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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案例分析[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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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ni****g
  • 文档编号:436677203
  • 上传时间:2022-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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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1 :甲地和乙地分别属于两个不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且两地相邻,因地理位置的不同,甲地缺水干涸,乙地上因有一片湖泽而地质肥沃甲为了给自己的土地浇灌,早在十年前,甲就与乙在乙地上设立二十年的取水地役权,并进行了登记,约定在乙地上挖河道引水,并每年支付一定的费用十年后的今天,甲将自己的承包地转包给了丙,那么丙能否继续到乙地上取水?答:能继续取水根据《物权法》第166条规定,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案例2:某国有企业1983年与某农民集体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共租耕地30亩,每年支付租金2000元,租期30年该企业在其中20亩土地上建了永久性厂房,其余10亩作为存放货物场地目前,该土地尚未进行土地登记现农民认为租金太低,要求增加,否则要收回土地企业认为有合同为证,不愿增加租金,也不能退回土地农民诉至法院,认为当初租地违法,所签合同无效,要求收回土地法院已将此案移送土地管理部门处理请问,该30亩土地如何处理?答:企业已建设的20亩补办土地手续,其余10亩退还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物权法》第17条规定:198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发布之前,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租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能够恢复耕种的退还农民集体耕种,所有权仍属农民集体。

      已建成永久性建筑物的由用地单位按租用时的规定补办手续,土地归国家所有凡按有关规定处理的可按处理决定确定所有权或使用权案例3:某铁路局所属铁路货场有20亩土地,1962年由于铁路改线闲置不用,当地农民陆续开垦种植农作物至1978年1980年县人民政府将该20亩土地划给县商业局建立商品批发市场并使用至今现铁路、县商业局都要求登记发证,土地管理部门如何处理?答:应该为商业局办理登记发证,与铁路局做好解释工作根据国家土地局关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38条: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施行之前,重复划拨或重复征用的土地,可按目前实际使用情况或者根据最后一次划拨或征用文件确定使用权案例4:某村原有在册土地1000亩,1983年国家建设将该村在册土地全部征用,农村居民全部转为城镇非农业人口,但原村集体尚未在册土地300亩及仍继续使用的原村办企业用地和农民宅基地未办理征用手续请问,现对这部分未在册土地及原村办企业用地和宅基地如何确权?答:对未在册的300亩土地归国家所有原村办企业和农民宅基地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根据国家土地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第14条: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农民集体建制被撤销或其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其未经征用的土地归国家所有,继续使用原有土地的原农民集体及其成员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

      案例5:X市A公司拟在该市近郊张村征地兴建住宅,于1992年10月12日经X市计划委员会批准立项,同年A公司与张村签订《征用土地协议书》,双方约定征用张村集体土地21600平方米,各项补偿费总计160万元经该市郊区土地局审查后,上报市土地局审批,市土地局在用地单位仅提交协议、草绘平面图、计委立项的条件下,于1992年12月29日为A公司办理了土地征用审批手续,并报市人民政府下达了征地批准文件,该批文注明抄送张村村委会,但土地部门将该宗地划拨给A公司后却一直未将上述批文送达张村A公司得到用地批文后,按双方签订的协议修建了围墙,建了3栋宿舍楼,后因楼房质量问题被政府责令强行拆除,之后的若干年中土地一直闲置,征地补偿费也分文未付,张村多次向A公司催要,A公司拒不支付补偿费2006年3月张村到X市国土局调阅档案,发现该宗地已被征用并划拨给A公司,但有关文件一直未送达张村于是,2006年4月张村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市政府的批地文件答:应整体调取征地材料,全面考察征地程序;坚持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切实保护当事人利益如果征地程序没有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或者出现瑕疵确权机关应认为该征地行为违法,该宗地土地权属性质没有发生变化。

      案例6:甲镇卫生院自1964年建院以来,先后征用乙村土地17亩,办理了征地手续,支付了相关补偿,并持有征地批文和支付凭证,但实际使用其中的13亩土地2001年卫生院因扩建需要,要求乙村归还其余土地,乙村认为该土地一直由其使用,依法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简要分析17亩土地权属如何确认答: 13亩作为征用过的土地已经建设,应属卫生院所有,其余4亩应退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因为《土地法》第37条明确规定:对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地原系农民集体所有,因此2年未用的4亩应交原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案例7:甲村1980年开垦集体荒地200亩,1995年国家征收其中的150亩进行水利工程建设,依法进行了补偿安置,1998年工程竣工2001年建设单位将其中剩余且未使用的30亩土地出租给乙村甲村认为其应优先享有剩余土地的使用权,并有权获取该土地上的收益简要分析甲的诉求是否合理?答:因为国家征用甲村150亩地已经依法进行了补偿安置,所以甲村无权再对150亩土地提出任何要求案例8:村民甲、乙的住宅相邻,分别建于1985年和1988年,双方共用长20米、宽两米的通道,均未申请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2002年,甲以该通道中部分土地属于其批准使用的宅基地范围为由,占用了部分通道翻建住宅,乙对此持有异议,并多次阻止甲施工为此,双方向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争议调处申请该争议应如何处理?答:甲无权占有该部分通道翻建住宅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第52条: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2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土地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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