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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一起彩礼案执行引发的困惑与建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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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I***
  • 文档编号:289735703
  • 上传时间:2022-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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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由一起“彩礼”案执行引发的困惑与建议    根据日常所办理的此类案件中所遇到的问题,造成案件无法强制执行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被执行人住址不确定女方在与男方解除婚姻或同居关系后,一般情况下,或回娘家居住、或外出找工、或另外出嫁,特别是外出打工的情况,使被执行人非常不好找,导致在执行中因无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人身强制措施而使案件执行受阻;二是被执行人收入不固定此类案件多属农村彩礼纠纷,被执行人在与男方解除婚姻或同居关系后,很多情况下是只身出门、身无长物,既没有固定职业,也没有固定收入和存款,导致案件因无法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强制措施而搁浅三是被执行人财产不明确按照农村的一般生活习惯,闺女出嫁后离异的,女方一般或与其父母共同生活,或重新组织家庭在这两种情况下,因作为家庭成员的女方在共同生活的这个家庭中的财产情况不明确,法院又无法在执行阶段对其财产进行分割,导致对其现在家庭财产无法强制执行,致使案件的执行无法前行综上种种,给执行人员执行彩礼案件带来了诸多困难,增加了此类案件的执行难度,使将近80%此类案件执行人员无法执行,成为执行积案,当事人意见很大彩礼”作为一个约定俗成的名词,对其的表述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

      人民法院审理的此类纠纷案件的案由,按照最高法院《民事案件案由》的有关规定一般被定为“婚约财产纠纷”在农村,受我国婚姻传统和当前社会因素的影响,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在我国特别是在广大农村地区还相当盛行,已经形成了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甚至在一个地区范围内还有着较为统一的标准,并且礼金数额呈逐年上升的趋势有的当事人为了给付彩礼,不得不全家举债,家庭生活苦不堪言如果双方最终未能结婚,发生彩礼纠纷而案件得到不到及时执行,势必给当事人在生产、生活上造成许多困难,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2004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上述规定,标志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为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此类案件的及时执行,笔者认为,在彩礼返还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在既体现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关系的立法主旨,又充分考虑风俗习惯的同时,还要充分考虑到案件的执行,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注意:(一)要注意把握该条解释作为解决此类纠纷时所坚持的基本原则。

      彩礼如何返还,应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给付彩礼后已经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只有数额特别巨大,影响当事人生产生活的条件下,才能考虑予以酌情返还二)要以该地区确实存在给付彩礼的习俗作为该地审理此类纠纷的前提如果当地没有婚约彩礼的习俗存在,则不涉及给付与返还彩礼问题对于不能认定为彩礼的,要视其具体情况按男女交往间的财物纠纷处理一般来讲,彩礼的给付都是非自愿的,往往迫于当地习俗而不得不给付如果确属完全自愿给付且无任何附加条件的,所给付的财产一律按一般赠与处理在审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应尽量缩小判决返还彩礼的范围和数量三)订婚男女双方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确未共同生活的,仍应保护给付彩礼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双方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只是表明双方已形成法律上合法的夫妻关系但是,如果双方确未共同生活,既没有履行夫妻之间的实质权利义务,也无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则应当考虑此类案件的现实情况在我国,由于各地的风俗习惯不一样,在广大的农村地区,人们更看重的是双方举行婚礼这一仪式,否则,广大群众很难认为男女双方已形成真正的夫妻关系。

      因此,订婚男女双方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并未共同生活的,给付彩礼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为尽量减少此类案件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阻力,维护法院判决的既判力和严肃性,在此类案件的执行中,笔者建议:(一)对主张彩礼返还的请求权期限作限制性规定:自彩礼给付之日起1年以内提出,超过期限的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可以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情形,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双方缔结婚姻的年限,但从立法的本意可以看出凡规定返还彩礼的情形,双方缔结婚姻的时间不长,婚姻关系还很不稳固如果双方结婚年限已长,形成一定的家庭格局,在这种情况下,请求返还彩礼就没有什么意义,法院也不应该判决支持该主张二)关于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诉讼主体问题,即如何确定因解除婚约引起的财产纠纷案件的当事人,笔者认为,确定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诉讼主体,不仅要考虑婚约问题,更重要的是要考虑财产权属问题因为订婚的男女双方一般在经济地位上不独立,其经济基础较差男方所给付的财产主要来自家庭共有财产,而收受方除个人使用的物品外也并非完全由订婚女方个人支配因婚约引起的财产纠纷不仅涉及到婚约双方的个人利益,同时也涉及到双方父母的合法权利,因此,对于彩礼的给付、接受主体,应作正确理解。

      实践中,给付彩礼问题,并不单纯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很多情况下涉及到两个家庭之间的来往对于彩礼的给付人与接受人都应当作广义的理解,不能仅仅局限于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本人在婚姻财产纠纷诉讼中,当事人所依据的是返还占有物的请求权,只有财产所有人才拥有此项权利因此,除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所送财物全部来自个人财产外应将定立婚约的男女双方及其父母列为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三)如果判决中未将女方父母列为被执行人,案件转入执行程序,应该追加女方父母为被执行人其理由是:女方父母实际占有并使用了彩礼,是实际占有人和受益人根据《物权法》中财产所有权依法取得和权利与义务相适应的原理,无论其是否愿意均应退还现实生活中,索要财物方往往是女方父母,并由女方父母实际占有和受益,在执行中如果仅按判决执行,即只能由女方返还显然不公正,也难以执行笔者认为,对返还主体应广义理解为:以谁索要、谁占有、谁受益,谁返还的原则执行即返还的主体应是实际占有该财物或实际受益人因女方父母是索要财物的实际占有者和受益者,其财物的占有和取得没有合法的依据,所以其父母具有返还财物的义务同时追加女方父母为被执行人,符合立法精神,即有利于缓和双方离婚时的矛盾冲突,维护社会安定,也有利于杜绝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的不法行为,让借机谋财者无机可乘。

      但在追加女方父母为被执行人时,应根据实际情况严格区分对待,以防止在追加女方父母为被执行人时,随意乱用和任意扩大范围因此,彩礼返还案件执行中,追加女方父母为被执行人,对于缓解执行矛盾,维护既判力,切实维护一方当事人合法的财产权利具有积极意义同时,对于树立正确的婚育风气,倡导群众正确处理婚姻与财产的关系,也具有不可估量的社会效果四)对于彩礼返还案件的执行应注意正确运用执行措施,尽量采用和解执行的方式既有利于化解矛盾,又保护了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此类案件不同于一般的财产类执行案件,双方当事人之间除了财产关系外,另外还存在一层特殊关系正确运用好双方之间曾经共同生活的这层关系,采取有效措施,化解双方矛盾,对于案件和解执结有很大帮助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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