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docx
2页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 -、目的1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作业环境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规范职业健康监护,预防职业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2本制度规定了对生产作业环境中职业病危害因素预防治理的要求、 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的健康监护及职业病诊断治疗的管理要点、方法和内容二、要求1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 公司总经理对公司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各生产单位行政主要领导对本单位的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各级领导在任职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 对生产作业环境中的有害因素进行治理, 使其达到国家劳动卫生标准2工程部和发变电营运部在新建、 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引进工程项目中, 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 规定;在推广新技术、采用新工艺、购置新设备和使用新材 料(简称“四新”)时,保证劳动卫生条件达到国家有关标准三、职责1、综合办公室是职业病预防的主管部门, 负责制订职业病防治规划和计划; 负责委托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定期监测,按规定做出报告;参与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 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2、综合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人员到职业病防治医院进行就业定期体检, 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各相关部门配合完成本部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工作; 负责本部门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劳动卫生培训计划; 指导正确使用、维护劳动保护设施和个人防 护用品四、职业病危害告知与教育1、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公司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2、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岗位, 应当在其醒目处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告知产生有害因素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3、综合办公室在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 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有害因素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员工4、各职能部门及生产部门对员工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培训做出计划, 由综合办公室统一进行培训五、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护治理职业病危害因素治理应本着投资小见效快的原则, 尽可能采用成熟、先进的治理技术和方法;对于投资较大的治理项目,主要领导应召集有关部门对项目的可行性认真分析研究, 设计方案确定后,于每年 11月底以前列入下一年度的安排计划 六、作业环境管理1、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监测代表点由综合办公室配合政府职业病防治部门共同确定或定期修订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监测定点清单》, 各相关部门在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监测代表点处明示该点的名称、浓度标准、浓度实测值等内容。
2、综合办公室统一编制“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监测计划”,委托政府职业病防治部门进行作业环境监测, 根据监测结果评价, 将评价与监测结果建立 《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 监测台帐》3、各相关部门对监测超标的职业危害因素作业区应进行治理, 对于因设备或工艺存在的困 难或尚不能解决的技术问题,应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4、 作业环境中必须保证操作区域有充足的照明, 车间设备布局、 物料堆放、车间通道以及生产区域的地面状况应满足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的要求5、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 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安全区6、 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作业现场的管理,积极推行“ 5S” ( 整理、整顿、清洁、清扫、素养) 现场改善活动七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的管理1、各相关部门必须建立《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登记表》, 每年 11 月底前填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健康体检计划申报表》 上报至综合办公室 综合办公室审核后下达年度体检计划, 并依据年度体检计划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职业性健康体检,并建立和妥善保管职业健康档案。
2、 对在职业性健康体检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及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 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3、 在职业病普查中发现的可疑病人, 综合办公室应及时通知用人部门, 并根据病人的职业危害接触史、 现场劳动卫生资料、 病人的临床表现和化验检查结果等综合分析后做出初步诊断,再安排其到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八、职业病的诊断和治疗1、 已被确诊为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者, 在治疗后被确认不能从事原工种的员工, 由综合办公室在两个月内将其另行安排工作;因工作需要暂不能调离者,必须在半年之内将其调离2、 职业病人的门诊治疗,应由专职医生开具处方,并经定点医药机构取药、报销3、 、 列入工伤统筹的职业病人, 医疗费用按照工伤统筹有关程序办理, 未列入的, 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执行,医疗费用在劳动保险费中支付4、 职业病人患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不享受职业病医疗费用待遇九、考核1、 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公司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治理等处罚1)劳动保护设施停止使用或运转状况极差,致使有害物质浓度严重超过国家标准且逾期不采取措施者;2)任意拆除劳动保护设施致使有害因素危害严重者;3)不按计划实施安全措施项目、挪用其经费者;4)强令职业病患者和职业禁忌症者从事禁忌作业者;2、 对在有害环境治理和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 按公司 《安全奖惩条例》给予表彰和奖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