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罢免制度的理论追溯与思考.docx
14页党内罢免制度的理论追溯与思考 张 安 邹 谨[Summary]党内罢免制度是党内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探讨党内罢免制度的理论来源以及中国共产党党内罢免制度的形成与发展过程,总结相关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对于进一步发展党内民主、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Key]党内罢免制度;罢免权;理论来源;实践经验;中国共产党[]D26[]A[]1002-7408(2009)01-0057-042003年12月,《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公开发布,这一条例明确规定了十项监督制度,其中,重中之重和难中之难就是“罢免或撤换”制度这一制度的实施,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而且有着巨大的实践意义它既是一种制度的创新和进步,也将提高党的公信力和威望它不仅关系到党的执政能力和拒腐防变能力,甚至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政治体制改革但毫不讳言,目前关于党内罢免制度的研究还远远不够笔者拟就此问题作一理论探讨,谈几点自己的认识一、党员罢免权与党内罢免制度的概念界定要了解党内罢免制度,有必要首先对党员罢免权和党内罢免制度的概念进行初步界定这是正确、深入把握党内罢免制度的重要前提所谓党员罢免权,指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赋予党员的要求党的组织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党员领导干部的权利。
它是党员的一项基本权利《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一章第四条明确规定:党员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也规定:“党员有权向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提出罢免或者撤换不称职党员领导干部职务的要求值得注意的是,第一,党员的罢免权并不是直接意义上的罢免权,它实际上是一种请求权,即请求党的组织罢免或撤换某个或某些不称职的党员领导干部的权利而党的组织对于党员提出的罢免要求,既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第二,现行党章并未就党员如何行使要求罢免权作出明确规定,对如何保护党员的这项权利也没有任何规定,这给党员实际行使这项权利造成一定困难毕竟,党章是党内的根本大法,是我们党内最具有权威性的规章制度,它的主要功能是原则性地规范党的各项活动,而不是制定明确的实施细则党内罢免制度的制定与试行,实际上就是党力图通过系统化、程序化的具体制度来自下而上地保障党员的罢免权,以约束和鞭策党员领导干部,加强党内民主,促进党的廉洁这是实行党内改革、健全党内选举制度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的一项重要举措,是由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或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成员向上级党的组织提出罢免或撤换不称职干部的要求,有关党组织按程序受理并作出决定的制度。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明确规定了“党内罢免或撤换”相关程序的操作细则,要点包括:第三十八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和同级纪委中不称职的委员、常委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不称职的委员、常委受理罢免或撤换要求的党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处理;第三十九条,罢免或撤换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提出,并有根据地陈述理由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应当严肃慎重对于没有列举具体事例,不负责任地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捏造事实陷害他人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但现行党内罢免制度只赋予了“两委”委员具有罢免权,与现行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相符因此,这一制度仍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既要扩大宽度,又要增加深度,既要把全体党员囊括其中,又要延伸至中央委员会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的基层委员会所以,当务之急是要抓紧制定一个适合现阶段党情并且便于操作的党内罢免或撤换实施办法,以此为桥梁和基础,把党内罢免或撤换这一民主监督机制正式启动起来,然后逐步完善和发展二、党内罢免制度的理论来源早在两千多年前,古希腊城邦雅典的公民大会就有权批评、审查、监督罢免公职人员。
进入近代以来,很多思想家更是从不同视域论述了公民罢免权的理论英国思想家洛克基于契约论的思想,指出:“如果政府背弃人民的委托,滥用职权而侵犯人民的自由、生命、财产权利等安全保障时,人民就享有恢复他们原来的自由的权利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则系统地提出了“以权力制约权力”的观点他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因而“从事务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而卢梭在讽刺英国代议制时也曾说:“英国人民自以为是自由的;他们是大错特错了他们只有在选举国会议员的期间,才是自由的;议员一旦选出之后,他们就是奴隶,他们就等于零了马克思主义历来重视罢免制《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第25条就规定:“区部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的委员任期为一年,连选得连任,选举者可以随时撤换之恩格斯甚至指出:“不要再总是过分客气地对待党内的官吏——自己的仆人,不要再总是把他们当作完美无缺的官僚,百依百顺地服从他们马克思和恩格斯还一再强调:无产阶级政党“组织本身是完全民主的,它的各个委员会由选举产生并随时可以罢免,仅这一点就已堵塞了任何要求独裁的密谋狂的道路。
