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危化品法规整合.pdf
7页实验室化学品相关法律法规1 1、、《《科研建筑设计标准》科研建筑设计标准》JGJ91-2019JGJ91-20195.2.2 科研建筑内使用和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其种类和位置严禁擅自更改5.2.3科研建筑内使用和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易燃和可燃液体防火规范》SY/T6344、《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 等的规定5.3.3使用强酸、强碱等有化学品危险隐患的实验室,应就近设置应急洗眼器及应急喷淋5.3.4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应设置24h 持续通风的专用化学品储存柜2 2、、《《易燃易爆性商储藏养护技术条件》易燃易爆性商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2013GB17914-20134.2.1 库房条件储藏易燃易爆商品的库房,应冬暖夏凉、干燥、易于通风、密封和避光4.2.2 根据各类商品的不同性质、库房条件、灭火方法等进行严格的分区分类,分库存放4.2.2.1 易爆性商品宜储藏于一级轻顶耐火建筑的库房内4.2.2.2 低、中闪点液体、一级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类宜储藏于一级耐火建筑的库房内4.2.2.3 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可储藏于一、二级耐火建筑的库房内。
4.2.2.4 二级易燃固体、高闪点液体可储藏于耐火等级不低于三级的库房内4.3 安全条件4.3.1 商品避免阳光直射、远离火源、热源、电源,无产生火花的条件4.3.2 除按附录 A(标准的附录)规定分类贮存外,以下品种应专库储藏4.3.2.1 爆炸品:黑色火药类、爆炸性化合物分别专库储藏4.3.2.2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气体、不燃气体和有毒气体分别专库储藏4.3.2.3 易燃液体均可同库储藏;但甲醇、乙醇、丙酮等应专库贮存4.3.2.4 易燃固体可同库储藏;但发乳剂H(编者注:可能是“发孔剂”或“发泡剂”)与酸或酸性物品分别储藏;硝酸纤维素酯、安全火柴、红磷及硫化磷、铝粉等金属粉类应分别储藏4.3.2.5 自燃物品:黄磷,烃基金属化合物,浸动、植物油制品须分别专库储藏4.3.2.6 遇湿易燃物品专库储藏4.3.2.7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一、 二级无机氧化剂与一、 二级有机氧化剂必须分别储藏, 但硝酸铵、氯酸盐类、高锰酸盐、亚硝酸盐、过氧化钠、过氧化氢等必须分别专库储藏3 3、、《《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GB15603-19954.3 化学危险品露天堆放,应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一级易燃物品、遇湿燃烧物品、剧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4.5 化学危险品按 GB13690 的规定分为八类:a.爆炸品;b.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c.易燃液体;d.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e.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f.毒害品;g.放射性物品;1h.腐蚀品4.9 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物、区域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5 贮存场所的要求5.3.3 贮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建筑,必须安装避雷设备5.4 贮存场所通风或温度调节5.4.1 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必须安装通风设备,并注意设备的防护措施5.4.2 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通排风系统应设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5.4.3 通风管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6.3 遇火、遇热、遇潮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或在潮湿、积水的建筑物中贮存6.4 受日光照射能发生化学反应引起燃烧、爆炸、 分解、化合或能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应贮存在一级建筑物中其包装应采取避光措施6.5 爆炸物品不准和其他类物品同贮,必须单独隔离限量贮存,仓库不准建在城镇,还应与周围建筑、交通干道、输电线路保持一定安全距离6.7 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不得与氧化剂混合贮存,具有还原性氧化剂应单独存放 。
6.8 有毒物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场所,不要露天存放,不要接近酸类物质6.9 腐蚀性物品,包装必须严密,不允许泄漏,严禁与液化气体和其他物品共存7 化学危险品的养护7.1 化学危险品入库时,应严格检验物品质量、数量、包装情况、有无泄漏7.2 化学危险品入库后应采取适当的养护措施,在贮存期内,定期检查,发现其品质变化、包装破损、渗漏、稳定剂短缺等,应及时处理7.3 库房温度、湿度应严格控制、经常检查,发现变化及时调整8化学危险品出入库管理8.1 储存化学危险品的仓库,必须建立严格的出入库管理制度8.2 化学危险品出入库前均应按合同进行检查验收、 登记,验收内容包括: 商品数量;包装;危险标志经核对后方可入库、出库,当商品性质未弄清时不得入库8.3 进入化学危险品储存区域的人员、机动车辆和作业车辆,必须采取防火措施8.4 装卸、搬运化学危险品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做到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动和滚动8.5 装卸对人身有害及腐蚀性的物品时,操作人员应根据危险性,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8.6 不得用同一车辆运输互为禁忌的物料8.7 修补、换装、清扫、装卸易燃、易爆物料时,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铜制、合金制或其他工具。
