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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公车改革消息.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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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西公车改革最新消息广西公车改革最新消息2016-12-07浏览:分享人:武莉涛手 机版广西公车改革最新消息:广西公布公车改革方案 公务 员交通补贴标准最高为1950元记者从日前在南宁召开的广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动员 大会上获悉,广西公车改革方案已正式出台,今年年底前广 西将完成自治区本级机关的车改工作,完成各市车改实施方 案的批复工作据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黄方方介绍,经自治 区党委、政府同意,并报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 准后,广西已于近日正式印发《自治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 体方案》和《自治区本级机关实施方案》,目前广西的车改 工作已进入实施阶段依照方案,广西将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应 急、机要通信、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 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车改将按照先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 后企业和事业单位的顺序,分级分类推进,改革后全区总体 和自治区本级节支率要达到7%,市县总体要有节支在交通补贴方面,广西执行公务交通补贴参照中央、 国家机关标准上浮150%的政策,规定标准上限为:厅级1950 元/月,处级1200元/月,科级750元/月,科员及以下650 元/月,各地从本地实际出发适当细化,适度拉开档次,层 次划分不得少于四级。

      与会代表介绍,自治区本级机关按照人员编制数每个 单位可保留5辆以内的应急、机要通信用车各市、县(市、 区)根据地域面积、人口数量,确定保留一定数量的应急、 机要通信用车改革后保留的车辆不再全部配备到部门,除 必须配备到部门的车辆外,集中起来建立服务平台,实行统 一管理同时,各乡(镇)在核定的县(市、区)总编制范围内按 2-3辆统筹考虑改革后,将进一步压缩执法执勤车辆规模, 全区在满足节支率要求的前提下,执法执勤用车比例以现有 编制数,按自治区本级不超过40%、市本级不超过60%、县(市、 区)、乡(镇)不超过70%的标准保留车辆此外,针对公务用车的处置,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遵循 公开公平、集中统一、规范透明、避免浪费的原则,采取公 开招标和拍卖方式进行附: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 会精神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改革公务用 车制度,规范公务用车运行管理,有效降低行政成本,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公务 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40号)、《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地方公务用 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制定与报送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车改 办〔2016〕1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 指导思想按照中央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坚持社会化、 市场化方向,合理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 供方式,切实有效保障公务出行,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体制相适应、与现代化行政管理体制相统一、与经济社会发 展水平相一致的公务用车制度二、 基本原则(一) 制度创新,保障公务改革公务用车实物供给模 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普通公务出行实行社会化提供,并 适度补贴交通费用,从严配备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二) 统筹兼顾,政策配套统筹兼顾各方面利益关系, 分级分类制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和配套政策,实现新旧 制度平稳过渡,确保改革方案的科学性和政策措施的可行性三) 从严从紧,应改尽改要从严从紧制定改革方案, 不留口子不留后门根据中央精神,改革后全区总体和自治 区本级节支率要达到7%,市县总体要有节支要坚决避免出 现本地区车改后公务交通支出不减反增、补贴标准过高和“既坐车又拿钱”现象四)统一部署,分步推进各地区各部门按照中央批 准确定的我区改革总体方案和原则制定改革实施方案自治 区本级机关先行示范,各级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 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参公事业单位)加快实行,非参公事业单 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有序推进。

      三、 总体目标结合中央精神和我区实际,按照先机关和参公事业单 位后企业和事业单位的顺序,分级分类有序推进2016年 12月底前完成自治区本级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 度改革,完成各市、县(市、区)、乡(镇)机关和参公事业单 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审批工作;非参公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待国家出台 有关政策后按规定执行通过改革公务交通供给方式,实现公务出行保障有力, 交通费用节约可控,补贴标准合理规范,车辆管理高效透明, 监管问责科学有效,基本形成符合我区区情的新型公务用车 制度四、 改革范围(一)机构范围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 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 众团体、事业单位,下同)全部参加车改非参公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待国家出台 有关政策后按规定执行二) 人员范围在编在岗厅(局)级及以下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原则 上均参加车改鼓励区直各部门正职和各市、县(市、区)党 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参加车改,确因环境所限和工作需要不 便取消公务用车的,允许以适当集中形式提供工作用车,并 应严格规范管理,但不得领取公务交通补贴。

      三) 车辆范围各级各部门实际使用的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 均列入车改范围经核定符合条件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按实 有数保留,老干部服务用车暂不纳入改革范围,仍按有关规 定执行垂直管理系统驻地方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按照属地 化原则,与驻在地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同步推进参加公务用 车制度改革的人员范围,按照驻在地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 执行五、主要任务(一)改革公务交通保障方式改革后,行政区域(城区或规定区域)内普通公务出行 方式由公务人员自行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适度发放公务 交通补贴要做好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与差旅费保障范围 的衔接,跨行政区域公务活动按照差旅费相关规定执行自治区本级机关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为差旅费相关 办法规定的常驻地各市、县(市、区)、乡(镇)要根据实际 情况,合理确定本地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避免出现公务 出行保障范围小、补贴标准高的不合理现象对执行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不 可预测的特殊任务,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应急预案中另 行制定特殊情况下公务用车保障办法二)改革公务用车实物供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应急、机要通信、特 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 他车辆。

