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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重庆市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及路线设计规范》文本内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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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3.《重庆市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及路线设计规范》文本内容 总 则 1 总则 1.0.1 为了更好地反映重庆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和设计特点,适应城市用地布局,提高山地城市交通效率,并使山地城市道路规划设计达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重庆市行政辖区内的新建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及道路设计新建道路应按本规范进行设计在既有城市道路改建设计中,参照执行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及设计必须以城市总体规划为基础,满足土地使用对交通需求,体现城市道路交通对土地开发强度的促进和制约作用 1.0.4 城市道路交通发展战略规划应确定交通发展目标和水平、城市交通方式和交通结构、城市道路交通综合网络布局、城市对外交通和市内的客货运设施的选址和用地规模; 提出实施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过程中的重要技术经济对策; 提出有关交通发展政策和交通需求管理政策的建议城市道路交通综合网络规划应确定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各种交通的衔接方式、大型公共汽车换乘枢纽和公共交通场站设施的分布和用地范围;确定各级城市道路红线宽度、横断面形式、主要交叉口的形式和用地范围,以及广场、公共停车场、桥梁、渡口的位置和用地范围; 平衡各种交通方式的运输能力和运量; 提出分期建设与交通建设项目排序的建议。

      城市道路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道路类别、级别、红线宽度等进行道路设计 2、应按交通量、交通特性进行道路设计,并应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3、在道路设计中应处理好近期与远期、新建与改建、局部与整体的关系,重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 — 1 — 总 则 4、在道路设计中应妥善处理管线问题,避免反复开挖道路平面、纵断面、横断面应相互协调 5、在道路设计中应综合考虑道路的建设投资、运营效益与养护费用的关系,正确应用技术标准 6、道路设计应根据交通工程要求,处理好行人、车辆、道路与环境之间的关系,应考虑残疾人的使用和两侧建筑物使用 7、在道路设计中应注意节约用地,拆迁合理,重视文物、名木、古迹保护等城市分级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重庆市辖区内城市分为市域中心城市、区域性中心城市、次区域中心城市和建制镇四级 2、根据城市地形特征,将城市分为山地重丘陵地区(三峡库区)和微丘陵地区二类道路分类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城市道路按道路在道路网中的地位,交通功能以及对沿线建筑物的服务功能等划分为五类 1)快速路:快速路应为大城市中大量、长距离、快速交通服务。

      快速路对向车行道之间应设中间分隔带,其进出口应采用全部控制或部分控制两侧建筑物的进出口应加以控制 2)主干路:主干路应为连接城市各主要组团的干路,以交通功能为主对向车行道之间宜设中间分隔带自行车交通量大时,宜采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隔形式主干路两侧不宜设置吸引大量车流、人流的公共建筑物的进出口 3)次干路:次干路应与主干路结合组成道路网,起集散交通的作用,兼有服务功能 4)支路:支路应为次干路与街坊路的连接线,解决局部地区交通,以服务功能为主 5)特殊道路:一般指城市支路和次干道的特殊连接线、小区路等,解决局部区域或特定环境的服务交通 2、城市道路按所在城市的规模分级、分类,设计交通流量、地形等情况划分为I、II、III三级市域中心城市一般宜采用各级道路中的Ⅰ级标准;区域中心城市一般宜采用Ⅱ级标准;次区域性中心城市和城镇宜采用Ⅲ级道路标准 — 2 — 总 则 表1.0.8 道路分级表 1.0.9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交通工程、交通安全及附属设施,除应符合本规范以外, 尚应符合国家《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等有关标准的规定。

      2 道路规划设计控制要素 2.0.1 设计车辆外轮廓尺寸与最小转弯半径应符合表和图、、、规定 表2.0.1 机动车设计车辆外廓尺寸(m) — 3 — 总 则 — 4 — 总 则 — 5 — 总 则 — 6 — 总 则 — 7 — 总 则 — 8 — 总 则设计交通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计算或统计调查年平均日交通量(ADT)作为道路规划控制交通量 2、应选取预测年度第30个高峰小时交通量作为设计交通量(DHV)设计小时交通量为选取快速路、主干路按20年预测,次干道按15年预测 3、设计应收集设计小时期间内(早晚高峰)全部运行方式的交通量和方向分配(D)道路交通量与通行能力按单位时间通过道路某断面的小客车数计,采用标准小汽车作为计算基数其它车辆的交通量按下表系数进行换算: 表2.0.3 路段车种换算系数表道路服务等级分为A、B、C、D、E级,服务水平等级反映道路的拥挤程度 注:V/C是在理想条件下,最大服务交通量与基本通行能力之比,基本通行能力是D级服务等级的最大交通量。

