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有限责任的适用限制.doc
23页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毕业论文论文题目:论公司有限责任的适用限制指导老师:刘畅学生姓名:周刚准考证号:3902121000552014年3月20日论公司有限责任的适用限制【内容摘要】公司与其他社会生产组织形式相比,具有明显的制度优势,在人类社 会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确认股东的有限责任,是公司制度的精髓, 它大大降低了出资人的经营风险,从而调动了投资者的积极性,促进了资 本主义的发展有限责任原则的确立标志着公司制度的成熟正如硬币总有两面一样,再完美的制度也有缺陷公司的有限责任原 则,必须通过法律来进行约束,否则它就可能被利用,用披着合法外衣的 不法行为来破坏公共利益,袒护欺诈或犯罪法律必须对公司有限责任的 适用加以限制,防止公司行为恶意损害社会,从而促进公司制度健康发展本文将从公司有限责任原则的开始形成并最终占据主导地位的历程 入手,在厘清有限任原则的含义后,分析该原则的缺陷和弊端,再论证对 它的进行适用限制的必要性和学理依据,分析直接追索股东责任对有限责 任原则的适用限制关键词】公司有限责任限制【目录】第一节 公司有限责任原则的确立 4一、 有限责任并非公司制度的固有原则二、 有限责任发展为基本原则第二节有限责任原则的含义 6一、 有限责任是指股东对公司承担的责任二、 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符合法理第三节公司有限责任制度的价值探讨 8一、 有限责任原则的价值二、 有限责任制度的价值再认识三、 有限责任确实存在缺陷第四节 对公司有限责任进行适用限制的必要性 11一、 社会经济发展仍需要有限责任形式发挥作用二、 其他责任形式还无法替代有限责任形式三、 有限责任制度的缺陷可且必须通过其他配套制度来修补第五节 对公司有限责任进行适用限制的学理依据 13一、 矫正正义说二、 反思平衡说三、 利益相关说第六节 用直接追索股东责任对股东有限责任进行适用限制…16一、 “揭开公司的面纱”与直接追索股东责任的关系二、 直接追索股东责任的学理依据三、 直索责任在民事法律关系上的特点四、 适用直接追索责任的具体情况五、 公司犯罪与股东有限责任结束语 22【正文】公司与个人、家庭、合伙企业、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营企业等社会生 产组织形式相比,具有明显的制度优势,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 要作用,大大推动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实现了人类社会的科学管理。
可以 这样说,公司制度不愧为一项伟大的发明,它产生的意义甚至超过了蒸汽 机和电的发明°而有限责任原则的确立,更是画龙点睛之笔,它标志着公司制度的成 熟确认股东的有限责任,是公司制度的精髓,它大大降低了出资人的经 营风险,从而调动了投资者的积极性,促进了资本主义的发展正如硬币总有两面一样,再完美的制度也有缺陷公司的有限责任原 则,必须通过法律来进行约束否则它就可能被利用,用披着合法外衣的 不法行为来破坏公共利益,袒护欺诈或犯罪法律必须对公司有限责任的 适用加以限制,防止公司行为恶意损害社会,从而促进公司制度健康发展本文拟从公司有限责任原则的开始形成并最终占据主导地位的历程 入手,在厘清有限任原则的含义后,分析该原则的缺陷和弊端,再论证对 它的进行适用限制的必要性和学理依据,分析直接追索股东责任对有限责 任原则的适用限制第一节公司有限责任原则的确立一、有限责任并非公司制度的固有原则一般认为,现代公司制度始于16世纪末的英国1600年伊丽莎白女 王特许设立的“伦敦商人对东印度贸易公司”,规模巨大,持续时间长, 闻名世界且影响深远,是现代公司制度形成史上的重要标志当代典型的 公司与东印度公司相比已经有了明显变化,用“面目全非”来形容这种变美国前哥伦比亚大学校长巴特勒(N.N.Butlcr)在1911年曾指出:“冇限责任公司是当代最伟大的发明,其产生 的总义甚至超过了蒸汽机和电的发明”。
