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吊篮规定使用2014(1).docx
12页京建法〔2014〕4号附件:北京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以 下简称“吊篮”)的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吊篮租赁、安装、 拆卸、使用行为,防止和减少吊篮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 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吊篮租赁、 安装、拆卸、使用管理,适用本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吊篮租赁、安装、拆 卸、使用管理,同时应符合《高处作业吊篮》 (GB19155-2003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 生及消防保卫标准》(DB11/945-2012 )、《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2010 )等标准的有关规定第三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吊篮的 管理工作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吊篮 实施具体监督管理第四条 吊篮的出租单位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对外出租出租吊篮时,出租单位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租赁合同、 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 每月保养的具体时间以及使用单位不得转租吊篮等内容劳务分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 企业除外)不得租赁吊篮用于工程建设。
第五条 出租或使用的吊篮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和产品 型式检验报告,严禁使用不合格产品严禁使用钢管等材料自行制作的吊篮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吊篮,不得出租、使用:(一) 属于国家和本市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二) 超过安全技术标准、制造厂家及有关要求规定的 使用年限的;(三) 经检验达不到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 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第七条 吊篮的出租单位以及自购吊篮的使用单位(以 下简称“产权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一) 建立、健全吊篮的安全技术档案,制定安全生产 管理制度和吊篮使用的操作规程;(二) 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三) 负责对吊篮进行日常检查、 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 确保吊篮的状况完好,其安全性能符合国家、行业及本市有 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四)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并配备齐全、 有效的安全防护用品第八条 吊篮的安装和拆卸(包括二次移位)工作应当 由产权单位负责严禁使用单位擅自安装、拆卸吊篮吊篮安装、拆卸(包括二次移位)前,产权单位应当制 定安装、拆卸专项方案,并报使用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和 监理单位审查,同时应对安装工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施工 总承包单位应当确保施工现场达到吊篮安装、拆卸所需的车 辆进出场条件,并提供临时用电电源吊篮安装和拆卸作业时,产权单位应设置警戒区,指派 专人负责统一指挥和监督,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从事吊篮安装、拆卸的人员(搬运人员除外)应持有有 效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工种类别为“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方可上岗作业第九条 产权单位在吊篮安装完成并自检合格后,报使 用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组织产权单位、 使用单位、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填写《高处作业吊篮验收 表》(附件1),吊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 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停用5日以上的吊篮使用前,应当按照以上程序重新进 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重新使用第十条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一) 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 变化,对吊篮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二) 督促产权单位对吊篮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三) 审查出租单位的营业执照,吊篮的产品合格证及 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审查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审查操 作人员的培训证明,审查安装、拆卸人员的资格证书第十一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 职责:(一) 审查出租单位的营业执照,吊篮的产品合格证及 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审查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审查操 作人员的培训证明,审查安装、拆卸人员的资格证书;(二) 组织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对安装后的 吊篮进彳丁验收;(三) 监督使用单位对吊篮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督促产 权单位对吊篮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四) 派人对现场进行巡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或要求 相关单位整改。
