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知识纲二证据的审查及认定原理论.doc
8页证据的审查与认定原理论纲二 (3)心证公开规则 法官在决定是否采信证据的时候必须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即所谓的“自由心证〞然而,法官的“自由心证〞不应是绝对的自由或者毫无约束的自由,而心证公开规则就是约束之一所谓心证公开,就是说,法官认证的结论和理由应当向当事人乃至社会公开心证公开可以有两种表现方式:其一是在法庭审判中的公开,即通过法官的当庭认证等活动表现出来的心证公开;其二是在判决文书中的公开,即通过法官在判决文书中说明采信证据的理由所表现出来的心证公开由于对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的评断和认定往往在庭审之后进展,所以判决文书中的公开实际上是心证公开的主要方式我们认为,法官应该在判决书中对判决的根据和理由做出具体的说明,特别是要对采信证据的理由做出具体的说明这里需要强调一点,法官不仅要对其采信为定案根据的证据进展说明,而且要对那些已经采纳但未被采信的证据进展说明,要说明其不把那些具备了关联性与合法性的证据采信为定案根据的具体理由 (三)审查认定证据之标准和规则的原理分析 1.认识论原理 认识论是哲学的重要组成局部,是“关于人类认识的来源、开展过程,以及认识与实践的关系的学说〞[18]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原理主要由三局部组成:其一是物质论,根本观点是物质存在决定人的意识或思维;其二是反映论,根本观点是人的意识或思维是对物质存在的反映;其三是可知论,根本观点是人可以认识客观存在的物质世界,但是人的这种认识能力是有限的。
从性质上讲,司法人员审查认定证据的活动是一种认识活动,因此人们在制定审查认定证据的标准和规则时必须遵循认识论原理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案件事实是客观存在的而且会在客观世界中留下各种物质性“痕迹〞即证据;第二,司法人员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属于主观对客观的反映;第三,司法人员可以认知客观发生的案件事实,但是这种认知具有相对性,换言之,司法人员可以达至正确的认识结论,但是无论从人类司法认识活动的总体来说还是就每个具体案件中的司法认识活动而言,这种正确性都不可能到达百分之百的程度司法人员在把握采信证据的真实性和充分性标准的时候,正确理解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相对可知论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世界是可知的,人类是有能力认识一切客观真理的但是,这并不等于说世界上的事物对每个具体的人来说都是完全可知的,并不等于说每个具体的人都有能力认识客观真理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曾经精辟地指出:“一方面,人的思维的性质必然被看作是绝对的,另一方面,人的思维又是在完全有限地思维着的个人中实现的这个矛盾只有在无限的前进过程中,在至少对我们来说实际上是无止境的人类世代更迭中才能得到解决从这个意义来说,人的思维是至上的,同样又是不至上的,它的认识能力是无限的,同样又是有限的。
按它的本性、使命、可能和历史的终极目的来说,是至上的和无限的;按它的个别实现和每次的现实来说,又是不至上的和有限的〞[19]司法人员对证据的审查认定属于认识的“个别实现〞,是在完全有限地思维着的个人中实现的,是不可能无限期无止境地进展下去的,因此,就每一个具体案件来说,司法人员对证据的审查认定都不是“绝对真理〞,只能是“相对真理〞换言之,人们在证据根底上对每个具体案件事实的认识都不是百分之百的“真实〞,而只是在不同程度上的“真实〞,都不是绝对真实,而只是相对真实 2.价值论原理 价值论或价值学(a*iology)也是哲学的组成局部,是关于最为广义的善或价值的理论或学说价值〞一词最初含义是经济交换中的物的价值,后来被扩展到伦理、道德、**、艺术、政治、法律、习俗等领域,成为带有普遍性的善恶评价体系[20]司法人员审查认定证据的活动不仅是一种认识活动,而且是一种司法活动,因此其必然涉及各种社会价值的选择换言之,司法人员在审查认定证据时,不仅要考虑如何认识案件事实真相,还要考虑如何实现和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和蔼美 作为面对各种纠纷乃至冲突的社会裁决机制,司法认识活动总要以一定的社会价值观念为根底。
