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有关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立法对我国的意义.doc
5页刑法有关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立法对我国的意义在互联网盛行的今天,越来越多的人们选择到 网络游戏中去释放在工作和生活中的各种压力整个 网游市场如火如荼据不完全统计,2010年,中国网 络游戏用户数达到7598.3万,其中付费网络游戏用户 数4300.6万;中国网络游戏市场实际销售收入为323.7 亿元2011年中国网络游戏用户付费市场规模为413.8 亿元,环比增长17.5%,由此也导致了侵犯游戏虚拟 财产的案件层出不穷其中游戏玩家最为深恶痛绝的 当数网络虚拟财产的失窃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我国还并未将网络虚拟财产明确 列入财产的法律范畴,因此在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纠 纷中,各地法院判决不一,许多案件存在争议由于 缺乏法律依据,给各地法院司法实践带来了许多困难 所以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对其进行保护, 维护游戏玩家的合法利益,己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一、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互联网已经在我国经历了十多年的迅猛发展,但 是学界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尚未达成一致意见关 于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学界主要有以下观点:这种观点从广义上进行定义,认为网络虚拟财产 是一切存在于特定网络虚拟空间的、具备现实交易价 值或者不具备现实交易价值的、由持有人随时调用的 专属性的数据资料。
狭义观点分为两种,分别从网络游戏和具备现实 交易价值这两个角度进行考虑第一种狭义观点把网 络虚拟财产限定于网络游戏的范畴,即指在网络游戏 空间环境中,以网络游戏为载体,在网络游戏玩家控 制的账号下记载的通过各种途径所享有的“道具”、“金 币”、“武器装备”、“等级”等电子数据第二种狭义 观点认为,网络虚拟财产特指具备现实交易价值的虚 拟财产,只包括那些网络游戏玩家通过付费取得,并 具有在离线交易市场内通过交易获取现实利益可能性 的商品,其典型表现为网络游戏中的虚拟武器装备, 游戏金币、Q币、以及游戏角色ID、点数等网络虚拟财产只能在网络环境中存在,它不仅仅 具有现实中一般财产应该有的价值性、稀缺性以及可 流通性的特征,也有不同于一般财产的虚拟性、依托 性和期限性的特征二、盗窃网络虚拟财产构成盗窃罪1.网络虚拟财产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财产范畴所 谓财产,指具有经济价值,依一定目的而结合之权利 义务之总体一般认为,一个事物要成为法律意义上 的财产,应当具备如下三个基本条件:有用性、稀缺 性、可控制性而网络虚拟财产也具备这三个基本条 件2.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符合盗窃罪的行为要件刑 法规定盗窃罪的犯罪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就盗窃 网络虚拟财产行为而言,其犯罪客体是网络游戏的参 与者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及其他权利这里,网 络游戏的参与者包括用户和网络运营商三、刑法有关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立法及对我国 的意义这几年,网络在我国迅速发展,当然带来巨大收 益的同时也产生了许多问题,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的案 件成为了一个难题面对这一趋势,我国这方面的立 法相对落后,宪法、民法通则、刑法等法律都未对网 络虚拟财产进行保护,但在现实中这类案件却是大量 出现,可是由于没有统一的法律依据,审判标准也是 各不相同1.我国刑法对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立法保护我国刑法没有特定的针对网络和计算机的犯罪, 第285条、第286条、第287条、第288条都有相关 规定我们从上述的规定可以看出,刑法还是有很多的 盲区刑法第285和286条的规定,该罪在设立时主 要规制的是破坏计算机系统的“黑客”行为,个人盗 窃网络虚拟财产等行为并没有纳入该罪中,此条款仅 仅是将计算机作为犯罪工具来处理刑法第287条是 兜底条款,但仍没有走出将计算机仅仅作为犯罪工具 的怪圈,仍是形同虚设这些规定还是没能改变我国 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立法空白的现象,所以司法实践中 存在着大量的同一案件不同的处理结果的现象,这样 不但有悖于我国刑法保护的精神,并且也不利于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
四、国家相关刑法规定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在虚拟财产的性质认定及立法保护方式上,以上 国家对虚拟财产的立法、司法实践都具有一定的借鉴 价值瑞士以非法获取数据罪定罪,美国将游戏账号 列为盗窃罪的保护对象,韩国明确承认网络虚拟财产 的价值,规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具有 财产价值,这种财产的性质与银行账号中的钱财并无 本质的区别,盗窃或以其他手段侵犯虚拟财产直接按 传统侵犯财产罪定罪处罚但综合来说,各国都对网 络虚拟财产进行了明确规定,既填补了立法空白,又 指导了司法实践,很大程度上实现了司法公正就立 法而言,比较好的做法是明确虚拟财产具有财产价值, 与传统意义的财产无异,从而将之纳入传统财产罪的 对象范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