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审判研究)037民间借贷纠纷典型案例7则.doc
11页民间借贷纠纷典型案例7贝IJ规则要述借款合同未载明债权人,原告资格存疑的处理规则当事人持有未载明债权人的借款合同,借款人对持有人债权人资格提 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的,应驳回持有人起诉02 .民间借贷非典型换条,非借新还旧,保证人不免责民间借贷中,旧债未届期又继续出借部分款项并重新出具借条的,应 认定借款展期或重新确认,保证人不能免责03・债权人单纯的尾随纠缠索债行为,不应认定为胁迫债权人在其债权面临落空情况下,通过控制在合理限度内的行为公开 讨债,应认定为正当、合法的权利行使行为04 .亲属间大额转账,后以保管合同为由主张返还情形亲属之间大额转账,在无证据证实双方之间存在借贷等其他法律关系时,应认定转账方主张的保管合同关系成立05 .借贷利率超过法定上限的债权转让,不受法律保护民间借贷超过法律规定上限即年利率36%的高利息债权转让后,受让人取得的从权利与债权本身均不应受法律保护06 .欠条无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从债权人主张时起算债务人出具欠条未约定还款期限,债权人催收时亦未明确还款期限 的,诉讼时效应从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时起算07・未实名认证聊天记录,认定借贷关系成立证据未实名认证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的可采性和证明力判断,仍主要 从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三方面进行认定。
规则详解01 .借款同未载明债权人,原告资格存疑的处理规则当事人持有未载明债权人的借款合同,借款人对持有人债权人资格提 岀有事实依据的抗辩的,应驳回持有人起诉标签:民间借贷丨债权人资格丨债权凭证案情简介:2014年,孙某持借款合同和借据诉请唐某及保证人连带 还款100万元借款合同载明150万元,借据上载明150万元及补加 的70万元,原始借款合同及借据上无孙某签字或捺印,但有借款人 及保证人签字及捺印唐某辩称该借款系案外人提供,并提供了银行 账户纪录及案外人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佐证法院认为:①基于双方对借款合意相对方基本事实产半争议,应综合 考量各自主张依据的证据效力、陈述合理性及日常情理,遵循民事诉 讼证据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来确定争议事实一般情况下,内容完 整且签章真实的债权凭证具有较高证明力,但本案中孙某虽提供了保 证借款合同和借款借据,但存在诸多不符合交易习惯及日常情理之 处②正常理性的交易主体,不可能在合意借款150万元而实际只收 到100万元欠款下,还会在确认收款的借款借据上再补加70万元以 确认收款220万元内容,此种做法完全不符合交易习惯另外,借款 合同首部及签名处借款人栏均空白且存在添涂痕迹。
孙某提供的用于 证明其与汤某之间订立借款合同合意的证据存在较大瑕疵,其证明力 自然减弱唐某抗辩与陈述,能够与案外人在公安机关陈述相印证, 唐某银行账户收款记录显示无论是时间、金额、笔数及汇款人均亦能 进一步印证唐某陈述③唐某对孙某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 辩,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 定》第2条第2款“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规定, 裁定驳回孙某起诉实务要点:当事人持有未载明债权人的借款合同,借款人对持有人债 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法院经审理认为持有人不具有债权 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案例索引:浙江湖州中院(2015)浙湖商外终字第12号“孙某与汤 某等借款保证合同纠纷案”,见《对未载明债权人债权凭证持有者的 资格审查》(陈静),载《人民司法•案例》(201629:78)02・民间借贷非典型换条,非借新还旧,保证人不免责民间借贷中,旧债未届期又继续出借部分款项并重新出具借条的,应 认定借款展期或重新确认,保证人不能免责标签:民间借贷丨借新还旧丨借款合同丨换条行为 案情简介:2012年,张某出借100万元款项予庄某,何某提供连带 责任保证。
