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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行政行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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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章 行政行为 •第一节 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 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与合法要件•第三节 行政行为的效力 第一节 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一、行政行为的概念•(一)行为主体说•(二)行政权说•(三)公法行为说•(四)我们的界定 (一)行为主体说•一切涉及到国家管理的行为都是行政行为;既包括国家行政机关的行为和公务人员的行为,又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引起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行为•国家行政机关的一切行为均是行政行为;包括行政机关的事实行为和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和行政法律行为 (二)行政权说•行政行为系指行政机关或组织的构成人员依法规推行职务及执行方案或计划的活动•也就是说,行政行为包括行政法律行为、行政事实行为和准法律行为,而不包括行政机关非运用行政权所作的私法行为 (三)公法行为说•行政行为是具有行政法意义或效果的行为•公法行为说将私法行为和事实行为排除在行政行为范围之外 1.全部公法行为说•该说认为:•行政行为包括全部有公法意义的行为•行政行为包括抽象行政行为,也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全部公法行为说是法国和我国行政法学界的通说 2.行政立法行为除外说•该说认为:•行政行为包括除行政立法行为以外的全部有行政法意义的行为。

      •也就是说,抽象行政行为中的行政立法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但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属于行政行为 3.具体行为说•该说认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针对具体事项或事实,对外部采取的能产生直接法律效果并使具体事实规则化的行为•该说排除了抽象行为、内部行为及双方(多方)行为•本说为当今德、日与我国台湾学界通说 4.合法行为说•该说认为:•行政行为应当是行政主体所作的一种合法行为•该说受民事法律行为界定说的影响 我们的界定•行政行为是具备行政职权的组织为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标而行使行政权力,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注意区别:•行政行为与法律行为•行政行为与外部行为•公务行为与个人行为 行政行为与法律行为•行政行为即行政法律行为•例:我国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第一条中涉及到行政行为的认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行为与外部行为•行政行为不只是外部行为•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中排除内部行为例分析•是否可诉的划分标准为看行政行为所涉及到权利义务,是一个普通公民的权利义务,还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特有的权利义务,如果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特有权利义务,那就是内部行为。

      公务行为与个人行为•实践中的标准:第一,法律、法规、规章和机关内部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某一行为和事项属于工作人员职责范围的,属于职务行为;第二,即使没有规范文件、规章制度依据,但具有从属关系的领导和上级指派所从属的工作人员实施某一行为,一般认为是职务行为;第三,如果行为不是在岗位上而是在下班后实施的,原则上要看有关法律规范对其职务上的要求;第四,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实施了超出职权范围的行为,比如收税时打人,法律没有赋予他打人的权力,这种情况下,应当着重这种行为的目的、动机,行为的过程是否与行使职权具有内在的关联性 二、行政行为的特征•从依法行政原则以及行政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相比较的角度看:•(一)行政行为的时代特征•(二)行政行为的法律特征 (一)行政行为的时代特征•1.行政行为的服务性•行政行为系行政主体在行政相对人的合作下所作的公共服务行为•2.行政行为的从属法律性•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的行为必须全面、全程地接受法律的监控,而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或游离于法律之外 (二)行政行为的法律特征•1.行政行为的单方性•2.行政行为的强制性•3.行政行为的无偿性 1.行政行为的单方性•对行政权运用的最终确定权在于行政主体,因为行政行为是运用行政权对公共利益的一种集合、维护和分配,只能是代表公共利益的行政主体的单方意思表示。

      2.行政行为的强制性•行政行为的从属法律性就可推出行政行为的强制性•因为行政行为是法律的一种实现,是法律在相应领域或事项上的表现•行政行为的强制性更多应表现为强制威胁——即间接强制 3.行政行为的无偿性•行政主体的存在基于法律,其实施法律因而是无偿的•不能从公共利益的集合(征税等行为)与公共利益的分担角度来思考•思考:可不可以实行有偿行政? 第二节 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与合法要件•一、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二、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一、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一)行政权能的存在•(二)行政权的实际运用•(三)法律效果的存在•(四)表示行为的存在•教材上四种构成的“客观要件”与“表示行为”并列值得商榷 (一)行政权能的存在•权能不同于权限权能指的是权利能力或资格,往往与组织的成立同时产生权限指的行为能力,既可以随组织的成立而产生,也可以在组织成立后而被赋予权能确定权力(利)的性质,如是国家权力还是公民权利;权限确定权力的限度可范围权能说明行为的性质,权限则说明行为的合法性•具备行政权能的主体并不一定是行政主体 (二)行政权的实际运用•行政行为必须是行使行政权的行为,即运用行政权所作的行为•行政权的实际运用是通过公务员的行为来实现的。

