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1.票据法案例分析(答案).doc
38页2011 年票据法案例分析题案例 11.甲公司向某工商银行申请一张银 行承兑汇票,该银行作了必要的审查后受理了这份申请,并依法在票据上签章甲公司得到这张票据后没有在票据上签章便将该票据直接交付给乙公司作为购货款乙公司又将此票据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以偿债到了票据上记载的付款日期,丙公司持票向承兑银行请求付款时,该银行以票据无效为理由拒绝付款请问: (1)从以上案情 显示的情况看, 这张汇票有效吗?(2)根据我国 《票据法 》关于汇票出票行 为的规定,记载了哪些事项的汇票才为有效票据?(3)银 行既然在票据上依法签章,它可以拒 绝付款吗?为什么?案例 22.某科研所因转让专利技术得到一 张 380 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离到期日还有 3 个月的时间,该科研所遂派人持该汇票到某银行办理质押贷款,但在途中遭抢劫有人给他们出主意说,最好去申请公示催告 请问:(1) 应当去哪里申请公示催告(公安机关 ?法院?检察院?仲裁机关?其他机关?)(2) 失票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向有权 受理公示催告的机关提出了合乎法律要求的申请,该 机关决定受理受理后,该机关应当进行哪些事项?(3)法定机关依法做了一定的工作后,如果有人持票来申报权利。
依法申报后将会发生怎样的结果?(4)如果在一定的期限内无人来申报权 利或者申报被驳回,又将会发生怎样的结果?案例 33.甲公司在银行的支票存款共有 1 百万元人民币,该公司签发了一张面额为 2 百万元的转帐支票给乙公司之后甲公司再没有向开户银行存款请问:(1)乙公司所持的支票是否空头支票 ?如何判断空头支票?(2)空头 支票的付款人是否票据 债务 人?为什么?(3)甲公司 对空头 支票的持票人应负 什么责任?参考答案:1.(1)无效(2)根据我国 《票据法 》关于汇票出票行 为的规定,出票人必须在票据上记载:“汇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 收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以上事项欠缺之一者,票据无效3)本案中,承 兑银 行可以拒绝付款因 为根据票据行为的一般原理,出票行为属于基本的票据行为,承兑行为属于附属的票据行为如果基本的票据行为无效,附属的票据行为也随之无效2.(1)法院2)该机关 应当:向付款人 发出止付通知 ;在 3 日内发出公告3)依法申 报后,法院 应通知失票人 (即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察看票据,如果该票据与失票人丧失的一致,法院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如果不一致,法院裁定驳回申报人的申报。
4)失票人自申 报权 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 1 个月内向法院申请作除权判决,公示催告程序因此而终结;逾期不申请作除权判决的,因期限届满而终结公示催告程序3.(1)是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是否 为空头支票,应以持票人依该支票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之时为准,而不能以出票人签发支票时为准2)不是付款人不是票据上的当然债务人,支票中的付款人在支票存款中足以支付时才有法定的付款义务3)甲公司作 为出票人必 须按照签发 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此外,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 2%的赔偿金4、A 公司签发一张以 B 公司为收款人的转帐支票,票据金额栏空缺,由 B 公司财务人员补记,补记后的票面金额为30 万元B 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因票据上补记的手写体字体与其他字体不统一而遭 A 公司的开户行退票理由是票据有可能系变造问:(1)A 公司的开户行退票理由是否正当?(2)B 公司的补记行为是否属于票据的 变造?为什么?(3)票据的 变造与票据的 伪造有什么区 别?5、A 公司开出一张收款人为 B 公司,付款人为 C 银行的银行承兑汇票,B 公司因与 D 厂发生了货物买卖关系而将该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了 D 厂,D 厂又将其背书转让给了 E 公司。