・4・化并不为过但既然把它作为现代公司产生的开端,说明公司制度的实质 和核心在那时已经被确立那么,四百年来,公司这一社会组织形式,与 其他社会组织具有哪些本质区别呢?第一,股东共同出资通过出资这一行为,才取得成员资格,这是公 司管理与民主参政最大的不同公民管理国家,只需要具备一定的身份即 可,不用出资而公司不同,必须通过出资才能获得股东资格在东印度 公司成立之前,英国还特许成立了很多以公司为名的组织,如1553年成 立的莫斯科公司虽然以公司为名,但它们只是要求成员遵守共同的规则, 没有共同的资本,也没有统一的行政机构,以各自名义进行经营活动,以 各自资产承担债务这样的组织通常被称为合组公司,其性质与现在的行 业协会或地方商会相似成员缴纳的经费是会费性质,不用于经营活动, 也不用于承担成员债务学界因此把东印度公司这种合资公司认定为现代 公司的起源,可见共同出资是现代公司的本质特征第二,以赢利为目的如果不把公司看成一个生产组织,而只是一个 社会组织,那么它以赢利为目的的本质就凸显无疑了除公司之外,社会 组织还有家庭、各式各样的协会和党团,甚至政府和军队家庭是以延续 种族为首要目的,党团以实现共同政治利益为目的。
商业协会也以赢利为 目的,但它是通过管理和服务帮助成员赢利,赢得的利益归成员个人所有, 而不归协会政府经营的企业虽也追求赢利,但它的根本目的与政府本身 一样,是为了公共利益,它的经营收入最终要全部用于公共利益只有公 司,才是以赢利为根本目的的社会组织第三,统一行使管理权认识公司,必须要认识到它是一个社会生产 组织谈论公司的特点,必须要与其他社会生产组织相比较除公司之外, 现代社会生产组织主要有自然人、家庭(个体户)、合伙企业、政府经营企业等形式在公司里,虽然管理权属于全体股东,但具体的管理行为却 由专门机构来行使,股东要根据章程把管理权让度出来,然后由这个管理 机构统一作出管理行为合伙企业虽然在形式上与公司接近,但其管理行・5・为是由合伙成员合意做出的,成员自始自终没有让度自己的管理权自然 人、家庭、政府经营的企业等生产组织,也没有统一行使成员让度的管理 权这一特征公司作为一个社会生产组织形式,还有其他一些特征,比如它是通过 协议建立,通过章程管理,须得到国家承认,国家征收税款但是,从 16世纪末资本主义生产方式逐渐确立,英、荷等国开展设立殖民公司的 历史来看,当时的公司,强调的是人力、资本、决策权的集合,股东对公 司承担的不是有限责任,而是连带责任。
可见,在公司制度里,有限责任 并不是从来就有的,有限责任也不是公司的天然属性二、有限责任发展为基本原则从现代意义的公司诞生,公司已经有了四百多年的历史比英国东印 度公司稍晚一点的荷兰东印度公司,已经采用了股份公司的形式有限责 任形式的出现相对于公司的历史来看,还是很早的但有限责任形式成为 公司的基本形式,则是近一百年的事情我国的公司只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类,而没有以“无限 责任”为名的公司,这表明有限责任已经是公司的基本形式但两类公司 都通过名称标明实行有限责任原则,则可看作是公司从无限责任向有限责 任进化过程中留下的一个尾巴按照“名家”名实相副的理论,随着有限 责任成为公司制度的基本原则,公司名称中必然会去掉“有限责任”这个 累赘第二节有限责任原则的含义一、有限责任是指股东对公司承担的责任有限责任是指股东对其公司或公司的债权人没有义务支付超出其出 资额的价值义务,有限责任意味着每个成员对其认购股份的全部价值,在要求支付时应负出资的义务有限”并不是针对公司而言的,而是针对 股东而言的,它不是意味着清偿债务的财产的有限性、特定性,而意味着 责任的不可转换性,股东责任的受限制性对于公司而言,它必须以公司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
