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派出本科交换生手册.doc
13页中山大学派出本科交换生手册中山大学派出本科交换生手册中山大学教务处二OO七年十二月制目 录一、中山大学派出交换生培养工作流程------------------------------2二、中山大学本科交换生学习承诺书--------------------------------4三、中山大学本科交换生管理办法----------------------------------5四、中山大学本科交换生课程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申请表--------------9一、中山大学派出交换生培养工作流程(一)选拔我校每学期第三周开始赴境外交换生的选拔工作,第十周开始赴境内交换生的选拔工作具体报名条件及报名时间详见相关选拔通知选拔程序:1、学校教务处在全校范围内公开发布选拔通知;2、学生自愿报名申请;3、各相关学院(系)根据选拔条件对报名学生进行综合考评,按照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进行排序,择优确定初选名单并公示后报送学校教务处;4、学校教务处对相关学院(系)报送的推荐名单进行审核后择优确定推荐人选,并以学校名义向交换学校推荐;5、交换学校审批并发放交换生录取通知书二)交流学习前被学校确定为推荐对象的学生应按照交换学校及我校教务处的要求做好交流学习前的准备工作。
1、按照要求提交相关材料2、全面了解交换学校的学习、生活等各方面的情况,做好必要的准备特别要充分了解交换学校当学期的课程设置,对照我校的教学计划,妥善安排自己的学习学生在交流期间至少要修读与本专业教学计划相对等的学分3、认真阅读本手册所附的《中山大学本科交换生学籍管理办法》,充分理解其中对交流期间学习课程的学分及成绩的认定与转换的相关规定4、签署本手册所附的《中山大学本科交换生学习承诺书》5、按照学校要求办理相关离校手续三)交流学习期间1、交换生在交流学习期间应与本校导师、相关职能部门及学院(系)老师保持联系,定期汇报学习研究和生活情况2、交换生在交流学习期间必须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遵守对方学校的校纪校规,接受对方学校的管理3、在境内高校交流学习的学生需保留好在交流学习期间的医疗手册、处方、发票等,交流期满返校后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向所在校区门诊部的理赔师申请报销医疗费4、交换生在交流期满后应按时回校,不得擅自中止、延长交流期限或转往其他地区或国家,交流期满两个月内不能按时回校者作自动退学处理5、若交换生在交流期间因故必须中途终止交换培养计划,必须向双方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提前归校。
四)交流学习后1、学生在交流学习期满后应按时回校报到学习2、收到交流学习期间的成绩后,按照《中山大学本科交换生学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课程认定及学分、成绩转换的申请手续3、如果对方学校课程设置与我校有较大差异,对于学院(系)认定必须补修的课程,交流学习结束后,可采取以下处理方法:①回校补修;②若时间合适,也可于考试之前向相关课程的任课教师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及学院(系)批准后,直接参加考试4、交流期满回校一个月内,向学校教务处提交书面的交流总结五)相关费用及其他事项1、交换学校一般免收我校交换生的学费,我校所派出交换生应按时向我校正常交纳学费2、交换生的住宿费一般交付对方学校,我校可免收学生在外交换学习期间的住宿费,但学生应在离校前到我校财务部门及宿舍管理部门办理退宿手续,否则需照常缴纳住宿费3、在交流学习期间所需的手续费、往返旅费、生活费、住宿费、书杂费、保险及医疗费用等由学生本人自理(在境内高校交流学习的学生可申请报销交换学习期间的医疗费)在交流学习期间,学生所获得的资助津贴、奖学金或相关机构给予的经济资助由学生自主支配4、家庭经济困难的优秀本科学生可向我校申请“美国岭南基金会学生海外交流项目奖学金”,具体申请条件及程序参见“关于评选2006-2007学年度中山大学美国岭南基金会本科生海外交流项目奖学金的通知”(下载网址: 年 月~ 年 月赴 大学交流学习 个学期或 个月。
为保证交流学习任务的顺利完成,本人特向学校做出如下承诺:一、 本次申请是经过慎重考虑的,本人对在外交流学习的利弊有清醒的认识二、 本人已认真阅读并将严格遵守《中山大学本科交换生学籍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三、 自报到之日起两周内,如确因选课、健康等客观原因无法继续完成交流学习任务,本人将及时提出书面申请,待交流学校及我校教务处批准后,返回中山大学继续学习四、 未经我校教务处批准,擅自中断交流学习计划,本人将承担可能引起的一切后果五、 交流期满回校一个月内,本人将向我校教务处提交书面的交流总结承诺人: 学号: 学 院: 专业: 日 期: 年 月 日三、中山大学本科交换生学籍管理办法(中大教务【2007】9号文)为拓宽学生视野,引导学生形成兼容开放的文化精神,我校与国内外众多知名高校达成了实施交换培养本科生的协议到国外、港澳台地区高校或国内其他高校进行交换培养的本科学生,在交换培养期间,通称交换生。