庄某偿还30万元后下落不明,2014年,张某诉请何某偿 还借款本息何某以张某、庄某借新还旧为由主张免责张某举证证 明其通过换条、存单交付出借庄某86万元,但主张现金部分13万余 元证据不足法院认为:①出借人持有借条要求保证人承担还款义务时,借条具有 推定借贷事实已实际发*的初步证据效力,但保证人提出借贷事实未 发生的抗辩且能作出合理说明时,应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 人经济能力及交易习惯、证人证言等因素,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发 生从本案查明事实看,张某以旧债转结、存单交付方式实际交付 86万余元张某主张现金交付部分13万余元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9条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 用前款的规定按该法条用语文义,并未限定主合同为金融借款合 同情形,亦未将主合同为民间借贷合同情形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民 间借贷中存在换条或转结时,新旧借条担保人不一,担保人援引前述 法条主张责任免除的,需符合以新贷偿还旧贷构成要件对于新借条 并非单纯的旧债展期,而是由未到还款期限的旧债及新出借款项一并 组成情况,应认定不符合借新还旧构成要件,不得适用前述法条。
本 案中,旧债在出借案涉借条时并未到期,债务人无以新还旧行为,借 贷双方亦未达成以新还旧合意,故保证人不得援引前述法条主张免除 保证责任③本案并非债务人偿债能力恶化情形下,以新贷名义骗取 担保人担保,虽然案涉借款含有旧债转结,但并不影响担保人对借款 人经营状况、偿债能力的判断,实际加诸担保人的担保金额亦未超过 借条载明金额,故并未加重担保人责任,故担保人对旧债应全部承担 保证责任判决何某给付张某借款36万余元及利息实务要点:民间借贷担保人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9条规定主张责任免除的,需符合以新贷偿还 旧贷构成要件案例索引:江苏扬州中院(2015)扬民终字笫912号“张国邦与柏建 华、何键民间借贷纠纷案”,见《民间借贷主张担保责任免除不适用 担保法解释第39条》(郝佳佳),载《人民司法•案例》(201623:37)o03・债权人单纯的尾随纠缠索债行为,不应认定为胁迫债权人在其债权面临落空情况下,通过控制在合理限度内的行为公开 讨债,应认定为正当、合法的权利行使行为标签:民间借贷丨保证丨合同效力丨胁迫案情简介:2014年,谭某欠刘某55万元,因到期未偿,刘某带债权 人及各自配偶找到谭某及谭某表哥谢某,谢某最终同意担保并在自己 公司办公室打印书面承诺。
2015年,刘某据此要求谢某连带清偿时, 谭某、谢某以不堪刘某尾随纠缠,在胁迫情形下所作保证承诺应无效 为市抗辩法院认为:①以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因损害国家利益、意思表示不 真实而无效或可撤销,但认定影响合同的胁迫,应同时具备胁迫故意、 胁迫行为、违法性及因果关系四个要件本案中刘某等债权人面临借 款本金不能收回的巨大风险情况下,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要求谭某 还款或提供担保合情合理,具有正当性、合法性谭某一时无法清偿 债务,另行提供担保亦为法律所容许正是因出借人未提过分和不合 理要为,谭某才无法拒绝并选择找谢某担保故刘某等人并非为获取 额外利益或非法利益,而是为保障能实现其合法债权,不具有胁迫所 要求的违法性②在实现正当目的过程中,行为人须采取为法律所容 许手段本案中索债行为人系岀借人及其配偶,法律意义上均为谭某 债权人,未纠集其他无关人员参与整个过程中未采取任何暴力措施, 亦未限制谭某行动和通讯自市,尾随方式虽会给谭某造成一定困扰, 但并不足以使其出生恐惧心理,更不足以抑制反抗,故未达到胁迫程 序在追索合法债务过程中,采取显著轻微私力救济行为符合社会公 众对讨债的合理认知,为法律和通常社会观念所容许。