      2.0.5 道路设计服务水平选取应按下表选取 表2.0.5 设计服务水平选择表 — 9 — 总 则设计速度应符合表规定 注:山地重丘地区宜采用下限道路通行能力 1、道路基本通行能力 表2.0.7-1 一条车道基本通行能力 (单位:pcu/h ) 2、道路可能通行能力 N可能?N基本??1??2??3??4??5 () 式中,?1——车道宽度修正系数; ?2——交叉口间距修正系数; ?3——平面曲线修正系数; ?4——道路纵坡修正系数; ?5——沿途条件修正系数 (1) 车道宽度修正系数?1应按表取值 表2.0.7-2 车道宽度与通行能力的关系 (2)交叉口间距修正系数?2 交叉口对路段车速及通行能力的影响修正系数?2如下式: — 10 — 总 则 ??.,l?200m?2?? () ???0.0013l?0.73,l?200m? 式中,l——交叉口间距,m; ?——交叉口有效通行时间比,视路段前进方向交叉口控制方式而定,在信号交叉口即为绿信比(有效绿灯时间/周期),无控交叉口和合流匝道近似为对向流量之和/交叉口总流量比或对向通行能力之和/交叉口通行能力。

      当?2>1时,则取?2=1 (3)平面曲线修正系数?3按表取值 表2.0.7-3 曲线半径与能行能力的关系 注:1. 比最小半径标准低15%为小转弯半径,低25%及以上为大转弯半径 2. 2个以上曲线且长度占路段长度30%以上的为多曲线路段 (4)道路纵坡修正系数?4按表取值 表2.0.7-4 道路纵坡与通行能力的关系 (5)沿途条件修正系数?5按表取值 表2.0.7-5 街道沿线条件与通行能力的关系 — 11 — 总 则 3、城市道路设计通行能力: (1)快速路设计通行能力如表所示 表2.0.7-6 快速路单车道基本通行能力与设计通行能力 注:多车道的快速路不需对通行能力进行折减 (2)其他城市道路设计通行能力 N设计?ac?N可能 () 式中:ac——机动车通行能力的道路分类系数,见表 表2.0.7-7 道路分类系数 多车道的总通行能力N多可按下式计算 N多?N1?Kn(pcu/h) () 式中,N1——第一条车道的通行能力(pcu/h); ,第二Kn——相应于各车道的折减系数。

      第一车行道,其通行能力为1(即100%)条车行道的通行能力为,第三条车道的通行能力为,第四条车道的通行能力为 2.0.8 交叉口设计通行能力 1、平面交叉口采用信号控制交叉口,交叉口通过能力可达2500~6000pcu/h;采用环形交叉口或有交通控制交叉口,交叉口通过能力介于500 pcu/h~2700pcu/h,其中主向交通流明显的交叉口应选择有交通控制形式;采用无交通管制交叉口,通行能力小于500 pcu/h 2、立体交叉口设计通行能力规划按表控制 — 12 — 总 则 表2.0.8 立交基本形式一般适用条件参考表 注:1. 相交道路性质栏中,对一级公路、高速公路按快速路处理 — 13 — 2.0.10 道路最小净高应符合表规定 表2.0.10 最 小 净 高 — 14 — 总 则 3 城市道路交通系统规划城市公共交通一般规定 (1)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应根据城市发展规模,用地布局和道路网规划,在客流预测的基础上,确定公共交通方式、车辆数、线路网、换乘枢纽和场站设施用地等,并应使公共交通的客运能力满足高峰的需求。

      (2)市域中心城市和区域性中心城市应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次区域中心城市和建制镇应完善市区至郊区的公共交通线路网 (3)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应在客运高峰时,使50%的居民乘用下列主要公共交通方式时,单程最大出行时耗应符合表的规定 表3.1.1 城市最大出行时耗和主要公共交通方式 (4)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的规划拥有量,市域中心城市、区域性中心城市应采用12-17台车/万人的标准公共交通线网 (1)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网应综合规划,分级布置路线走向与主要客流一致,主要客流集散点应设不同交通方式的换乘枢纽 (2)市域中心城市、次区域中心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网密度,应达到 (3)乘客平均换乘系数市域中心城市不宜大于1.5, 次区域中心城市不宜大于公共交通车站 (1)公共交通的站距应符合表的规定 — 15 — 总 则 表3.1.3 公共交通站距 (2)公共交通车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在路段上,同向换乘距离不应大于50m,异向换乘距离不应大于100m;对置设站,当道路未设中央分隔带时,应在车辆前进方向迎面错开30m; ② 在道路平面交叉口和立体交叉口上设置的车站,换乘距离不宜大于150m,并不得大于200m; ③ 长途客运汽车站、火车站、客运码头宜考虑联合车站,公共交通车站换乘距离应在50m范围内; ④ 公共交通车站应与轨道交通车站换乘。

      (3) 快速路和主干路及郊区双车道公路,公共交通停靠站不应占用车行道,停靠站应采用港湾式布置,市区的港湾式停靠站长度,应至少有两个停车位 (4)公共汽车和无轨电车的首末站应设置在城市道路以外的用地上,每处用地面积不得少于1000m2 (5)城市出租汽车采用路抛制服务时,在商业繁华地区、对外交通枢纽和人流活动频繁的集散地附近,应在道路上设出租汽车停车道 3.1.4 公共交通场站换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公共交通停车场、车辆保养场、整流站、公交交通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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