第十二条 对于使用吊篮的每个施工现场,产权单位均 应派驻专业人员负责设备的维修保养和检查工作,确保吊篮 的安全技术性能和安全装置符合标准、规范及有关规定的要 求每天工作前,产权单位的专业人员应核实配重、坠铁和 检查悬挂机构,并应进行空载运行,以确认设备处于正常状 态第十三条 产权单位应对吊篮操作人员进行吊篮理论知 识、安全操作技能的培训,并组织对操作人员的考核操作 人员经考核合格后,由产权单位按照附件 2的样式制发“高处作业吊篮操作证”,操作人员取得“高处作业吊篮操作证” 后方可操作吊篮第十四条 施工作业时,严禁超过吊篮的额定载荷作 业时,吊篮下方严禁站人,严禁交叉作业第十五条 操作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标准规范、操作规程及产品说明书的要求,严禁违章操作第十六条 操作人员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 冒险作业在每班作业前,操作人员应当对吊篮进行检查,发现事 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处理,排除事故隐 患或不安全因素后,方可使用吊篮第十七条 吊篮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操作人 员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 入使用第十八条 吊篮的安全锁,必须按照国家标准或规范的 规定,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或原生产厂家校验,合格 后方可使用。
校验的有效期限不大于 1年校验标识应粘贴在安全锁的明显位置处,同时应在安全 管理资料中存档第十九条 吊篮内应2人同时作业,操作人员应当配备 独立于悬吊平台的安全绳及安全带或其它安全装置,安全带 与安全绳应通过锁绳器连接安全绳应当固定于有足够强度的建筑物结构上,严禁安 全绳接长使用,严禁将安全绳、安全带直接固定在吊篮结构 上第二十条吊篮悬挂机构前支架严禁支撑在女儿墙上、 女儿墙外或悬挑结构边缘遇特殊情况,吊篮悬挂机构不使用前支架支撑且挑梁直 接放置在女儿墙上的,应保证女儿墙有足够的强度,采取措 施使挑梁不改变受力状态,确保吊篮安全应由产权单位编 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相关计算书,经施工总承包单位、监 理单位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第二十一条 有架空输电线场所,吊篮的任何部位与输 电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的有关规定,且不小于 10m如果条件限 制,应当与有关部门协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使用 吊篮第二十二条 利用吊篮进行电焊作业时,严禁用吊篮做 电焊接线回路吊篮内严禁放置氧气瓶、乙炊瓶等易燃易爆品严禁从吊篮的电气控制箱连接其他用电设备第二十三条 严禁将吊篮用作垂直运输设备。
严禁作业 人员从窗口上、下吊篮遇有雨雪、大雾、风沙及 5级以上 大风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吊篮作业第二十四条 维修和拆卸吊篮时,应先切断电源,并在 显著位置设置“维修中禁用”和“拆除中禁用”的警示牌, 并指派专人值守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当监督检查吊篮的使用情况, 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 应当要求相关单位整改 情况严重的, 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 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 关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六条 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巡回抽查 方式对吊篮的安装、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未严格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规程或者标准进行施工, 造成事故隐患的,由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责任单 位进行整改,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处 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1万元 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北京市建 筑业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理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 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4年4月1日起实施原《北 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 < 北京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的通知》(京建施〔2009〕675 号)同时废止。
附件:1.高处作业吊篮验收表2.高处作业吊篮操作证附件1:高处作业吊篮验收表工程名称设备型号总包单位现场编号使用单位额定载荷产权单位提升机编号安全锁编号及标定日期验收日期验收项目验收内容验收结果技术资料经过审批合格的安装拆卸专项方案出租单位的营业执照,吊篮的产品合格证和型式检验报告齐全安全锁的标定证书安装、拆卸的人员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操作人员的“高处作业吊篮操作证”产品标牌内容是否齐全(产品名称、主要技术性能、制造日期、出厂编号、制造厂名称)吊篮平台防护吊篮主结构有无开焊或明显腐蚀,螺栓有无松动、缺损,夕卜框有无明显变形、锈蚀吊篮平台使用所需的长度不能超过厂家使用说明书所规定长度吊篮平台底板四周是否装有标准高度的踢脚板、吊篮平台底板是否有防滑措施提升机构提升机构的所有装置外露部分是否装防护装置提升机的连接螺母是否紧固电磁制动器和机械制动器是否灵敏有效安全装置行程限位装置是否灵敏可靠超高限位器止挡安装在距顶端不小于 80cm处固定安全锁灵敏可靠,在标定有效期内保险绳及锁绳器符合要求钢丝绳钢丝绳无断丝、磨损、扭结、变形、腐蚀、无沙砾、灰尘附着,符合吊篮安全使用要求钢丝绳的固定是否符合要求钢丝绳坠重应距地 15cm垂直绷紧悬挂机构悬挂机构的零部件是否齐全正确,安装是否符合要求,钢结构有无开焊、变形、裂纹、破损配重应固定牢固,重量及块数 (是否符合要求)悬挂机构挑梁外伸长度及咂挑梁之间的距离是否符合标准 ,悬挂机构设置及抗倾覆系数是否符合要求电气系统电动吊篮专用箱必须达到一机、一闸、一漏带电零件与机体间的绝缘电阻不应低于 2M Q电线、电缆有无破损,供电电压 380 士5%电气系统各种安全保护装置是否齐全、可靠电气元件是否灵敏可靠验收结论验收人签字总包单位使用单位产权单位监理单位验收符合验收程序,同意使用( )不符合验收程序,重新组织验收( )监理工程师(签字): 年 月 日注:本表由产权单位填报,监理单位、总包单位、产权单位各存一份附件2 :高处作业吊篮操作证姓 名一寸免冠彩照年 龄身份证号证书编号工程名称经我单位培训,该操作人员考核合格,我单位同意其在 本工程上岗作业。
此操作证仅在本工程有效,吊篮在本工程 结束使用,此操作证作废吊篮产权单位:(公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