      •注意“无权限”行为的问题•注意“行政私法行为” (三)法律效果的存在•法律效果或法律意义是指主体通过意志所设定、变更或消灭的某种权利义务关系,及所期望的法律保护•确认或证明某种权利义务关系,使其从不稳定或不明确状态趋于稳定或明确,也应视为一种法律效果 (四)表示行为的存在•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的一种意志,应当是一种表现于外部的、客观化了的意志,即意思表示•表示行为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及其他形式 二、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一)行为主体合法•(二)行为权限合法•(三)行为内容合法•(四)行为程序合法•(五)行为形式合法•教材本部分缺少第(五)部分 (一)行为主体合法•第一、行为主体应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第二、合议制行政主体应以会议的形式来作出行政行为;•第三、实施行为的公职人员应具有合法的身份 (二)行为权限合法•第一、行政行为必须是在行政主体法定权限内所作的行为,行政主体法定权限包括事务权限、地域权限与级别权限•第二、行政行为的实施没有滥用职权的情形 (三)行为内容合法•第一、行政行为具有事实根据,意思表示真实、完整和确定•第二、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依据,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第三、行政行为的目的符合立法本意。

      (四)行为程序合法•行政行为既要符合行政程序的具体要求,也要符合行政行为的基本原则,还要符合行政程序的制度 (五)行为形式合法•要式行政行为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注意:•合法与有效并不等同:合法行政行为都是有效的,但有效的行政行为并不一定都是合法的后者情形有二 第三节 行政行为的效力•一、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二、行政行为的效力时间•三、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与废止 一、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一)行政行为的公定力•(二)行政行为的确定力•(三)行政行为的拘束力•(四)行政行为的执行力 (一)行政行为的公定力•(1)公定力的概念•(2)公定力的依据•(3)公定力的界限 (1)公定力的概念•公定力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对任何人都有被推定为合法有效而予以尊重的法律效力又称“合法性推定”•公定力不同于“先定力” (2)公定力的依据•“自我确信说”•“法安说”•“既得权说”•“社会信任说” (3)公定力的界限•目前存在“完全公定力说“和“有限公定力说”两种不同观点•“完全公定力说”认为行政行为不论存在着什么样的暇疵,在被依法消灭前都具有公定力•“有限公定力说”则认为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的情况存在例外,应将行政行为划分为无效的行政行为和可撤销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行为的确定力•确定力是指已生效行政行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所具有的不受任意改变的法律效力•对行政主体的确定力称为实质确定力•对行政相对人的确定力称为形式确定力•确定力具有相对性 (三)行政行为的拘束力• 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有效成立后,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必须遵守和服从该行政行为,并受其约束•发生拘束力的是行政行为所设定的权利义务,而不是事实的认定、法律的适用或告知 (四)行政行为的执行力•执行力是指已生效的行政行为要求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对其内容予以实现的法律效力•执行力是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双方主体的一种法律效力•行政行为的执行以行政主体所公布或所告知相对人的内容对有关主体发生法律效力 二、行政行为的效力时间•(一)行政行为的生效时间•对于行政主体而言,行政行为效力时间是即时生效的•对于行政相对人,行政行为的生效时间依相对人知晓的时间不同而有所不同:•即时生效;告知生效;受领生效;附款生效 •(二)行政行为的失效时间•行政行为可因行为被宣告无效、撤销、废止等而丧失法律效力 三、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与废止•(一)行政行为的无效•(二)行政行为的撤销•(三)行政行为的废止 (一)行政行为的无效•1.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1)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

      •(2)行政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3)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4)不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5)行政主体受相对人胁迫或欺骗作出的行政行为6)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1)行政相对人可不受该行为拘束,不履行该行为为之确定的任何义务,并且对此种不履行不承担法律责任•(2)行政相对人可在任何时候请求有权国家机关宣布该行为无效•(3)有权国家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 •相应行政行为无效,因为无效行政行为不具有确定力•(4)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被行政行为改变的状态应尽可能恢复到行为以前的状态 (二)行政行为的撤销•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在相应行为具备可撤销的情形下,由有权国家机关作出撤销决定而使之失去法律效力•1.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1)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2)行政行为不适当•2.行政行为撤销的法律后果 •(1)行政行为撤销通常使行为自始失去法律效力•(2)行政主体赔偿无过错行政相对人损失•(3)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各自承担其相应责任 (三)行政行为的废止•1.行政行为废止的条件•(1)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经有权机关依法修改、废止或撤销。

      •(2)国际、国内或行政主体所在地区的形势发生重大变化•(3)行政行为已完成原定目标、任务 •2.行政行为废止的法律后果•(1)效力自废止之日起失效•(2)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损失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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