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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2017年环境监测工作计划》.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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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西宁市《西宁市 20172017 年环境监测工作计划》年环境监测工作计划》第一部分第一部分环境质量监测环境质量监测一、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一、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一)环境空气自动监测(一)环境空气自动监测1、国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1)监测点位西宁市国控监测点位有市环境监测站、城北区政府、四陆医院和第五水厂,共计 4 个点位,全部为国家直管站2)监测指标SO2、NO、NO2、NOX、PM10、PM2.5、CO、O3、气象五参数(温度、湿度、气压、风向、风速)、能见度、城市摄影NO 和 NOX只监测不参与评价3)监测时间每天 24 小时连续监测4)数据报送由武汉天虹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每日 12 时前通过国家直管站数据审核报送平台直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市环境监测站每月 10 日前将审核后的数据汇总分析后,编制环境空气质量月报向市主要领导及环保局报送5)评价方法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5-2012) 、 《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 (试行) 》 和 《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 (试行) 》评价 6 项污染物,并发布 AQI 指数、质量级别、首要污染- 4 -物等信息。

      6)组织实施与发布由武汉天虹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自动站的监测运行维护、数据传输和数据审核,并承担站房租金、电费、网络通讯费等费用支出;市环保局协调组织做好自动站的站房用地、站房建设或租赁、安全保障、电力供应和网络通讯等日常运行基础条件保障工作市环保局信息中心于每日 14 时前将市环境监测站报送的每日环境空气质量日报在市环保局门户网站上发布, 并向相关领导群发环境空气质量日报短信7)质量保证依据《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 (HJ/T193-2005)开展质控工作, 由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委托第三方运维检查公司承担2、省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1)监测点位西宁市省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点位有西宁宾馆、 海湖新区、城南新区、城东区政府、植物园、西钢(污染源监控点位) 、大通县朔山中学、湟源县老干部局、湟中县水利局和甘河工业园管委会,共计 10 个点位,全部为省级直管站2)监测项目SO2、NO、NO2、NOX、PM10、PM2.5、CO、O3、气象五参数NO 和NOX只监测不参与评价3)监测时间24 小时连续监测,每年至少有 324 个日均浓度值,每月至- 5 -少有 27 个有效日均浓度值(2 月至少 25 个有效日均浓度值)。

      4)数据报送在全省空气质量联网监测管理平台未完成升级改造之前, 每月 5 日前由市环境监测站将辖区内各点位日均浓度值报送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分析、 汇总、 审核, 相关监测数据与市环保局共享未分配县级用户数据查看与统计权限之前, 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可通过远程控制软件进行查看和统计本地数据, 也可由市环保局提供各县的共享数据 市环境监测站将省站共享数据进行分析汇总审核后,编制环境空气质量月报向市主要领导及环保局报送5)评价方法市环境监测站按照环境空气质量现行标准进行环境空气质量评价,并报市环保局信息中心,市环保局信息中心按《关于公开发布环境质量信息工作的通知》 (青环发〔2013〕593 号)相关要求组织发布6)组织实施与发布由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省级直管空气自动站的监测运行维护、数据传输和数据审核,并承担站房租金、电费、网络通讯费等费用支出;市环保局协调组织做好自动站的站房用地、站房建设或租赁、安全保障、电力供应和网络通讯等日常运行基础条件保障工作 每日环境空气质量日报由市环境监测站报市环保局信息中心,市环保局信息中心于每日 14 时前在市环保局门户网站上发布并向相关领导群发环境空气质量日报短信。

      7)质量保证- 6 -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依据《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2005) ,负责对各自动站开展监督检查、技术指导和质控考核工作二)自然降尘监测(二)自然降尘监测1、监测范围市环境监测站负责市区降尘点位(四陆医院、省医药仓库、市环境监测站、汽车发动机厂、五一俱乐部、汽车制造厂、西宁钢厂、第五水厂)监测2、监测指标降尘量3、监测频次每月进行监测,每月连续采样 30±1 天4、数据汇总存档市环境监测站每月 10 日前,汇总当月降尘量监测数据并作为空气质量分析辅助资料存档三)酸雨监测(三)酸雨监测1、监测范围市环境监测站负责市区 (监测点位: 四陆医院、 省医药仓库)酸雨监测2、监测指标pH、电导率、降水量及硫酸根、硝酸根、氟、氯、铵、钙、镁、钠、钾 9 种离子浓度3、监测时间- 7 -逢雨必测,每天上午 9:00 到第二天上午 9:00 为一个采样监测周期4、数据报送市环境监测站每月 10 日前将数据审核汇总后通过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监测数据平台(数据填报和传输系统)向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报送上月酸雨监测数据并存档四)沙尘天气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四)沙尘天气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监测1、监测范围市环境监测站负责市区(监测点位:市环境监测站楼顶)沙尘监测。

