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电力生产安全隐患监督管理规定(修订稿).docx
16页附件1电力生产平安隐患监督管理规定(修订稿)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贯彻落实“平安第一、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方针,明确电力生产平安隐患(以下简称“隐患”) 分类分级标准,规范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监督管理长效 机制,防范电力事故和电力平安事件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平安生产法》《电力监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电力行业相 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电力 管理部门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发电、输变电、供电企 业及电力建设工程工程隐患排查治理以及相应的监督管理,适用 本规定第三条【隐患定义】本规定所称隐患是指电力企业违反安 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平安生产管理制度的规 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电力生产和建设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可能导 致电力事故和电力平安事件的人的不平安行为、设备设施的不安 和整改期限,限期将隐患整改到位在重大级以上隐患治理过程 中,应当加强监测,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开展 应急演练,实现可控在控隐患整改工作涉及其他单位的,电力企业应协调相关单位及 时整改,存在困难的应报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第二十六条【整改平安1]在重大级以上隐患排除前或者 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平安的,电力企业应当停工停产或者停止运 行存在重大级以上隐患的设备设施,撤离人员,并及时向国家能 源局派出机构和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报告第二十七条【整改平安2】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引发事故 灾难的隐患,电力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排查治理,采取可 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 当及时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电力企业和人员安 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加强监测等平安措 施,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并抄送国家能源局 派出机构第二十八条【评估审查】重大级以上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 电力企业应当组织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或者委托依法设立的为平安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对重 大级以上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对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地 方电力管理部门检查发现并提出整改要求的重大级以上隐患,符 合平安生产条件的,需经提出隐患整改要求的部门审查同意方可-10 - 恢复施工和生产第二十九条【评估责任】电力企业委托技术管理服务机构 提供隐患排查治理服务的,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 责。
第三十条【排查治理“双报告”】电力企业应如实记录隐 患排查治理情况,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 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级以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 当及时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和职工大 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第三十一条【奖惩机制】鼓励电力企业建立隐患排查治理 激励约束制度,对发现、报告和消除隐患的有功人员,给予物质 奖励或者表彰;对瞒报隐患或者排查治理不力的人员予以相应处 理第三十二条【吹哨人制度】电力企业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和 其他人员发现重大级以上隐患,应当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平安生产 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可以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电力 管理部门报告第三十三条【外包工程】电力企业将生产经营工程发包的, 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平安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 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电力企业对承包单位的隐患 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11 -时催促整改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挂牌督办】对排查发现的特别重大级隐患, 由隐患所属企业的集团总部主要负责人挂牌治理,国家能源局进 行督办;对排查发现的重大级隐患,由隐患所属企业的集团总部 分管平安生产的负责人挂牌治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省级政 府电力管理部门联合督办,国家能源局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提级 督办。
挂牌督办可采用挂牌督办通知单的方式,内容主要包括: 督办名称、督办事项、整改和过程防控要求、办理期限、督办解 除程序和方式对排查发现的特别重大级隐患,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会同省 级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隐患情况分别报送至 国家能源局和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对排查发现的重大级隐患,国 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会同省级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要于10个工作日 内将隐患情况分别报送至国家能源局第三十五条【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向国家 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报告或者举报隐患第三十六条【统计分析】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地方电力 管理部门应定期统计分析所辖地区电力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并将重大级以上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第三十七条【停工停产】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12 - 