9 消防措施9.1 根据危险品特性和仓库条件,必须配置相应的消防设备、 设施和灭火药剂,并配备经过培训的兼职和专职的消防人员9.2 储存化学危险品建筑内应根据仓库条件安装自动监测和火灾报警系统9.3 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物内,如条件允许,应安装灭火喷淋系统(遇水燃烧化学危险品,不可用水扑救的火灾除外),其喷淋强度和供水时间如下:喷洒强度:15L/min m2 持续时间:90min.10 废弃物处理10.1 禁止在化学危险品储存区域内堆积可燃废弃物品10.2 泄漏或渗漏危险品的包装容器应迅速移至安全区域10.3 按化学危险品特性,用化学的或物理的方法处理废弃物品,不得任意抛弃、污染环境11 人员培训11.1 仓库工作人员应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211.2 对化学危险品的装卸人员进行必要的教育,使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操作11.3 仓库的消防人员除了具有一般消防知识之外,还应进行在危险品库工作的专门培训,使其熟悉各区域贮存的化学危险品种类、特性、贮存地点、事故的处理程序及方法4 4、、《《危险化学品安全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条例》- -国务院令国务院令 第第 344344 号号第二条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 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 3 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其生产、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 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 (以下统称专用仓库) 内, 并由专人负责 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要求, 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储存剧毒化学品、 易 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3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第八十条第八十条 生产、 储存、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 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处 1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 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二)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三)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或者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少于 1 年的;(五)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 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六)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分别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二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5 5、、《《化学品理化及危险性检测实验室安全要求》化学品理化及危险性检测实验室安全要求》GB/T 24777-2009GB/T 24777-20093 安全管理要求3.1 一般要求3.1.1 为保证实验室的安全运行,实验室应制订详细的、可操作的安全管理制度,责任落实到人,做到防火、防爆、防毒和防盗3.1.2 根据不同实验室的工作性质,遵照国家安全防范标准,做好声、光、电、磁、微波、射线等设备的管理,严格执行操作规范,防止各种意外泄露3.1.4 有易燃、易爆、蒸气和气体散逸的实验室,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测量、控制和实验室用电气设备的安全要求应符合 GB4793的相关规定,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应符合 GB3836的要求3.1.5 实验室的防雷设计应符合 GB50057的要求3.1.6 涉及爆炸物、易燃液体、易燃气体等易燃易爆物质的仪器设备、操作台等应采取接地、惰性气体保护、安装人体静电导除装置等防静电措施。