在任何一个社会中,司法裁判都需要社会成员的认可或承受,而这种认可或接收的根底就是司法的权威诚然,司法的权威可以在外表上依赖于国家的权力乃至威权,但是其内在的支撑必须是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有两层含义:其一是要求司法机关在司法裁决的结果中表达公平正义的精神;其二是要求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的过程中坚持公平正当的原则前者称为“实体公正〞;后者称为“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必须建立在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根底之上,因此它与认识论对司法认识活动的要求是相契合的程序公正虽然也具有保障实体公正的作用,但是还具有独立于或区别于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功能,即保障司法活动的当事人或参与者的正当权利得到平等的保护在这里,价值论的要求便可能与认识论的要求发生背离例如,前文讲到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就主要基于价值论的考量,而不是认识论的考量,因为有些被排除在司法认识活动之外的非法证据实际上可能是有助于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 司法人员在审查认定证据活动中所要追求和维护的价值是多方面的,不仅有司法公正的法律价值,还有社会伦理价值、社会经济价值、社会文化价值等这些价值的目标及其实现并非总是相互一致的,有时甚至是相互冲突或对抗的因此,我们在制定审查认定证据的标准与规则的时候,往往需要权衡或者平衡各种价值考量,以便确立符合社会需要和具体国情的价值取向。
而且,随着社会的开展变化,这种价值取向也要进展相应的调整 三、审查认定证据的路径、方法及其原理 不同种类的证据有不同的特点,因此对不同种类的证据进展审查认定也要遵循不同的路径并使用不同的方法在本文中,笔者将主要讨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审查认定路径和方法 (一)审查认定直接证据的路径和方法 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或待证事实的证据直接证据具有以下特点:第一是证明的直接性;第二是证明的单独性;第三是证据形式多属于言词由于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是直接的和明显的,因此审查认定的要点是其真实可靠性 1.审查证据来源的可靠性 所谓证据来源,即证据是如何形成的,或者是由谁提供的分析证据来源的可靠性,就是要分析证据在形成过程中是否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及其影响的程度,就是要分析提供证据者有无影响证据内容可信度的因素司法人员在分析证据来源的可靠性时应主要考察以下两方面的情况:(1)证据提供者的能力与知识;(2)证据提供者的身份与动机 2.审查证据内容的可信度 所谓证据内容,即证据所反映的人、事、物的情况司法人员在分析证据内容的可信度时应考察以下几个方面的情况:(1)证据内容的可能性;(2)证据内容的一致性;(3)证据内容的合理性;(4)证据内容的详细性。
(二)审查认定间接证据的路径和方法 间接证据是指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或待证事实的证据,或者说,必需通过其他证据或者推理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或待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具有以下特点:第一是证明的间接性;第二是证据的连接性;第三是证据形式以实物为主但是也包括言词对间接证据的审查认定既包括其真实可靠性,也包括其证明价值或证明力,而且后者往往是审查的要点和认定的难点 1.分析间接证据的推理前提和形式 间接证据的证明力是由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联系的性质和程度所决定的,而且其证明功能的实现往往离不开推理,因此,审查认定间接证据的证明力就要分析其依赖的推理这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推理前提的真实性;其二是推理形式的正确性所谓推理前提的真实性,即作为前提的判断是否符合客观实际情况所谓推理形式的正确性,即推理的形式是否符合逻辑推理的有关规则由于推理的形式只表现为正确与错误,而推理的前提可以有必然真实性和或然真实性两种情况,而且在或然真实性中又可以有许多不同的等级,因此,尽管人们在进展推理时必须注意推理的形式是否正确,但是在分析间接证据的证明力时却应主要审查其推理前提的真实性,因为间接证据的证明力大小主要是由推理前提为真的可能性大小所决定的。