电力管理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 大级以上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平安的,应当责令 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 关设施、设备第三十八条【联合惩戒】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会同地方电 力管理部门对事故隐患治理不力导致事故发生的电力企业,应当 将其行为录入电力平安生产信用信息库;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 的,依法向社会公告,并通报投资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第三十九条【罚那么】电力企业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隐患排 查治理相关职责、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级以上 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等 情形,依据《平安生产法》等进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 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那么第四十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 不包括本数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关于印发〈电力安 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电监平安(2013 )5号)》-13 -和《关于加强电力设备(设施)平安隐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电监平安(2012 ) 43号)同时废止14 -附表1年 月电力平安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月报表填报单位:类别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电力企业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级累计落实 隐患治理 资金应开展 家数实际开 展家数覆盖率排查 数量已整改 数量整改率排查 数量已整改 数量整改率排查 数量已整改 数量整改率(家)(家)(%)(项 )(项)(%)(项)(项)(%)(项)(项)(%)(万元)(1)(2)(3)(4)(5)(6)(7)(8)(9)(10)(11)(12)(13)合计1.人身平安隐患2.电力平安事故隐 患3.设备设施事故隐 患4.大坝平安隐患5.电力监控系统网 络平安隐患6.平安管理隐患7.其他隐患8.上年度累计未整 改隐患———注:统计数据为每年1月份以来的累计数据。
重大级以上隐患必须按要求报送《重大级以上电力生产平安隐患信息报告单》审核人:填报人:联系 :-15 -附表2重大级以上电力生产平安隐患信息报告单填报单位(签章):填报时间:年 月曰备注:信息报告单内容以简要表达为主,文字超过本表内容的,可单独附页说明隐患名称:评估等级:隐患所属单位:隐患评估时间:年月日平安第一责任人: :整改负责人: :隐患现状:隐患产生的原因:隐患危害程度:防控措施:整改措施:隐患整改计划:应急预案简述:-16 - 全状态、不良工作环境以及平安管理方面的缺失第二章分类分级第四条【隐患分类】根据隐患的产生原因和可能导致电力 事故事件类型,隐患可分为人身平安隐患、电力平安事故隐患、 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大坝平安隐患、电力监控系统网络平安隐患、 平安管理隐患和其他隐患等七类第五条【隐患分级】根据隐患的危害程度,隐患分为特别 重大级隐患、重大级隐患、较大级隐患、一般级隐患和较小级隐 患其中,特别重大级、重大级隐患按照《平安生产法》中的“重 大事故隐患”管理第六条【特大级隐患定义】特别重大级隐患主要包括:1 .人身平安隐患:可能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 上重伤事故的隐患;2 .电力平安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电力平安事故应急处 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599号令)规定的特别重大电力 平安事故的隐患;3 .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设备设施事故的隐患;4 .大坝平安隐患:国家能源局《水电站大坝工程隐患治理监 督管理方法》中规定的特别重大工程隐患;可能造成燃煤发电厂 贮灰场大坝溃决的隐患;平安等级评定为险态灰场的燃煤发电厂 贮灰场;5 .电力监控系统网络平安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家网络安 全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特别重大网络平安事件的隐患;6 .其他隐患:国家能源局根据需要依法依规确定的隐患。
第七条【重大级隐患定义】重大级隐患主要包括:1 .人身平安隐患: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 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事故的隐患;2 .电力平安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电力平安事故应急处 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599号令)规定的重大电力平安 事故的隐患;3 .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 上1亿元以下的设备设施事故的隐患;4 .大坝平安隐患:国家能源局《水电站大坝工程隐患治理监 督管理方法》中规定的重大工程隐患;可能造成燃煤发电厂贮灰 场大坝断裂、倒塌、滑移,或灰水灰渣严重泄漏、排洪设施严重 损坏的隐患;平安等级评定为病态灰场的燃煤发电厂贮灰场;5 .电力监控系统网络平安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家网络安 全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重大网络平安事件的隐患;6 .其他隐患:国家能源局根据需要依法依规确定的隐患第八条【较大级隐患定义】较大级隐患主要包括:1 .人身平安隐患: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 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事故的隐患;2 .电力平安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电力平安事故应急处 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599号令)规定的较大电力平安 事故的隐患;3 .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 上5000万元以下设备设施事故的隐患;4 .大坝平安隐患:国家能源局《水电站大坝工程隐患治理监 督管理方法》中规定的较大工程隐患;可能造成燃煤发电厂贮灰 场大坝灰水灰渣泄漏、排洪设施损坏的隐患;5 .电力监控系统网络平安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家网络安 全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较大网络平安事件的隐患;6 .平安管理隐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平安监督管理机 构未成立或未配备专职平安管理人员,平安责任制未建立,平安 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平安培训缺失,平安生产标准化建设未开 展,工程工程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水电站大坝未开展平安 注册和定期检查,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大坝未开展平安评估等隐 患;.其他隐患:国家能源局根据需要依法依规确定的隐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