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际贸易货物所有权转移和风险转移.docx
11页摘要随着全球化的进程的不断加快,国际间的贸易得到迅速地发展,尤其是在中 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的经济发展融入到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我国广 阔的市场使得我们与国际间的经济贸易往来得到进一步加深并且随着我国对外 开放的力度不断加大,涉及到国际货物买卖的合同行为也越来越多谈到国际货物买卖,就不得不说国际货物买卖的所有权与风险转移这一问 题,因为它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和切身的经济利益因此,本文在世 界主要贸易国的法律、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及国际贸易惯例等有关规定 的基础之上,先对对所有权转移的重要意义、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及所有权的保留 问题进行简单的分析,然后在对风险转移问题,包括风险转移的概念,转移的基 本原则、具体规则以及违约和风险转移的关系作出介绍和分析关键词:国际贸易;所有权转移;风险转移序言 -1 -第一章 所有权转移问题 -2 -1.1所有权转移问题的重要性 -2 -1.2所有权转移的法律规定 -2 -一、 国际上的法律规定 -2 -二、 各国的法律规定 -3 -1.3所有权的保留问题 -4 -一、 一般保留 -4 -二、 延长保留 -4 -第二章风险转移问题 -5 -2.1风险转移的概念 -5 -一、 风险 -5 -二、 风险转移 - 5 -2.2风险转移的基本原则 -5 -一、 合同生效原则 -5 -二、 物主承担原则 -5 -三、 支付原则 -6 -2.3风险转移的具体规则 -6 -一、 涉及运输时风险的转移 -6 -二、 出售在途货物的风险转移 -6 -三、 关于货物特定化的问题 -7 -2.4违约与风险转移 -7 -一、 违约直接影响风险转移 -7 -二、 风险转移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8 -第三章总结 -8 -参考文献 -9 -在现今日益联系密切的国际交往中,贸易往来是一项重要内容,而其中最为 传统的货物买卖也是最普遍的一种贸易方式。
国际货物买卖,其实质是一种物的 所有权的买卖,这一点与国内的货物买卖是一样的,所不同的是国际货物买卖过 程更为复杂,标的额更大且涉及运输、金融、保险等相关内容,因而风险相对国 内来说更大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问题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切 身利益它不仅影响卖方收取货款或买方提取货物的安全性,也关系到货物灭 失、损坏的责任认定所以对于直接关系到双方当事人切身利益的所有权与风险 转移问题就不仅仅是一个重要的理论研究内容,也是一个具有重要实践意义的问 题通过对国际贸易中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的转移问题的认识和学习,也可以加 强对其相关概念的理解,以尽量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避免损失所以,本文围绕所有权转移问题和风险转移问题俩大章节,在国际公约、国 际惯例以及各国法律规定的基础之上对所有权转移和风险转移的相关概念及原 则进行简单的阐述国际贸易中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的转移第一章所有权转移问题1.1所有权转移问题的重要性一、 在买卖双方中一方不幸出现破产的情况下:当卖方破产时,他虽然占有 货物,但是货物的所有权已经转移到买方,买方可以对抗卖方清算人若买方破 产,而卖方仍然保留货物的所有权,卖方可以以此对抗买方破产清算人,尽管此 时货物已经由买方占有。
二、 如果要以侵权之诉对抗对货物造成损害的第三方,比如说承运人、保险 人,谁拥有诉权也取决于谁对货物具有所有权三、 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和货物风险的转移是息息相关的国际货物交易过程 中,因意外事故货物灭失损害,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这种损失的风险将随所有 权转移,由买方负担四、 在货物所有权转移给买方之前,卖方可以任意处置货物,例如将货物卖 给第三方,即使这样做违反了买卖合同相反,在货物所有权转移给买方之后, 买方可以任意处置货物1.2所有权转移的法律规定一、国际上的法律规定1国际惯例的做法《1932年华沙一一牛津规则》明确规定了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其规则 体现在第6条、第20条第二款中,具体有5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6明确规定 了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其规则体现在其规则第6条、第20条第2款中,具体 有:(1)卖方依据法律对所售货物享有留置权、保留权或中止交货权时,所有权不 发生转移2)在其他情况下,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是卖方将有关单据交给买方的时 刻2示范法的规定《国际销售示范合同》虽然不是国际条约,也不是国际惯例,更不是国内立 法,但是,它对各国立法具有示范性,成为各国立法的范本。
该《示范合同》认 为,如果双方当事人已经有效地同意保留所有权,则直到完全付清货款之前,或 依照另外的约定,货物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该公约规定交付货物、转移所有权是卖方的一项义务公约第30条规定: 卖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但 是,不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各国对货物所有权转移的规定大相径庭, 公约无法统一因此,该公约对所有权的转让问题未作也不能作出明确规定,而 只能留待各国国内法调整此类纠纷二、各国的法律规定1合同订立时间为所有权转移时间代表国家:法国《法国民法典》第1583条规定,当事人就标的物及其价金相互同意时,即 使标的物尚未交付,价金尚未支付,买卖即告成立,而标的物的所有权亦于此时 在法律上由卖方转移于买方采用了以合同订立时间确定所有权转移时间的原 则2货物特定化后,在交货时所有权发生转移代表国家:美国美国《统一商法典》采用这一原则根据法典规定,货物在特定于合同项下 之前,所有权不发生转移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特定化后的货物所有权是在交货 时发生转移3货物特定化后,以双方当事人的意图决定所有权转移代表国家:英国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现《1979年货物买卖法》)第16条规定,货物 未经特定化之前,财产权不发生转移。
