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评估标准.doc
5页附件 1: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评估标准一、定量评估(一)保存文物特别丰富(总分 100 分)子项名称 指标分解及释义 分值标准 最高分值 自评分1-1-1 城市或县城关镇建成区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数量5 处起评分 20 分,每增加2 处增加 1 分40 分1-1-2 城市或县城关镇建成区最高文物保护单位等级全国重点 10 分,省级 8 分,市县级 5 分10 分1-1-3 历史文化街区内最高文物保护单位等级全国重点 10 分,省级 8 分,市县级 5 分10 分1-1 文物保护单位1-1-4 文物保护单位保存情况 本体与周边环境保护好 5分,本体保护较好 3 分,本体年久失修 1 分5 分1-2-1 城市或县城关镇建成区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数量10 处起评分 2 分,每增加5 处加 1 分10 分1-2 其他物质遗产1-2-2 世界文化遗产 有 10 分 10 分1-3-1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等级 世界级 5 分,国家级 3 分,省级 1 分5 分1-3 非物质文化遗产 1-3-2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量 5 项起评分 5 分,每增加 2项加 1 分 10 分(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总分 100 分)子项名称 指标分解及释义 分值标准 最高分值 自评分2-1-1 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数量2 处起评分 7 分,每增加 1处 2 分。
15 分2-1-2 全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占地总面积5 公顷起评分 10 分,每增加 2 公顷 1 分20 分2-1 历史文化街区的规模 2-1-3 最大单片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占地面积5 公顷起评分 7 分,每增加5 公顷 1 分15 分2-2-1 历史文化街区不得拆除建筑的用地面积总和占核心保护范围总用地的比例50%起评分 7 分,每增加2%增加 1 分15 分2-2-2 50 米以上历史街巷的数量4 条起评分 5 分,每增加 1条 1 分10 分2-2历史文化街区的完整性2-2-3 历 史街巷的原有走向、宽度和历史铺装的情况没有改变,保存完好 5 分,用原材料进行了修缮 3 分5 分2-2-4 街区内历史建筑数量 10 处起评分 5 分,每增加3 处 1 分10 分2-2-5 历史建筑的保护情况 保护情况较好 5 分,保护情况一般 3 分5 分2-2-6 街区内历史环境要素如古塔、古井、牌坊、戏台、100年以上的古树名木等5处起评分2分,每增加2处1分5分(三)保护管理措施(总分 100 分)子项名称 指标分解及释义 分值标准 最高分值 自评分3-1-1 保护规划的制定 保护规划已经批准 15 分,保护规划已经编制完成,尚未批准 5 分。
15 分3-1 保护规划 3-1-2 保护规划的实施 按照保护规划组织实施 10分,违反保护规划减 15 分10 分3-2 保护管理机构已有保护管理机构,并配备保护管理专门人员已有 5 分 5 分3-3 历史建筑建档挂牌对历史建筑进行建档、挂牌保护的比例已全部完成 15 分,未完成0 分15 分3-4 法制建设保护条例或办法制定情况 已颁布 15 分 15 分日常管理经费 有经费 10 分 10 分3-5 保护资金 历史建筑修缮和历史文化街区基础设施改造资金是否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已列入 20 分 20 分3-6 社会监督保护规划公示、实施监督、意见反馈的公众参与机制已建立 10 分 10 分二、定性评估(一)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子项名称 内容及释义 简要阐述4-1 城市的地域历史环境市域中能代表本地历史文化特色的古村镇,有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的自然景观,以及与古城有重要历史联系的区域环境要素4-2 古城格局古城的选址特征,与周边山水自然环境关系延续的情况,古城的街巷肌理、传统格局、城墙城门,重要的公共建筑的遗存状况,古城在城市规划建设史中的典型性和影响力4-3 历史风貌城市整体的风貌特色,及其对历史文化特色的体现;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的保护情况。
二)城市历史文化特色与价值子项名称 内容及释义 简要阐述5-1 城市在历史上的地位作用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军事要地,或发生过重要的历史事件,或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5-2 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本地文物古迹遗存具有相当的久远度与丰富性,或是在城市格局、建筑风貌、景观特色等方面具有较为典型或是独特的艺术表达,或是在城市的选址、建设、军事防卫、工程设施或工商业发展等方面体现了历史上重要的技术工艺或科学理念5-3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当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状态评估城市的空间布局、功能组织 、产业经济等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之间的关系是否协调,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产生的影响新的发展是否保障了历史的延续性标准说明:(一) 历 史文化街区必 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公布二) 历 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是指在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时,确定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之内划定的需要重点保护的区域三) 历 史建筑是 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 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历史建筑以院落为单位计算数量四) 不得拆除建筑是指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和在历史文化街区内,能够反映或衬托街区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采用地方材料、地方工艺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包括仿古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五) 附表中的“2-2 历史文化街区的完整性”是评估城市中全部历史文化街区的总体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