E 公司在票据到期日请求 C 银行付款时遭拒绝为此,E 公司要求 B 公司承担票据责任B 公司认为,D 厂所供货物有明显的质量瑕疵,故拒绝付款问:(1)假定上述若干次背书均为有效背 书,E 公司要求 B 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的请求是否合法?为什么?(2)假定 E 公司是善意取得票据,那么 B 公司的抗辩是否合法?为什么?(3)恶意取得票据有哪几种情形?(4)什么是票据抗辩?参考答案:5.(1)不正当 (2)不属于票据的变造因为根据我国票据法的 规定,支票是有限空白票据,票据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但补记前不得使用3)票据 伪造主要是 针对票据上的签 章事项,其目的在于伪造票据债务人;票据变造主要是针对签章以外的其他事项,其目的是变更票据责任的内容6.(1)合法因 为 持票人的前手对持票人 负有票据责任2)B 厂的抗辩不合法根据我国票据法的 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3)以欺 诈、偷盗或者 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4)票据抗辨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 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案例 6A 市第一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一百公司)售货给一持有日本某商务有限公司驻 A 市代表处(下称代表处)印鉴的中国银行 1—151560 号空白转账支票的女士,因一百公司将其中金额中“万”字错写成“仨”字,于次日到银行转账时,银行以账户不符为由退回支票,一百公司凭支票上的印鉴要求代表处偿付货款,代表处以该支票已作废为由拒绝支付,一百公司遂于 1997 年 10 月 6 日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调查,该空白转账支票系代表处因报关所需开具,后遗失而被该女士拾得并冒用购物。
请问:该案中代表处应承担何责任,为什么?答:本案中代表处应无条件地支付货款,然后可再向某女士求偿因为其一:代表处违反有关金融法的规定,擅自签收预留印鉴的空头支票,且未妥善保管该支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不得签发空白支票的补充规定》以及《转账支票使用须知》中的规定,签发人无视金融管理法规签发空白转账支票,自然不受合法保护,因而行为人必须要承担违反规定使用空白支票的风险其二,本案中原告一百公司作为售货单位通过对价关系取得了票据,不论购货方是票据出票人还是拾得人或盗窃人,只要原告不是恶意取得,就合法地获得票据权利,代表处就得五条件地支付货款案例 7 某进出口公司委派采购员刘某到某棉区采购棉花,签发支票一张,其金额和收款人处授权刘某根据棉区采购的实际情况填写,但明确告知支票的金额最多可以填写 30 万元,否则将超出公司目前在银行的存款额支票的用途栏写明“采购棉花”该公司并给刘某出具了明确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然而,刘某听信个体户叶某之言,企图利用短短的时间差,先做一笔彩电批发生意,赚取相当利润后再赴棉区采购棉花,于是,该二人将支票金额填写为 183 万元,收款人栏写上叶某的商号,再由叶某以商号名义背书给“某五金交电批发公司”。
所购买的彩电转手成功后,全部款项被刘某和叶某卷逃当“某五金交电批发公司”将叶某提交的支票送银行结算时,因进出口公司账户上存款额不足而被退票请问:(1)该支票是否有效 ?为什么?(2)刘某与叶某 应 当承担何责任?为 什么?(3)依该 情形,银 行能否对某进出口公司 处以空头支票的罚款?