③谭某若认为 有人身安全之虞,完全可以选择自行解救、报警、请求亲友协助对 谭某、谢某二人而言,他们均完全有能力和条件摆脱尾随、纠缠状态, 亦可选择明确拒绝对方要求,若对方行为方式升级到胁迫时再决定进 退故在谭某、谢某有其他多种合理选择情况下,不能认定二人出具 承诺书系因受胁迫而产生心理恐惧和不安所导致的结果此外,谢某 出具承诺书的场所、方式亦表明其并未因债权人行为而陷入恐惧谢 某在自己公司办公室内,通过电脑打印形式出具书面承诺在自己熟 悉环境,以较为规范的打印方式出具书面承诺,结合谢某本人经营投 资公司的职业特征,对自身担保行为的法律意义应明知,故不能认定 其为陷入受胁迫的恐惧后方才出具该承诺书判决谢某对谭某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实务要点:债权人在其债权面临落空的紧迫情况下,通过控制在合理 限度内的行为公开讨债,应认定为正当、合法的权利行使行为案例索引:重庆二中院(2015)渝二中法民终字第1980号“谢昊与 刘孝勇等债务纠纷案”,见《债权人单纯的尾随纠缠索债行为不构成 胁迫》(范京川、梅念章),载《人民司法•案例》(201620:68) o04・亲属间大额转账,后以保管合同为由主张返还情形亲属之间大额转账,在无证据证实双方之间存在借贷等其他法律关系 时,应认定转账方主张的保管合同关系成立。
标签:民间借贷丨法律性质丨保管合同丨不当得利案情简介:2012年,辛某向其弟倪某账户先后转款500万余元2013 年,倪某与朱某离婚2014年,辛某与丈夫于某起诉倪某、朱某, 以前述汇款系委托保管为市主张返还朱某、倪某称前述款项系用于 合伙购买彩票法院认为:①被告方就其主张的与辛某存在合伙购买彩票关系未提供 有效证据,故对其主张不予釆信而保管合同系实践性非要式合同, 以保管物交付为成立要件,辛某转账事实清楚,倪某虽未交付保管凭 证,但该款系转账,银行记录清晰且辛某保有转账凭证,在无证据证 实双方存在借贷等其他法律关系,包括倪某主张的合伙购买彩票关系 时,应认定双方保管合同关系成立双方未约定保管期间,辛某有权 随时领取保管物②于某在保管合同关系发生时虽未参与,但其基于 与辛某夫妻关系,对涉案款项享有共同权利,且辛某与于某共同起诉, 二人之间并无异议,故应认定于某主体适格朱某与倪某虽已离婚, 但保管合同发生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朱某对保管合同知情且参 与,倪某基于保管合同所负返还义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故朱某与倪 某应共同承担返还义务判决支持于某、辛某诉请实务要点:亲属之间大额转账,一方嗣后以双方之间存在保管合同关 系而主张返还,在无证据证实双方存在借贷等其他法律关系时,应认 定双方保管合同关系成立。
双方未约定保管期间,转账一方有权随时 领取保管物案例索引:浙江湖州中院(2015)浙湖商终字第166号“干治平、 弥辰与倪红福、朱艳债务纠纷案”,见《亲属之间大额转账的性质认 定》(彭瑞森、洪丽莎),载《人民司法•案例》(201620:71) o05・借贷利率超过法定上限的债权转让,不受法律保护民间借贷超过法律规定上限即年利率36%的高利息债权转让后,受让 人取得的从权利与债权本身均不应受法律保护标签:民间借贷丨利息利率丨债权转让丨法定上限案情简介:2007年,吴某提供给谢某借款30万元,约定月息6分2010年,谢某按36%年利率标准支付吴某50万余元后,双方结算协 议约定谢某结欠吴某利息100万元2012年,从吴某处受让该债权 的徐某诉请谢某支付欠款法院认为:①《合同法》第211条第2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 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 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规定》第26条和《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 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分别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 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