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际黄金时代新文化推广协会筹备会开会通知.doc
17页國際黃金時代新文化推廣協會籌備會 開會通知 地 址:241 新北市三重區河邊北街128巷 58 號 4 樓聯 絡 人:黃仁懋聯絡電話:0911561312電子信箱:lkjhgfd923@.tw受文者:內政部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開會事由:召開發起人會議及第 1 次籌備會議開會時間:中華民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19:00 簽到 19:30 開始開會地點:台北市錦州街 437 號 2 樓發文字號:國際黃金時代字第 20161114001 號 附件 : 附件 1 :經修訂待審查之章程草案附件 2 :個人會員入會申請書參考格式附件 3 :團體會員入會申請書參考格式附件 4 :籌備成立協會工作流程表附件 5 :發起人暨第一次籌備會議議程附件 6 :待決議之徵求會員入會公告出席者:發起人共 34 人 正本:全體發起人、內政部附件 1 : 經修訂待審查之章程草案第一章 總 則第 一 條 : 本會定名為「國際黃金時代新文化推廣協會」,英文名稱為「The International Golden Age New Culture Promotion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促進學術文化為本會宗旨並秉持促進推廣關懷自然環境、永續發展,和身心靈健康之理念,以達成人人身心健康、社會和諧轉變、國家安定繁榮之目標第 三 條 :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之地區,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得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應於設置及變更時函報主管機關核備第二章 任 務第 五 條 : 本會之任務如下:闡揚本會宗旨一. 舉辦各種不同類型的研習與交流活動,拓展社會和諧發展非競爭的新文化二. 為對於本會之理念有共同興趣的個人及團體,創造交流與學習的場所與機會三. 發展自由正向的互動平台,培養長期的關係夥伴四. 關懷並扶助對於社會新文化發展有共同信念的夥伴五. 提倡和協助落實對新文化概念有益之活動六. 推廣正向的新文化型態,並介紹與提供相關新知七. 策劃並推展有利社會正向發展之服務 八. 運用社會資源與聯合工商企業、基金會及社會人士等,來倡辦與成立有益社會正向轉變之事業九. 其他有關協助社會正向發展改變之研究或執行事項。
十. 辦理及推展有關符合本會宗旨之會議十一.接受政府及有關機關團體委辦事項十二.辦理其它符合本會宗旨之相關活動第 六 條 :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第三章 會 員第 七 條 :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經理事會審查通過者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機構或團體,經理事會審查通過者,得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三.永久會員:一次繳交十年常年會費者,得成為本會永久會員,毋需再繳交常年會費四.榮譽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個人或團體,對於本會有特殊貢獻者,經理事會推薦、審查通過者,得為榮譽會員五.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第 八 條 :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第 九 條 :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榮譽會員,無前項權利第 十 條 : 本會會員應盡之義務如下: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事項。
二、擔任本會指定之各種職務與工作三、繳納會費四、出席會員大會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第 十一 條 :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者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第 十二 條 :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第 十三 條 :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第 十四 條 :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一、訂定與變更章程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六、議決財產之處分七、議決本會之解散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第四章 理監事會第 十五 條 :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第 十六 條 :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二、選舉常務理事、理事長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四、聘免工作人員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六、其他依法令、章程或會員大會之決議應執行事項第 十七 條 :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第 十八 條 :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三、審核年度決算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五、其他依法令、章程或會員大會之決議應監察事項第 十九 條 :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 :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 次為限理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監會之日算起第二十一條 :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三、被罷免或撤免者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第二十二條 :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其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第二十三條 : 本會若因會務需要,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監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第二十四條 :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第五章 會 議第二十五條 :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以前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第二十七條 :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三、理事、監事之罷免四、財產之處分五、本會之解散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 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第二十八條 : 理事會每 6 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 6 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第二十九條 :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兩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第六章 經費第 三十 條 :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五百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團體會員新台幣二仟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具有學生身分之個人會員入會費減半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二仟元團體會員新台幣五千元具有學生身分之個人會員費用減半 三、事業費四、會員捐款五、委託收益六、基金及其孳息七、其他收入第三十一條 :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三十二條 :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第七章 附 則第三十三條 :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第三十四條 :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第三十五條 :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第三十六條 : 本章程經本會 xxx 年 xx 月 xx 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報經內政部 xxx 年 xx 月 xx 日台內團字第 xxxxxxxxxx 號函准予備查附件 2 :個人會員入會申請書參考格式:國際黃金時代新文化推廣協會 個人會員入會申請書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日 出生地 身分證統一編號學歷 經歷 現職戶籍住址及電話審查結果 會員類別 會員證號碼申請人: (簽章)中華民國 年 月 日附件 3 :團體會員入會申請書參考格式:國際黃金時代新文化推廣協會 團體會員入會申請書團體名稱 地址 電話職稱 姓名 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日 出生地 學歷 經歷 職稱 備註負責人 會員代表成立日期 會員人數 證照字號 發證機關 業務項目審查結果 會員類別 會 員 證 號 碼申請人: 負責人: (簽章)中華民國 年 月 日附件 4:籌備成立社會團體工作流程表註一:發起人會議、籌備會議、理事會、監事會應於七日前通知,並函報主管機關備查註二:大會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並函報主管機關備查註三:各項會議召開請聯繫主管機關是否派員列席但因故未派員列席,不影響會議效力註四:各次會議紀錄應於會後三十日內分發,並函報主管機關註五:第一屆第一次理事會、監事會應於成立大會會後十五日內召開(可於大會當日舉行,但應於召開大會通知中告知,會議紀錄應與成立大會會議紀錄分別製作)。
附件 5 :發起人暨第一次籌備會議議程(一)會議開始(發起人代表擔任臨時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