      2、监测项目必测项目:PM10、TSP、能见度、气象五参数选测项目:PM2.5、风速、风向、大气压3、监测时间全年连续监测, 当自动监测仪器设备出现故障时开展手工监测或依托就近市环境监测站国控点位开展监测工作4、质量保证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194-2005)和《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2005)5、数据报送格式和方式执行 《全国沙尘天气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数据报送说明》6、数据报送时间实时报送至青海省环境空气质量联网监测管理平台, 省环境- 8 -监测中心站通过对沙尘天气环保数据分析平台向总站实时报送PM10、TSP 监测数据7.组织实施单位市环境监测站负责组织本市区域沙尘暴监测和沙尘暴数据上报工作五)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五)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市环境监测站按国家及省市要求开展全市及重点地区空气质量趋势预报并适时与市气象局做好重污染过程联合会商, 及时向相关环境主管部门提供预报预警会商结果 市环保局做好西宁市重大活动期间环境空气质量保障预报会商技术支持工作, 并继续完善西宁市预报预警能力建设二、水环境质量监测二、水环境质量监测(一)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一)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1、监测范围根据 2015 年 12 月 29 日,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青海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2015〕100 号)中确定的县级及以上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带“*”的水源为环保部确定的地级及以上城市重点监管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共计 14个)和变更或备用水源地共 58 个,其中:西宁市点位 10 个:三水厂*、徐家寨水厂*、多巴水厂*、五水厂*、六水厂*、四水厂*、七水厂(黑泉水库)*、大通桥头镇水源地、湟中县鲁沙尔镇青石坡水源地、湟源县城关镇大华水源地。

      2、监测项目(1)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 9 -①常规监测:《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 的基本项目(23 项,化学需氧量除外,河流总氮除外)、表 2的补充项目(5 项)和表 3 的优选特定项目(33 项),共 61 项,并统计当月各水源地取水量各地可根据当地污染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区域特征污染物② 全分析:《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109 项2)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① 常规监测:《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1993)中23 项(见环函[2005]47 号),并统计当月取水量各地可根据当地污染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区域特征污染物② 全分析:《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1993)中的39 项3、监测时间(1)常规监测①西宁市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每月一次,每月 1~10 日采样监测一次如遇异常情况,须加密监测②三县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地表水饮用水源地每季度监测一次,每季度第一个月 1~10日采样一次;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每半年采样监测一次(前后两次采样至少间隔 4 个月)如遇异常情况,须加密监测③备用水源地如有备用饮用水水源地每年采样监测一次 (奇数年开展常规- 10 -监测, 偶数年开展全分析检测) , 数据仅报省环保厅。

      如遇异常,须加密监测2)全分析西宁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 6~7 月进行一次水质全分析监测3)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的县区,饮用水水源地监测工作,按照省财政厅和环保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2016年县域考核工作安排和2017年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环发〔2016〕298 号)要求执行4、质量保证监测数据实行三级审核制度, 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对监测结果负责,如监测断面水质异常,由承担监测任务的监测部门及时报告同级和上一级环保部门并进行复测, 同时及时向市环境监测站报送监测结果 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对任务承担单位进行质量监督与考核,对任务承担单位报送的监测结果进行审核,并对最后上报监测总站的数据质量负责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有关要求执行5、报送时间及方式(1)常规监测数据市环境监测站于每月 15 日前向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报送市级以上饮用水当月监测数据三县监测站应及时将审核后的饮用水水源地监测数据上报- 11 -市环境监测站 市环境监测站负责汇总辖区内所有县级城镇的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结果,并于 4 月、7 月、10 月前及次年 1 月 10 日前向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报送上一季度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数据; 于 7 月 15 日及次年 1 月 15 日前向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报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半年数据。

      同时将上报数据纸质版报市环保局及相关处室2)全分析监测数据和评价报告三县监测站应及时将审核后的饮用水水源地监测数据上报市环境监测站市环境监测站汇总审核后,于每年 9 月 15 日前向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报送;同时将纸质版报市环保局及相关处室6、数据填报格式报送监测数据时, 若监测值低于检测限, 在检测限后加 “L” ,表 1 的基本项目检测限应该满足地表水Ⅰ类标准值的 1/4;表 2和表 3 项目检测限须满足标准值的 1/4;未监测项目填写“-1”,并写明原因; 如监测断面水质异常, 由相关环境监测站组织核查,并向总站报送超标原因分析报送取水量时, 水源地当月未取水填写 “0” , 并注明原因(如备用水源地);未获得取水量信息填写“-1”若在用水源地当月未监测,则该水源地数据行填“-1”,并注明原因(如备用水源地);已停用水源地则不再报送监测数据并证明已停用7、组织实施与发布- 12 -市监测站负责市区即三水厂、四水厂、五水厂、六水厂、七水厂、徐家寨水厂、多巴水厂和黑泉水库的水质监测;各县环保局负责本辖区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的水质监测 目前不具备监测能力的,可对外委托监测,若委托社会化监测机构开展监测,需要该监测机构符合《青海省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并由委托单位初审合格后上报省环保厅复核,复核通过后方可委托开展监测。

      市环保局依据相关要求将饮用水源地监测信息在门户网站上发布二)(二)地表水水质监测地表水水质监测1、监测范围根据 2015 年 12 月 29 日,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青海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2015〕100 号)中确定的全省 46 个地表水监测断面(带“*”的断面为环保部确定的控制考核断面)及《2017 年青海省环境监测工作方案》要求,西宁市监测断面 21 个:扎马隆*、黑嘴桥、小峡桥*、塔尔桥*、润泽桥*、峡门、老幼堡、七一桥、西钢桥、新宁桥、报社桥、桥头桥、朝阳桥、沙塘川桥、新宁桥-大通、药水河入湟口、西纳川入湟口、教场河入湟口、云谷川入湟口、甘河入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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