      1•合理确定保留的应急、机要通信用车除自治区本级机关各部门正职和各市、县(市、区)党 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保留符合标准的公务用车 之外,各级各部门应急、机要通信用车保留数量按四大班子 办公厅(室)、参改人员编制数、所辖县乡数量等因素综合确 定具体配备管理由各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确定自治区本级: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保 留必要的应急和调研用车;其他各部门留用车辆按部门行政、 参公单位人员编制数的一定比例保留,原则上30人以下1 辆、31-50 人 2 辆、51-100 人 3 辆、101-200 人 4 辆、201 人以上5辆可以取消接待用车的,原则上一律取消,通过 社会化方式提供;由于客观条件限制,无法通过社会化方式 提供的,可以保留部分车辆,保留比例不得超过实有数的35%O 自治区党委机要局、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机要交通处和自治区 国家保密局承担机要、保密工作任务的车辆,根据工作需要, 经自治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定后,适当增 加保留机要通信用车各市、县(市、区):根据地域面积、人口数量,确定 保留一定数量的应急、机要通信用车改革后保留的车辆, 不再全部配备到部门,除必须配备到部门的车辆外,集中起 来建立服务平台,实行统一管理。

      进入服务平台的车辆可用 于处理地方突发性事件的应急保障各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统一参加车改各乡(镇) 保留应急、机要用车的数量,由各县(市、区)公务用车制度 改革领导小组根据各乡(镇)面积、人口、所辖村屯等因素, 在核定的县(市、区)总编制范围内按2-3辆统筹配备2•优化执法执勤用车配置各级执法执勤用车审批部门负责制定本级执法执勤用 车改革的具体办法,报本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 后实施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 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 配备执法执勤部门的其他一般公务用车一律纳入改革范围鉴于2016年实施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以后,我区已 按双压缩原则对执法执勤用车编制进行了压缩,现有车辆基 数较小我区属山地丘陵性盆地地貌,山岭连绵,山区较大, 地形复杂,交通不便位处边陲,流动人口多,边境线长, 边境情况复杂,维稳任务重,执法执勤用车实际需求大,保 障任务重全区在满足节支率要求的前提下,保留的执法执 勤用车比例,以现有编制数测算,按自治区本级不超过40%、 市本级不超过60%、县(市、区)、乡(镇)不超过70%的标准 执行确因工作需要超过此比例保留执法执勤用车的,每多 保留1辆车,每年按5万元扣减公务交通补贴;保留车辆比 例超过90%的,不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各地要建立跨部门执法执勤用车综合平台,2年之内建 设到位,优化配置执法车辆并统一喷涂执法标识除国家核定配备执法执勤用车的17个执法执勤部门外, 有行政执法职能确需配备一线行政执法用车的单位,在从严 控制总量的前提下,根据原核定的行政执法用车编制数,按 自治区本级不超过30%、市本级不超过50%、县(市、区)不 超过60%的标准核定行政执法用车,纳入执法执勤用车综合 平台统一保障三)合理确定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公务交通补贴标准,要按照节约成本、保障公务、便 于操作的要求,综合考虑公务出行成本、经济发展水平、社 会承受力、辖区面积、自然地理环境、交通便利情况、公务 出行次数和距离、行政级别和实际承担的工作职责等因素确 定补贴标准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我区按国家关于边疆民族地区交通补贴标准不得高于 中央和国家机关补贴标准的150%的规定,确定我区公务交通 补贴标准上限为:厅级每人每月1950元,处级每人每月1200 元,科级每人每月750元,科员及以下每人每月650元各市、县(市、区)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层次,要根据本 地实际适当细化,适度拉开档次,层次划分不得少于四级 同一市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各市与自治区本级的补贴标准 差距不得超过20%o各参改单位车辆封存停驶并验收合格后, 可以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根据交通成本等相关因素变化情况,公务交通补贴标 准可适时适度进行调整,调整方案须报经上一级财政部门批 准,但不得高于中央规定的最高补贴标准为解决不同岗位 之间公务出行不均衡等问题,各参改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 自主决定集中部分公务交通补贴统筹使用,统筹比例原则上 不能超过补贴总额的10%,采取统筹的单位应制定统筹资金 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确保公开透明垂直管理系统驻地方单位经费按原财务隶属关系予以 保障四) 妥善安置分流司勤人员各参改单位根据改革后的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司勤人 员岗位,采取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方式确定留用人员 对未聘用的在职在编司勤人员,原则上以内部消化为主,不 得简单推向社会,通过内部转岗、提前离岗等措施妥善安置 依法做好未聘用的其他司勤人员终止、解除人事关系或劳动 关系工作,维护其合法权益,相关必要支出原则上由用人单 位按原资金渠道予以保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 有关单位组成工作组,负责指导参改单位做好司勤人员安置 分流工作,确保改革平稳推进五) 公开规范处置公务用车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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