特定化后的所有权转移时间取决于双方当 事人的意图4订立独立的物权合同,转移货物所有权代表国家:德国德国法采用了这一原则,与以上国家的做法均不相同,德国法认为,货物所 有权转移属于物权法范围,而货物买卖合同属于债权法范围因此,买卖合同解 决不了物之所有权转移问题,需要买卖双方另就货物所有权转移问题订立物权协 议根据这一协议,货物所有权是在卖方将货物交付时发生转移;在卖方必须交 付物权凭证的场合,卖方则通过提交物权凭证完成所有权转移5所有权于交货时发生转移代表国家:中国我国法律采用这一原则我国没有专门的货物买卖法,也没有特定化的概念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按照合同或其它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 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1.3所有权的保留问题无论各国关于所有权转移的规定有多大差异,各国一般都允许当事人自由约 定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允许卖方对所有权作出某种程度上的保留而卖方所 有权的保留可以用来防止买方破产和保障商业信用所有权的保留有俩种:一、 一般保留在一般保留的情况下,只有在买方付清货款时,所有权才转移至对方通过 保留,卖方保留了买房占有的货物的所有权,买方有权占有货物;只有在买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时,买方的占有权利才终止,货物应退还给卖方。
买方对货物享有 物权权益,可以销售或抵押二、 延长保留再延长保留的情况下,卖方的所有权延及货物再售的收益或利用该货物加工 成的产品第二章风险转移问题2.1风险转移的概念一、 风险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是指在合同订立后货物在储存运输、装卸等过程中发 生的意外破坏或灭失,我个人认为理解风险需要注意以下三点:1、 风险发生在买卖合同订立以后,买卖双方履行合同义务之前2、 风险的发生不是由于双方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而造成的,而是标的物的 意外毁损或灭失,包括水灾、火灾、风灾、交通事故、地震、战争、偷盗等人所 预料不到的事件或不可抗力所产生的事故3、 标的物的风险主要存在于运输途中,因为国际货物买卖中,运输是必不 可少的环节,而且往往需要通过多种运输方式辗转运输二、 风险转移风险转移是指货物风险由卖方转移到买方,风险转移直接涉及到买卖双方的 基本义务一般来说,风险所导致的大部分事故是可以从保险人,或承运人处获 得赔偿的,但是,还有不能获得赔偿的情况,即使向第三人追偿,也要清楚是谁 的责任风险转移问题,就是要解决由谁负担风险发生情况下的货损的后果2.2风险转移的基本原则一、 合同生效原则即以合同成立的时间为风险转移的时间,即合同一经订立,即使未付款,未交 货,风险也立即转移给买方。
如瑞士债务法第185条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 已特定货物的风险于合同成立时即转移给买方这种做法更有利于卖方而不利于 买方,尤其当货物还在卖方的掌握下发生货物灭失,有时很难分清楚是属于风险 损失还是由于卖方的过错造成的损失,所以这种理论存在着不足二、 物主承担原则即以所有权转移时间为风险转移时间,英国、法国等采用此原则如英国《货 物买卖法》第20条规定,除另有约定外,卖方应付责承担货物的风险直至货物 所有权转移给买方时为止但是风险和所有权是两个不同的制度,它们服务于不 同的利益主体,所有权转移主要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权益,风险的转移则决定买方 在什么时候无条件地偿付货款因此,以所有权转移这种抽象、复杂、难以确定 的概念来决定风险转移,是不符合国际贸易的需要的三、支付原则即以从出卖人支付标的物的时间为风险转移的时间,美国、德国、奥地利等 采用此原则,这也是大多数国家的态度,《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也将 “支付原则确定为国际间贸易的一项普遍适用的基本规则这种确立货物的风险 随交付而转移的原则既明确,又便于操作,一般不会使当事人产生误解另外, 从保护标的物免遭损害的角度而言,也是可取的。
2.3风险转移的具体规则尽管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和《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都确立了以货物 交付作为划分风险的界限,但这只是原则性的规定,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 约定的除外,并且因交货方式的不同,其风险转移也有所区别,具体体现在以下 几个方面:一、 涉及运输时风险的转移货物涉及运输是指货物需要从其他地点运往合同约定支付地点在国际货物 买卖中,买卖双方往往相隔遥远的距离,货物必须由专门的承运人运送,有些情 况甚至需要多个承运人联运在运输过程中货物往往会遇到各种风险而遭受损坏 或灭失,因此,货物的运输风险究竟是由卖方还是由买方承担,是一个非常现实 而又重要的问题在这一问题上,《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67条所采 取的基本原则是除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运输风险应由买方承担具体来说, 如果买卖合同没有规定卖方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给承运人,则货物在该地点 交付给承运人时起,风险转移给买方承担在这种情况下卖方应承担在特定地点 把货物交给承运人前的风险二、 出售在途货物的风险转移运输途中的货物的买卖,通常发生在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出卖人已将货 物装上了开往目的地的船舶,然后再寻找合适的买主,从而可以顺利出卖尚在运 输途中的货物。
其基本特点就是合同签订时,该货物已脱离卖方的控制,买卖双 方均无法判断合同签订之时货物是否已灭失或损坏《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公约》第68条对于在途货物的风险转移规则有三点规定:1. 成交的在途货物,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2. 在途货物的风险,可以提前到自承运人签发运输单据时发生转移;3. 买卖上方订立合同时,货物已经遗失或损坏,但卖方未告知买方,则应由 卖方承担货物的遗失或损坏三、关于货物特定化的问题“特定化”是指通过订立合同,在货物上加标记,或以提交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