2.分析间接证据证明力的两条定律 (1)以必然真实性判断为前提的间接证据的证明力大于以或然真实性判断为前提的间接证据的证明力2)在以或然真实性判断为前提的间接证据中,前提为真的概率与证据的证明力成正比这里的难题是人们根据什么来估算*前提为真的概率?或然真实性前提一般是在人们生活经历和知识的根底上形成的,因此人们自然会根据自己的生活经历和知识来估算*前提为真的概率,而且不同的人很可能会得出不同的结论一般来说,人们在使用这种前提进展推理时经常会犯两种错误:第一种错误是过分依赖个人的片面性经历;第二种错误是过分重视人的一般行为特征而无视具体情境对人的行为的影响司法人员在分析间接证据的推理前提时应尽量防止出现上述错误 3.分析间接证据的证明体系 在运用间接证据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时候往往需要多个证据,而这多个间接证据应该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司法人员审查间接证据的证明体系应把握以下标准:(1)每一个间接证据,都必须查证属实2)间接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对证明案件事实具有实质意义3)间接证据所证明的案件事实应该具有根本方向的一致性,不应存在无法合理解释的矛盾4)间接证据之间应该能够互相衔接或结合,应该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明链条。
5)全部间接证据组成的证明体系所得出的结论应该具有唯一陛或排他性 (三)审查认定证据之路径和方法的原理分析 毫无疑问,我们在研究审查认定证据的路径和方法时也要遵循认识论原理,但是更重要的是各种方法论原理所谓方法论,又称方法学,是关于人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方法的理论与学说它包括哲学科学方法论、一般科学方法论、具体科学方法论[21]司法人员审查认定证据是一项极为复杂的认识活动,当然离不开方法论的指导,而这个方法论体系也包括哲学科学方法论、一般科学方法论和证据学的专门方法论下面,笔者便做一些简要的介绍[22] 1.唯物辩证法原理 唯物辩证法是建立在唯物主义根底上的辩证法其内容非常丰富,其中对司法人员审查认定证据具有方法论指导意义的主要是矛盾分析的方法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法矛盾分析的方法即运用对立统一的观点去观察、分析和处理问题的方法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是矛盾的统一体辩证法的一系列*畴,如原因与结果、偶然性与必然性、现象与本质、形式与内容、可能性与现实性等,也都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司法人员在审查认定证据的时候,要善于运用矛盾分析的方法,发现并解析证据自身和证据之间的矛盾,从而对证据的真实可靠性和证明价值做出恰当合理的认定。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法是唯物辩证法的灵魂案件都是具体的,证据也都是具体的,司法人员在审查认定证据的过程中,必须从案件和证据的具体情况出发,必须努力去把握具体案件矛盾的特殊性司法实践经历说明,准确把握案件矛盾的特殊性是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 2.信息论原理 信息论是关于信息的概念及其运行规律、模式和方法的理论与学说信息理论产生于通讯技术领域,后来逐渐被运用到许多科学认识的领域,成为一种跨学科的科学方法论对于司法人员审查认定证据而言,信息论原理的指导意义首先在于它提醒了证据的本质是信息具体来说,证据具有信息的根本特征:第一,证据具有知识性证据的证明价值就表达在证据中蕴含的与案件事实或者待证事实有关的知识即信息第二,证据具有不守恒性证据中蕴含的信息是客观存在的,但又是不守恒的信息的传递是在能量消耗中实现的在此过程中,能量是守恒的,但是信息却是不守恒的在司法过程中,随着时间的推移,蕴含在各种证据之中的案件信息总会发生量和质的变化这是司法人员在审查认定证据时必须注意的一个问题第三,证据是量与质的统一信息既有量的规定性,也有质的规定性,是量与质的有机统一证据的价值也取决于其信息的量和质司法人员在审查认定证据的时候既要注意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