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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工伤保险条例的内容大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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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南通市工伤保险条例的内容大全  工伤保险实行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缴费基准费率、统一基金财务账户管理、统一工伤认定标准和劳动才能鉴定、统一待遇支付标准、统一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南通市工伤保险条例2022吧! 南通市工伤保险条例2022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工伤保险制度,巩固工伤保险抗风险才能,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手段》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手段 其次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适用本手段 第三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那么确定费率、统一筹集,纳入市工伤保险基金管理 工伤保险实行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缴费基准费率、统一基金财务账户管理、统一工伤认定标准和劳动才能鉴定、统一待遇支付标准、统一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本市工伤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工伤保险工作的指导和监视管理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以下简称市区)工伤保险工作各县(市)和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所辖区域内工伤保险工作 第五条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概括承办市区工伤保险事务,并对各县(市)和通州区工伤保险经办业务负总责 各县(市)和通州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概括承办所辖区域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市劳动才能鉴定委员会负责全市工伤职工劳动才能鉴定工作市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市区范围内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工作,各县(市)和通州区地方税务部门负责辖区内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基金的财政专户管理,各县(市)和通州区财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工伤保险基金的财政专户管理 其次章工伤保险参保与基金征缴 第七条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区别费率,概括费率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相关规定和基金收支处境会同市财政等部门研究确定并适时调整,报市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依法核定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开展工伤预防等处境,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主动实时办理参保人员增减手续,按月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用人单位瞒报、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依法承受责任 第九条创办工程施工企业(含在统筹区外注册的施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期间,应为所使用的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可办理超龄人员从业伤害保险 企业可采用实名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为职工缴费参保,也可采取按工程合同额的确定比例缴费参保 企业承接施工工程后,应在工程施工开工前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 创办工程主管部门在办理安好监视备案手续时,负责查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发的工程参保证明,不能供给工程参保证明的,该工程按安好措施不合格处理 创办工程施工企业是指房屋建筑、铁路、马路、港口、水利、电力、桥梁、矿山、市政公用等土木工程企业以及园林绿化等各类工程施工企业 第十条创办工程施工企业采取按工程合同额的确定比例缴费参保,费率分为三个档次,对应不同的待遇标准,由单位选择确定一档费率为:房屋建筑施工工程为总造价的0.12%,城市道路工程为总造价的0.06%,去除工程按照去除面积每平方米1元缴费;二档为一档费率的150%,三档为一档费率的200%。

      园林绿化工程参照城市道路工程的缴费标准执行,其它创办工程参照房屋建筑工程的缴费标准执行创办工程施工单位首次参保的工程,费率按二档确定 第十一条工程施工期和工程合同额发生变更的,施工企业应在5日内办理参保变更手续未办理变更手续发生工伤的,由施工单位承受工伤保险责任 第十二条职工因工致残鉴定为一至四级的,留存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由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第三章工伤预防、医疗、认定、鉴定和康复 第十三条建立工伤预防、工伤康复与工伤补偿“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障体系,完善工伤保险制度 (一)用人单位应加大工伤预防投入,依法开展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工作,提高职工工伤预防意识和才能,制止和裁减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 (二)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的,应在24小时内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并按有关规定举行事故分析,明确责任,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交事故分析报告、整改措施和处理结果 (三)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对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评估,用人单位对评估的风险应实时作出整改,对在期限内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用人单位可实时调整其工伤保险费率 (四)工伤预防费在上年基金征收总额的2%内安置工伤预防工程,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以及医疗机构举行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辅助 第十五条 职工因工伤需门(急)诊或住院诊疗的,应在工伤保险协议机构举行治疗,处境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救治 第十六条工伤认定实行属地管理,各县(市)和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所辖区内工伤认定 第十七条劳动才能鉴定由市劳动才能鉴定委员会按照部、省劳动才能鉴定管理手段开展 第十八条工伤职工致残或造成身体功能障碍,经本人或近亲属申请,康复管理机构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均应到市定点工伤康复机构举行康复治疗 第十九条工伤康复应遵循医疗康复与职业康复并重的原那么,符合条件的工伤职工申请康复的,用人单位应予支持 第四章待遇支付 其次十条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法定退休年龄前,旧伤复发经诊断需要停工休息的,持续享受停工留薪期望遇 停工留薪期是指工伤职工遭遇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评定伤残等级前,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或康复机构根据工伤职工伤情及病史资料,经诊断确认并出具证明的休假时间 其次十一条工伤职工因伤残处境发生变化,经复查鉴定为一至四级的,伤残津贴的计发基数以其鉴定前12个月的平均缴费工资核定;平均缴费工资低于工伤发生时前12个月的平均缴费工资的,按工伤发生时前12个月的平均缴费工资核定。

      其次十二条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因伤情发生变化,复查鉴定等级变更的,其伤残津贴予以调整:伤残等级变更前伤残津贴数÷原计发比例×伤残等级变更后的计发比例 其次十三条经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人员,职业病诊断书确定的用人单位承受工伤保险责任 职业病诊断、鉴定时,工伤责任单位为该人员连续加入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与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职业病诊断、鉴定时,工伤责任单位存在的,鉴定为五至十级的,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缴费工资计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规定和标准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责任单位不存在的,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退休人员诊断为职业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计发基数为退休前12个月的平均缴费基数,退休金高于平均缴费基数的,按退休金计发,不再核定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经鉴定为一至四级的,不再核定伤残津贴,需要生活护理的按标准计发生活护理费,死亡的按照根本养老保险规定执行 其次十四条五至六级工伤职工,用人单位难以安置工作的,伤残津贴的计发基数为工伤职工遭遇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其次十五条工程工程按照第一档费率缴费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本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工伤发生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计算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其次档费率缴费的,以本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工伤发生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80%为基数计算;按照第三档费率缴费的,以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其次十六条加入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人员发生工伤,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经所在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办理 其次十七条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不含康复)的伙食补助费每天30元经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普遍公共交通费用(马路客运班车,火车硬座、硬卧和软座,轮船三等舱位等,不含市内交通)按实报支,因伤情特殊需要选择非普遍交通方式的,需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概括标准按照救治车交通收费标准按实报支;非住院期间的食宿费用按照每天不超过150元标准按实报支 其次十八条工伤职工与工伤发生时的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次十九条职工应当加入工伤保险而未加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支付标准为:五级18万元,六级14.5万元,七级11万元,八级7万元,九级4.5万元,十级2.5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支付标准为:五级8.5万元,六级8万元,七级4万元,八级3万元,九级2万元,十级1.5万元。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根基上增发40% 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缺乏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缺乏5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缺乏4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缺乏3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缺乏2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缺乏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达成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三十一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所称“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缴费基数调整时点同步执行 伤残津贴、抚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于每年7月1日调整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抚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根据统计部门每年公布的职工平均工资、统筹地区人均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和居民消费价格水对等处境确定,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手段,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照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调整水平确定,报市政府同意后公布。

      生活护理费按照统计部门每年公布的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发放完全护理、大片面护理、片面护理的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 第三十二条职工退养息老金、抚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抚养亲属抚恤金以及伤残津贴均不得重复享受,经本人或近亲属择一确定后不得变更 第三十三条职工发生工伤后与单位连续留存劳动关系与工伤保险关系至退休,未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退休后持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三十四条工伤待遇支付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法律法规举行调整 第五章工伤保险基金的监视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工伤保险基金纳入市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核算与监管,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六条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年初根据“以支定收”的原那么编制工伤保险基金年度筹划,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核准后,由市人民政府下发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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