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doc
5页信用社(银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辽宁省农村信用联社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部署和有关指示,加强××市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确保全市农村信用社健康、持续、快速的发展结合农村信用社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工作方针,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落到实处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纪检监察组织协调,依靠职工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各级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目标管理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五条 ××市联社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农村信用社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领导小组组长由联社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监事长副主任担任,成员由有关科长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监察(纪检)保卫部各信用社、部也要成立相应组织,负责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
第六条 各信用社的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一)各信用社的党支部书记、主任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市联社各职能部门的领导干部,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第七条 各信用社领导班子和职能部门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部门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制度和规定,研究、制定本单位、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措施,并组织实施和检查 (二)进行经常性的党风廉政建设教育组织本单位、本部门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认真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政策、规定,自觉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断增强广大党员、干部“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的党性观念和廉政勤政意识,树立勤奋、务实、清廉的信用社高级管理人员形象 (三)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以《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规范自己的言行,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四)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根据农村信用社特点,按照《实施纲要》要求,健全和完善规章制度,严格内部管理,保证各项法规制度的有效落实 (五)认真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切实把好选人和用人关。
(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监督检查,重点是对本单位、本部门各级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和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七)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时、准确地查处党员、党员领导干部违纪问题,把纪律处分和警示教育结合起来 (八)领导、组织、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和其他执纪部门依法按规履行职责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八条 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主要考核以下几个方面: (一)要把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与半年、全年工作总结结合进行 (二)考核内容应纳入各单位、各部门年度经营管理目标考核办法和年度干部员工考核办法中,必要时可以随时组织专项考核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和考核,应走群众路线,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联社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条 各信用社党员、各职能部门党员干部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
(一)所管辖的部门或岗位发生重大案件,导致金融资产重大损失和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辞去所担任的领导职务或者建议对其做出免职、撤职处分 (二)对所辖的职能部门发生明令禁止收受下属单位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到下属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等问题不报告、不禁止、不查处;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给予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三)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四)在经营管理工作中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政、金融、税务、会计、审计、统计法规制度,弄虚作假、违规经营的,给予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六)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去所担任的领导职务或申请上级领导部门对其做出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二年的处罚;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违反上述情形之一者,需要追究违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认真区分直接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对责任人员的处理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要做到事实清楚,责任明确,量纪准确,处理恰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