒报、谎报、漏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结果等信息第十七条 承检机构应当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泄露、擅自使用或对外发布监测结果和相关信息,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有关纪律要求. 第十八条 承检机构不得接受被抽检单位的馈赠,不得利用抽检结果开展有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九条 承检机构应当规范资金管理,严格按预算开支范围列支,专款专用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条 山东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负责承检机构的日常监督与考核管理,监管形式包括能力验证、实验室间比对、样品复检、盲样考核、飞行检查等,对承检机构工作质量、工作成效、工作纪律等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承检机构下一年遴选及安排任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承检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整改或从备选库中移除,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得参与承检机构的申报: (一)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贿赂、欺骗等手段参加遴选; (二)在抽样、检验过程中接受被抽检单位馈赠,影响检验公正性; (三)篡改数据、出具虚假检验检测结果; (四)未经批准或授权,将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擅自使用和对外公布; (五)实验室间比对、盲样考核或样品复检结果不准确(结果一次不准确的,责令整改并提交整改意见;两次不准确的从备选库中移除);(六)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质量问题;(七)检验工作出现重大差错并造成严重后果;(八)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至第十九条规定。
第二十二条 考核检查中发现承检机构在承担监测任务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将依法通报并追究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负责承检机构遴选、考核、检查、监督、管理等工作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农业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规范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范风险监测工作,保证检测数据的客观和公正,制定本规范一、抽样(一)抽样的准备工作1抽样工作应严格按照方案规定的标准执行各任务承担单位在每次抽样前应组织抽样人员,根据监测方案,研究制定抽样计划、熟悉抽样技术、明确抽样工作纪律各任务承担单位应当在抽样前准备好抽样单和抽样工具等物品,并由专人负责检查抽样工具是否洁净,避免造成污染任务承担单位应对受检市农产品的生产情况进行相应的调研,抽样地点及生产面积等要有代表性抽样前应会同受检市的农业主管部门,根据监测方案要求,按照随机抽样的原则,确定本次监测具体的抽样地点5.各任务承担单位要按照监测方案中规定监测的农产品种类抽取各任务承担单位在制定抽样方案时发现问题或遇到特殊情况应及时与组织单位联系、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后再实施。
二)抽样工作程序1原则上由承担单位主管领导带队完成全部抽样工作各任务承担单位每次抽样不得少于2人,并具备一定抽样工作经验.2.抽样人员应主动向受检单位出示有关监测工作正式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