答:(1)该空白支票出票 时虽欠缺必要 记载事项,但后来经补记,已经具备有效票据的外观,故应当属于有效支票其中,补记权被滥用,但不影响票据的效力2)本案中的空白支票,实际上在票据法学上可以称 为“未完成票据”,而刘某则是公司以普通方式授权补记(最后完成签署)之人但刘某故意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资金,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叶某作为同犯应一并追究其刑事责任另外,他们对某进出口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3)银行有 权对某 进出口公司处以空 头支票的罚款票据法明确规定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支付结算方法》规定对空头支票的处罚并未区分故意还是过失案例 81998 年 6 月间,国内 X 银行某分行收到一美籍华人陈大维提示的一张旅行支票该支票记载的出票人及付款人均为美国纽约 M 银行,指定的代理付款人为 X 银行支票的金额为 10 万美元,支票上收款人记载为陈大维,并记载有陈大维的美国护照号码。
X 银行某分行按照惯常柜台审查手续进行审查后,认为除代理付款人记载较特别外,并无其他异常,于是兑付了票款为稳妥起见,X 银行将持票人陈大维以 X银行为被背书人,进行了转让背书支票兑付后的第 6 天,M 银 行发 来给 X 银行称:因上述支票原持票人挂失, 请求 X 银行立即停止对该支票付款此时,M 银行拒绝付款及支付手续费给 X 银行,理由是:支票款被冒领,实际领取支票款的持票人的护照是伪造的X 银行于是依据双方业务关系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向某仲裁机构提起仲裁请问:(1)本案支票属于涉外票据 还 是国外票据?(2)X 银行的实际法律地位如何?(3)你对 本案适用法律方面有何 见解 ?答:(1)本案支票属于涉外票据因 为 背书行为发生在境内,而出票行为发生在境外2)由于 进行了转让 背书,X 银行已经不是单纯的代理付款人,而且是善意持票人3)对支票出票 记载 事项,应适用出票地即美国或者 纽约州法律,或者适用当事人双方约定选择的法律,对背书行为和付款(本案最终将演化为 X 银行将以代理付款人身份对已付款)行为,应当适用中国法律 案例 91998 年 10 月间,广州某(中外合资 )鞋业有限公司(下称鞋业公司)与英国某公司(下称 Y 公司,该公司为鞋业公司的外国合营者)签订了补偿贸易合同,约定:鞋业公司向 Y 公司进口价值 50 万美元的意大利产鞋面真皮革,用于生产 Y 公司订作的某名牌皮鞋,成品全部返销。
进口意大利鞋面真皮革的交易则先行通过托收方式结算,具体托收方式为D/A(承兑 交单) 鞋业公司的中方上级主管公司某石化公司(下称石化公司) 按要求在上述皮革的进出口合同上签署了保证,承诺鞋业公司若不能依约支付进口货款时,将承担付款保证责任各方并签订了适用于整个补偿贸易合同(包括进出口合同)的仲裁条款同年 11 月 18 日,Y 公司通过香港汇丰银行,向鞋业公司的开户行中行某市分行传递了托收凭证其中,托收凭证项下的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及收款人均记载为Y 公司,付款人记载为鞋业公司,到期日为 1999 年 2 月 28日经中行某分行传递和提示汇票后,鞋业公司承兑了汇票,并取得了有关装运提单其后,因所进口真皮革的质量问题,双方发生纠纷而诉诸仲裁仲裁期间,Y 公司将前述已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了其子公司香港某商行因汇票到期不获付款,香港某商行提供给它的进出口合同,托收凭证副本,及前述汇票等,向内地中级法院起诉鞋业公司和石化公司,诉求前者支付票款,后者承担汇票的连带付款责任被告方则立即以仲裁条款为依据,对法院提起管辖异议请问:(1)本案诉讼 属于国内票据纠纷还 是涉外票据纠纷?(2)鞋业 公司提起管 辖异议的理由是否成立 ?(3)石化公司是否应当成为本案诉讼 的当事人?(4)假设 票据纠纷 的诉讼能够继续进 行,而诉讼期间,题述仲裁案的仲裁机构作出了所进口意大利真皮革具有严重质量问题,Y 公司应承担解除合同责任和赔偿鞋业公司所有损失的裁决。
那么,香港某商行在诉讼中的胜诉机会如何?答:(1)本案所汇 票的承兑和付款行 为,发生或者应当发生在国内,而出票行为在国外,故属涉外票据本案纠纷的主体涉外、客体也涉外,当属涉外票据纠纷2)鞋业 公司的管 辖异议,部分成立,部分不成立香港某商行提起的迫索票款的诉讼是票据关系的纠纷票据纠纷独立于基础合同关系,且当事人不同,故不属仲裁协议的约束范围,法院有权受理但是,已经提交仲裁的进出口合同纠纷,香港某商行不是其当事人, 无权就该合同提起诉讼法院对有仲裁协议的纠纷也无权受理3)石化公司不 应 当成为本案诉讼的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