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 教学课件 ppt 作者 石佑启 著 6章.ppt
20页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主编:石佑启,第六章 行政奖励与行政给付,第一节 行政奖励 第二节 行政给付,第六章 行政奖励与行政给付,要点导言: 行政奖励的内容主要包括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两个方面物质奖励是指给受奖人颁发奖品或奖金;精神奖励是指给予受奖人某种荣誉 我国没有统一的行政给付法,有关行政给付的内容散见于各单行的法律、法规之中总的来说,行政给付有两大类:一类是物质利益,表现为给予相对人一定数量的金钱或实物;另一类是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如让相对人免费入学受教育,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等第一节 行政奖励,一、行政奖励的概念与特征 二、行政奖励的原则和合法要件 三、行政奖励的内容和形式 四、行政奖励的程序,一、行政奖励的概念与特征,(一)行政奖励的概念 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和社会作出重大贡献或者模范地遵纪守法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质和精神等方面的奖赏与鼓励的具体行政行为它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1行政奖励的主体是行政主体 2行政奖励的目的是表彰和鼓励先进,激励和鞭策后进,调动广大人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3行政奖励的对象是为国家和社会作出重大贡献或模范地遵纪守法的单位或个人。
4行政奖励的内容主要包括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两个方面 5行政奖励必须依法进行二)行政奖励的特征,行政奖励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奖励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是由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对象实施的,能对相对人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 2行政奖励是一种单方行政行为,但不具有强制性 3行政奖励是一种授益性行政行为二、行政奖励的原则和合法要件,(一)行政奖励的原则 行政奖励的原则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奖励时应当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它主要包括: 1依法奖励、实事求是原则 2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原则 3公正、平等原则 4奖励与行为相当原则 5及时性和稳定性原则,(二)行政奖励的合法要件,一般而言,合法、有效的行政奖励应当符合以下要件: 1符合法定的奖励条件和标准 2符合法定的奖励形式 3符合法定的奖励权限 4符合法定的奖励程序三、行政奖励的内容和形式,(一)行政奖励的内容 行政奖励的内容,是行政主体通过行政奖励赋予被奖励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行政奖励法律规范的规定,行政奖励的内容体现为下列方面: 1精神方面的权益表现为被奖励人获得某种法定的荣誉,并被国家和社会所承认,如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等。
2物质方面的权益表现为被奖励人获得一定数额的奖金或奖品 3职务方面的权益表现为被奖励人晋升一定的行政职务或工资级别等二)行政奖励的形式,行政奖励的形式很多,不同的法律规范针对不同的对象有不同的规定概括而言,主要有下列形式: 1通报表扬 2记功 3奖品或奖金 4晋级 5晋职 6通令嘉奖 7授予荣誉称号,四、行政奖励的程序,我国行政奖励的程序目前没有统一规定,综观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可将行政奖励的程序概括为: 1奖励的提出 2审批 3公布 4授奖 5存档,第二节 行政给付,一、行政给付的概念与特征 二、行政给付的原则 三、行政给付的形式 四、行政给付的种类与程序,一、行政给付的概念与特征,行政给付:又称行政物质帮助,它是指行政主体在公民失业、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或其他特殊情况下,依法赋予其一定的物质利益或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给付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给付是行政主体的职责性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给付具有特定性 3行政给付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4行政给付是一种授益性行政行为,二、行政给付的原则,1给付法定原则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3专款专用与效率原则 4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原则 5信赖保护原则,三、行政给付的形式,总的来说,行政给付有两大类:一类是物质利益,表现为给予相对人一定数量的金钱或实物;另一类是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如让相对人免费入学接受教育,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等。
综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我们将行政给付的形式概括为以下几种: 1抚恤金 2特定人员离退休金 3社会保险金 4最低生活保障费 5优待 6安置 7其他,四、行政给付的种类与程序,种类:行政给付根据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根据紧迫情形的不同,可以分为平时行政给付和紧急行政给付;根据救助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物质给付和非物质给付等 不同形式的行政给付虽然具有不同的程序,但也存在一些共同的程序规则根据这一分类,将行政给付的程序概括为: 1定期性发放的行政给付,如伤残抚恤金、离退休金、烈军属生活困难补助等 2一次性发放的行政给付 3临时性发放的行政给付名词解释,1行政奖励 2行政给付,问答题,1简述行政奖励的概念与特征 2简述行政奖励的内容与形式 3试述行政奖励的原则 4简述行政给付的概念与特征 5简述行政给付的形式 6试述行政给付的原则案情简介: 杨某等三人均为京农公司干部1998年8月6日和8月9日,三人以公开身份,先后两次书面向某国家税务局举报京农公司总经理等人在经营活动中偷税8月27日,三人通过向某国税局询问查处结果,国税局当时称:“已查出28963万元,有约23万元为所得税,滞纳金337万元。
之后,杨某等多次要求国税局对偷税行为依法定性,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要求国税局按照规定给予奖励但一直没有结果为此,1999年8月19日杨某等三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1)判决被告继续履行稽查义务;(2)判决被告对查出的偷税款依法定性,将偷税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3)判决被告对三原告依法履行奖励义务,给付三原告应得奖金;(4)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问题: (1)税务机关不履行奖励义务,当事人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2)公民能否请求法院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如稽查义务)?,,答题思路: (1)《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税务机关不履行奖励义务的行为是否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呢?行政奖励既是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管理的一种手段,也是行政机关所作的一项具体的行政行为在行政奖励法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奖励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就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奖励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作出,就构成不作为的违法行为《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据此,行政机关不依法作出行政奖励的,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因此,本案中杨某等三人认为某国税局不履行奖励职责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是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 (2)本案中,国税局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影响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为,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公民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只有该行为被确认为税收违法行为,且相关税款入库以后,检举人才能享受获得奖励的权利如果税务机关不履行相关义务,即不对该税收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并依法将应当征收的税款征收入库,检举人获得奖励的权利就无法实现,因此,该具体行政行为虽然不是直接针对检举人的,但它实际上影响到了检举人的权益,因此,检举人有权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