世界上第一个无产阶级政权巴黎公社,就把公职人员可以随时罢免的原则写在纲领上,规定凡是由选举产生的公职人员都可以被选举人罢免撤换公社指出,“罢免权在任何时候都不可剥夺”,因为这一权利“给选民提供了纠正错误的手段”巴黎公社的罢免撤换制具有鲜明特点:一是清洗混进公社的异己分子;二是开除背叛公社事业的叛徒;三是撤换违法乱纪的犯罪分子;四是免去不胜任工作职责者的职务如公社军代表、执行委员会委员克吕泽烈玩忽职守、指挥不力,使国民自卫军屡次受挫,公社罢免了他的职务巴黎公社所实践的罢免撤换制,虽然时间短暂,程序上也比较粗糙,并非尽善尽美,但其基本精神仍不过时,值得我们学习借鉴马克思、恩格斯在总结巴黎公社的经验时深刻地认识到罢免权是无产阶级政权的人民性所在,也是人民群众行使权力监督的重要体现恩格斯指出:“为了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成社会主人——这种现象在至今所有的国家中,都是不可避免的——公社采取了两个正确的办法第一,它把行政、司法和国民教育方面的一切职位交给由普选选出的人担任,而且规定选举者可以随时撤换被选举者……”“工人阶级为了不致失去刚刚争得的统治,一方面应当铲除全部旧的、一起被利用来反对工人阶级的压迫机器,另一方面还应当保证本身能够防范自己的代表和官吏,即宣布他们毫无例外地可以随时撤换。
巴黎公社彻底废除了国家等级制,以随时可以罢免的勤务员来代替骑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的老爷们,以真正的负责制来代替虚伪的负责制,因为这些勤务员经常是在公众监督之下进行工作的,要防止管理职能独立化而造成的权力腐败无产阶级政权,必须宣布它自己所有的代表和官吏毫无例外地可以随时撤换从上我们可以看出,马克思主义的公民罢免权理论,体现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思想主张实行全民普选,官吏对全体选民负责,使国家公职人员成为社会公仆,并根据人民的意愿随时予以罢免、撤换,消除官吏的特权这不仅是新政权制约权力腐败的有效方法,而且体现了社会主义政权的民主性列宁也特别重视罢免权的作用他结合俄国革命和建设的实践,把该理论运用于社会主义政权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实践早在1905年俄国的革命风暴中,彼得堡的工人创造了苏维埃,各厂工人可以随时撤换他们所选出的苏维埃代表列宁就充分肯定了这种制度此后,列宁一再强调实行罢免制是最直接彻底和马上见效的民主原则;人民群众只有在法律上、制度上确实拥有罢免权,才能真正有效地监督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人民掌握罢免权比起掌握选举权,更能反映人民民主的本质特征他指出:罢免权是“直接、彻底和立即见效的民主原则每个农民既派代表参加苏维埃又可罢免他们,这是苏维埃的真正人民性所在。
没有罢免立宪会议的代表的权利,就没有表达人民的革命意志,也就是篡夺了人民的权利根据巴黎公社的经验,列宁在十月革命前就曾经设想,在新型政权建立后的公职人员将不再是“官僚”和“官吏”,他们不过是执行人民委托的工作人员,是负有责任的、可以撤换而且是领取普通薪金的监工和会计到那时,国家管理职能将“由所有的人轮流行使,然后将成为一种习惯,最后就不再成其为特殊阶层的特殊职能了”他还设想,为了防止新型政权变质,“就会立即采取马克思和恩格斯详细分析过的办法:(1)不但实行选举制度,而且随时可以撤换;(2)薪金不得高于工人的工资;(3)立刻转到使所有的人都来执行监督和监察的职能,使所有的人暂时都变成‘官僚,因而使任何人都不能成为‘官僚”列宁还进一步指出:“任何选举产生的机关或代表会议,只有承认和实行选举人对代表的罢免权,才能被认为是真正民主的和确实代表人民意志的机关真正民主制的这一基本原则,毫无例外地适用于一切代表会议群众应当有权为自己选举负责的领导者群众应当有权撤换他们群众应当有权了解和检查他们活动的每一个细节”在十月革命胜利后,为巩固苏维埃政权,列宁屡次强调,“只有承认和实现选举人对代表的罢免权,才能被认为是真正的民主。
苏维埃必须继续执行民主化的路线——实现罢免权”这样才能有效地惩治贪污贿赂行为,防止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形成“最有害的隔阂”列宁认为,人民掌握罢免权最能反映人民民主的本质,是苏维埃政权真正人民性之所在,监督罢免权远比选举权重要,因为只有有了罢免权,选举权才有实质性意义,才能实现真正的民主因此社会主义民主首先要把监督罢免权放在重要位置在十月革命胜利后不到一个月,列宁在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会议上关于罢免权的报告中就说:“国家就是强制,作为这种思想最完全的体现者的苏维埃,应当享有罢免权那时政权从一个政党转到另一个政党手里,就不需要经过流血,只用简单改选的办法就行了为真正贯彻人民的罢免权,列宁亲自起草了《罢免权法令草案》《罢免权法令草案》明确阐述了列宁和布尔什维克党的以罢免权为中心的人民主权原理其中规定,“任何由选举产生的机关或代表会议,只有承认和实行由选举人对代表的罢免权,才被认为是真正民主的和确实代表人民意志的机关这正是真正民主制的基本原则1917年12月,全俄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通过了这一草案并以《改选法令草案》为题公布,罢免权成为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这一法令规定,每一选区的工兵代表苏维埃以及农民代表苏维埃,都有权决定一切代表机关的改选。
1918年3月,他再一次在《苏维埃政权的当前任务》中指出:“正是苏维埃与劳动‘人民接近,才造成一种特别形式的罢免制和另一种自下而上的监督制,现在应该极力发展这种形式”,“我们应该有更多种多样的自下而上的监督形式和方法来杜绝毒害苏维埃政权的一切可能性,反复不倦地铲除官僚主义的莠草在列宁的领导下,苏俄还颁布了《工人监督条例》,并成立全俄工人监督委员会,作为最高工人监督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是平行的,可以独立地行使“罢免权,即真正的监督权”这是对马、恩关于“罢免权”理论的具体运用和发展,由此形成了人民监督的理论和社会主义的权力监督制度然而,苏维埃俄国并没有把这一做法贯彻到底1919年4月,全俄中央委员会规定,包括工人监督委员会在内的所有的监督机关转交国家检察部管辖,工人监督机关不仅在形式上降格了,而且实际上的权限也下降了这也充分说明,人民群众的罢免权真正行使绝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三、中国共产党党内罢免制度的形成与发展中国共产党既坚持了马克思主义的罢免理论,又进行了丰富、发展早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就规定,工农群众对政府机关人员有批评、监督、检举和要求撤换、罢免之权。
1933年,作为中华苏维埃中央政府主席的毛泽东就宣布:苏维埃工作人员中如果发现了贪污腐化、消极怠工及官僚主义分子,民众可以立即揭发这些人的错误,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