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告不理”原则的理解和适用.doc
5页不告不理”原则的理解和适用民法属于私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因其主体的平衡,法律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最大限度地满足当事人处分个人权利的意愿,只要其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公共道德,不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就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表示但在司法活动中,由于一些审判人员对“不告不理”原则的理解尚不全面,而导致将自己的意志转化为法院意志强加于当事人,引起不必要的麻烦和矛盾 “告”即告诉、起诉,亦包括申诉 “理”即受理、审理、审判从其字面理解,“告”是“理”的前提和条件没有“告”,就没有“理”,这是民事司法的基本要求同样,“理”是“告”的必然延续,只有“告”而没有“理”,这是对当事人民主权利、诉权、胜诉权的侵犯,人民法院对任何告诉都应从程序上或实体上作出某种评判 “不告不理”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包含两层含义, 即程序上的“不告不理”和实体上的“不告不理”一、从程序上看,首先没有原告的起诉,就没有人民法院的审理,这一点一般很容易理解但我国的诉讼程序立法尚有一定缺陷如审判监督程序该程序中规定了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不服,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申请再审,这一规定无可非议,因为这一规定仍符合“不告不理”的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自行决定再审)则严重违背了“不告不理”的原则生效的法律文书,当事人没有申诉,应认定当事人均服从判决,民事判决解决的是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既然当事人都服从判决,作为居中裁判的人民法院又何必对生效的判决进行再审即使判决确有错误, 但当事人均服从, 亦无需再审,因为民事诉讼处理的是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对于民事权利当事人有权予以处分(不违背法律、公共道德为前提) ,法院无需干涉 其次,追加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问题诉与不诉是当事人的权利同样,诉谁不诉谁也是当事人的权利,法院不能依职权干涉对于必要的共同诉讼,原告仅起诉部分义务人的,应告知当事人追加其他共同义务人为被告参加诉讼,并要求书写诉状,以便送达给追加的被告其不同意追加或不书写诉状的,人民法院不宜追加其他义务人为被告,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审理中,原告未明确要求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第三人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则不得判决第三人承担责任 二、从实体上看,民事案件审理的范围应仅限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反诉请求,既不应缩小,更不得扩大 首先,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反诉请求,在判决书论理部分要逐条予以阐明,是支持还是不支持, 要态度明确, 不能认为请求无理而不予理睬。
其次,对于当事人没有请求的事项无需审查,更不得在法律文书中评头论足或予以处理 总之,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的审理中,是居中处理当事人的纠纷,以法律赋予的职权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裁判,而不得代当事人主张或处分权利只有摆正这一位置, 才能确保司法公正 (作者单位: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法属于私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因其主体的平衡,法律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最大限度地满足当事人处分个人权利的意愿,只要其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公共道德,不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就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表示但在司法活动中,由于一些审判人员对“不告不理”原则的理解尚不全面,而导致将自己的意志转化为法院意志强加于当事人,引起不必要的麻烦和矛盾 “告”即告诉、起诉,亦包括申诉 “理”即受理、审理、审判从其字面理解,“告”是“理”的前提和条件没有“告”,就没有“理”,这是民事司法的基本要求同样,“理”是“告”的必然延续,只有“告”而没有“理”,这是对当事人民主权利、诉权、胜诉权的侵犯,人民法院对任何告诉都应从程序上或实体上作出某种评判 “不告不理”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包含两层含义, 即程序上的“不告不理”和实体上的“不告不理”。
一、从程序上看,首先没有原告的起诉,就没有人民法院的审理,这一点一般很容易理解但我国的诉讼程序立法尚有一定缺陷如审判监督程序该程序中规定了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不服,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申请再审,这一规定无可非议,因为这一规定仍符合“不告不理”的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自行决定再审)则严重违背了“不告不理”的原则生效的法律文书,当事人没有申诉,应认定当事人均服从判决,民事判决解决的是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既然当事人都服从判决,作为居中裁判的人民法院又何必对生效的判决进行再审即使判决确有错误, 但当事人均服从, 亦无需再审,因为民事诉讼处理的是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对于民事权利当事人有权予以处分(不违背法律、公共道德为前提) ,法院无需干涉 其次,追加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问题诉与不诉是当事人的权利同样,诉谁不诉谁也是当事人的权利,法院不能依职权干涉对于必要的共同诉讼,原告仅起诉部分义务人的,应告知当事人追加其他共同义务人为被告参加诉讼,并要求书写诉状,以便送达给追加的被告其不同意追加或不书写诉状的,人民法院不宜追加其他义务人为被告,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审理中,原告未明确要求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第三人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则不得判决第三人承担责任二、从实体上看,民事案件审理的范围应仅限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反诉请求,既不应缩小,更不得扩大首先,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反诉请求,在判决书论理部分要逐条予以阐明,是支持还是不支持, 要态度明确, 不能认为请求无理而不予理睬其次,对于当事人没有请求的事项无需审查,更不得在法律文书中评头论足或予以处理 总之,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的审理中,是居中处理当事人的纠纷,以法律赋予的职权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裁判,而不得代当事人主张或处分权利只有摆正这一位置, 才能确保司法公正 (作者单位: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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