3.1.7 实验室应在适当的位置加贴明显的危险标识(如国际通用的有毒、有害、危险等标识)3.1.8 实验室应对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并每年进行化学安全防护知识培训3.1.9 实验室应根据可能出现的实验室事故,制订实验室事故应急处理程序或预案,如放射性、有毒、有害气体及腐蚀性物质泄露;检出的重大有毒有害物质、样品的处理等3.1.10 实验室应根据可能出现的火灾类型配备合适的灭火器材,并组织相关人员定期演练3.2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3.2.1 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物、易燃气溶胶、氧化性气体、压力下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反应物质、自燃液体、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金属腐蚀物、氧化性液体、氧化性固体、有机过氧化物、有毒有害物质等,各类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和危险性公示应符合 GB13690的要求3.2.2 实验室应根据化学品的性质,结合其使用、存储、废弃的特点进行管理3.2.2.1 设立化学品管理人员,建立相关化学品的管理程序和取用记录,并做好化学品存储的安全总量控制3.2.2.2 实验室应向相关人员介绍实验室内的化学试剂,并为他们提供每一种化学试剂的安全数据单(SDS)实验室工作人员应能方便的获得这些化学试剂的安全数据单,并熟悉每种化学试剂的特性。
3.2.2.3 在使用化学试剂前, 试验人员应熟悉该试剂的安全使用规则、 废弃处理原则以及意外情况发生后正确的处理措施等使用有腐蚀性、毒性、易燃和不稳定的化学试剂之前,应遵守相应的管理规定3.2.2.4 化学试剂应按照其类别(如自燃性、氧化性、腐蚀性、易燃性和毒性等)存放,化学品的存放可参照 GB15603执行有危害的液体试剂应使用有边缘保护的托盘存放所有盛装危险化学试剂的容器都应有清晰的标签,标签应符合 GB15258的要求试剂在使用后应放回原来的位置3.2.2.5 剧毒化学品、爆炸品要双人、双锁保管领用时要实行专人审批、限量发放、双人监督配制等称量和使用时要有安全防护措施53.2.2.6 遇火、遇热、遇潮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品应注意 防火、防热、防潮、防水3.2.2.7 受日光照射能发生化学反应引起燃烧、爆炸、分解、 化合或能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品应注意避光3.2.2.8 爆炸物在试验时应轻拿轻放,避免由于摩擦、振动、撞击发生爆炸爆炸品应单独隔离限量贮存,实验室的存放量不宜过大,如果存放量较大,应存放于独立的仓库之内仓库的选址、安全距离应符合 GB50089的要求。
3.2.2.10 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不得与氧化剂混合贮存,具有还原性的氧化剂应单独存放3.2.2.11 有毒物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场所,不宜露天存放,不宜接近酸类物质3.2.2.12 腐蚀性物品,应严密包装,避免泄漏,严禁与液化气体和其他物品共存3.2.2.13 实验室如果使用放射性试剂,应制定放射性试剂操作程序,该程序应包括对以下内容的详细说明:a) 使用放射性试剂的地方应有显著的标识(包括提示、警告和禁止);b) 出现放射性事故时应采取的行动和处理措施;c) 使用放射性试剂区域和未使用放射性试剂区域的划分;d) 未使用放射性试剂区域被放射性试剂污染的处理措施;e) 放射性试剂使用区域日常清洁和消毒的程序和方法3.3 废弃物处理3.3.1 废弃物的管理原则是:a) 将获取、收集、运输和处理废弃物的风险减至最小;b) 将废弃物对人体和环境的危害影响减至最小3.3.2 危险性废弃物的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3.3.3 实验室应建立管理废弃物的制度和程序,该制度和程序应满足国家或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还应包括废弃物的堆放和处置等方面的管理3.3.4 废液、废气、废渣等废弃物应分类收集、存放和集中处理,确保不扩大污染,避免交叉污染。
存放废弃物的容器、冰箱等,应加贴通用的危险标识3.3.5 实验室应制定专人协调和负责处理废弃物 应确保废弃物只能由经过培训的人员处理, 同时应采用适当的人员防护设备无法在实验室妥善处理的剧毒品、致癌性废弃物应交环保部门或其他有资质的单位统一处理,并做好处理记录6 6、、《《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卫生部令卫生部令 第第 7272 号号第五章 安全管理第三十条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和教学科研单位,应当配备保障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设施,建立层层落实责任制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第三十一条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药品生产企业, 应当设置专库或者在药品仓库中设立独立的专库(柜)储存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麻醉药品全国性批发企业、区域性批发企业可在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库中设专区存放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教学科研单位应当设立专柜储存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专库应当设有防盗设施,专柜应当使用保险柜;专库和专柜应当实行双人双锁管理6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其关键生产岗位、储存场所应当设置电视监控设施,安装报警装置并与公安机关联网。
第三十二条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专用账册专用账册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 2 年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自营出口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必须在专用账册中载明,并留存出口许可及相应证明材料备查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入库应当双人验收,出库应当双人复核,做到账物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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