即使公司因对 外承担债务而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形,它清偿债务的义务依然不可免去,直 至公司因破产而消亡公司破产时,债务人之间达成分摊损失协议,公司 清偿债务的义务随公司人格的消灭而终止,这与自然人死亡本质在法理上 相通的二、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符合法理 责任是债务人不履行其应为的行为所发生的法律后果责任是以债务为前提的,无债务即无责任,存在着债务才有可能发生责任问题一般来说,任何债务人均应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负清偿责任,因此,债务人的 责任都是无限的、独立的比如有限责任公司本身,它对外承担的仍然是 无限责任因此,无限清偿责任是民事责任的基本形态那么,股东的有限责任是否符合法理呢?它是否是民事责任的一种例 外形态呢?(一) 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符合且只有这样才符合法理作为相对于自然人而言的独立民事主体,它与自然人一样具有自己在 法律上的独立人格作为一个独立主体,它具有自己的独立财产,此种财 产与公司成员及创立人的财产是分开的,所以,公司只能以自己的独立财 产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超出其出资义务的 责任换言之,公司的人格与股东的人格是分离的独立人格主体分别承 担民事责任,才符合现代法律的基本精神。
因此,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 任是符合法理的,而且不这样就违背了法理二) 有限公司法律关系中,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有限责任我准备按股东是否按约出资来略作分析第一种情况是股东已经按约 出资其性质类似于博彩,彩民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当庄家收入・7・额小于预支额时,获利彩民无权要求其他彩民承担清偿义务彩民出资后, 其民事责任已经全部转移给庄家,不需对庄家承担任何责任,而只享有权 利不难发现,上例中庄家与公司,彩民与股东,获利彩民与债务人之间 存在着一一对应关系明言之,一是公司对债务人承担的无限清偿责任, 其责任主体是公司二是按约出资的股东对公司不承担责任,而只享受权 利,三是股东和债权人之间没有直接民事法律关系第二种情况是股东未按约出资当股东未按承诺支付股金,他就要以 自己的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承担清偿约定出资额的责任和违约责任不免 发现,此时他与公司的责任形式其实是无限清偿责任综上所述,在有限公司法律关系中,并没有发现真正意义上的有限责 任第三节公司有限责任制度的价值探讨一、有限责任原则的价值以有限责任为核心的公司制度,在经济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它的 突出贡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 风险控制。
第一,当公司经营不善资不抵债时,有限责任使股 东的最大损失仅为全部的投资,而不至于牵连破产,从而大大减小了投资 风险,因此有限责任可以减少股东的投资风险第二,有限责任促使投资 分散,进而促使投资多元化,它在使风险承担者增加的同时,也让单个股 东承担的风险相对减少,因此有限责任可以分散投资风险第三,有限责 任意味着股东只需以资本而不是人格本身对公司负责,股东身份只需资本 对价就可以转让,因此有限责任可以转移股东风险二) 聚集资本有限责任的最大优点在于通过有限责任,从而鼓励 投资有限责任使股东的投资风险能够预先确定,即投资者能够预先知道 其投资的最大风险仅限于其出资的损失,这就给予投资者一种保障有限 责任制度客观上起着鼓励投资的作用,为企业大规模兴起创造了条件三) 促进企业管理专业化投资者是否应实际参与管理和经营,在 很大程度上要受到责任形式的影响在承担无限责任的情况下,投资者为 避免承担不可预测的巨大风险,必然要求实际参与公司的管理,从而难以 促成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但在有限责任情况下,由于风险的事先确定 性和有限性,股东不必实际参与管理从而控制公司有限责任促进了投资 与经营管理的分离,促进了资本和劳动的合离,进而促进了企业管理专业 化和科学化的实现。
四) 推动了证券市场的形成和发展由于有限责任促使投资增加、 股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