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派出交换生与接收交换生的管理工作,现根据我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一章 交换生的培养形式第一条 交换生的学习期限一般为1-2个学期,交换期满后应按时归校第二条 交换生的学习形式主要为自主选择专业相关课程插班听课第三条 交换生在交换培养期间,其学籍不变第二章 派出交换生的选拔与管理第四条 选拔交换生的基本条件:(1)政治思想表现好,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品德优良,遵纪守法,无违规违纪记录2)学习成绩优良,无不及格科目,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3)派出境外高校交流学习的学生,须具有较好的外语听说读写能力4)身心健康,综合素质高,能够圆满完成交换期间的学习任务 第五条 选拔交换生的程序:(1)除对方学校有特殊要求外,交换生从本科二、三年级学生中选拔2)我校于每学期中发布下一学期赴各高校交换生的选拔通知,由相关学院(系)组织学生报名3)在“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下,各相关学院(系)根据选拔条件对报名学生进行综合考评按照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进行排序,择优确定初选名单并公示后报送学校教务处4)学校教务处对相关学院(系)报送的推荐名单进行审核后确定推荐人选,并以学校名义向对方学校推荐,征得对方学校的同意批复后正式派遣。
第六条 课程修读及认定:(1)学生申请赴对方学校交流学习之前,需充分了解申请学校相应学期的课程设置,对照我校教学计划,妥善安排自己的学习,并书面提交交流学习期间的学习计划报所在学院(系)主管教学的院长(系主任)审批备案交换生在交流学习期间至少要修读与本专业教学计划相对等的学分,学校鼓励学生选读尽可能多的课程2)根据交换生所修读课程的内容,由我校认定其课程名称及相应的课程属性(公共必修课、公共选修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3)如果对方学校课程设置与我校有较大差异,对于学院(系)认定必须补修的课程,交流学习结束后,可采取以下处理方法:①回校补修;②若时间合适,也可于考试之前向相关课程的任课教师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及学院(系)批准后,直接参加考试第七条 课程学分及成绩认定:(1)交换生所修读课程的学分及成绩,应于交流学习结束后一个月内,由对方学校密封寄至我校教务处,教务处留存成绩单复印件,原件交相关学院(系)存档2)学分认定及转换交换生在对方学校交流学习期间所取得学分的认定参照我校学分与学时的对应关系,即一般课程18学时计1个学分,实验课36学时计一个学分当对方学校某门课程名称(内容)与我校相同或相近,但学分不同时可按以下两种情况处理:①若对方学校的课程学分高于我校,则按对方学校的学分登录,但高出部分不能抵消我校其他课程的学分。
②若对方学校的课程学分低于我校,学生应参加我校相关课程的补修或重考,考试及格者即可取得我校学分(成绩可按较高的一个登录)3)成绩认定及转换 成绩认定及转换大致分以下四种情况处理:①如果学生在对方学校所修课程成绩以百分制形式登录,则按对方学校给出的百分制成绩如实登录②如果学生在对方学校所修课程成绩以“A、B、C…”等级的形式登录,则根据下表中成绩等级与百分制成绩的对应关系,转换成相应的百分制成绩段,并以“取均值”原则给出相应的百分制成绩成绩等级A+AA-B+BB-C+CC-D+DF百分制成绩95-10090-10085-8982-8478-8175-7772-7469-7166-6863-6560-620-59(注:如对方学校“A+”为最高等级,则“A”对应我校的“90-94”分;若对方学校“A”为最高等级,则“A”对应我校的“90-100”分,然后再以“取均值”原则给出相应的百分制成绩③如果学生在对方学校所修课程成绩以“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的形式登录,则分别转换为“95、85、75、65、55”分④如果学生在对方学校所修课程成绩以“合格、不合格”的形式登录,则分别转换为“70、55”分。
⑤若有其他计分形式,由教务处商相关学院(系)确定第八条 课程认定及学分、成绩转化的基本程序:(1)学生填写“中山大学本科交换生课程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申请表”(该表可从教务处网页下载),连同所修课程的大纲或简介(须经对方学校盖章)一起提交所在学院(系)审查2)学院(系)将审查后的申请表及其他相关材料一起交学校教务处审核3)经审核的“中山大学本科交换生课程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申请表”原件由相关学院(系)存档,复印件由教务处备案第九条 学生管理:(1)交换生在交流学习期间必须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遵守对方学校的校纪校规,接受对方学校的管理2)交换生在交流期满后应按时回校,不得擅自中止、延长交流期限或转往其他地区或国家,交流期满两个月内不能按时回校者作自动退学处理3)若交换生在交流期间因故必须中途终止交换培养计划,必须向双方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提前归校第三章 接收交换生的管理第十条 外校交换生至我校就读,应在我校规定日期内办理注册报到手续我校根据双方协议安排交换生的住宿,并负责办理校园卡、学生证、图书证等第十一条 外校交换生在我校就读期间,应接受我校的管理,遵守我校的校纪校规第十二条 交换生在每学期前两周可试听预修读的课程,第三周内必须确定修读的课程,并填写我校教务处统一制作的《交换生选课登记表》,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由相关学院(系)留存原件,教务处及学生本人分别留存一份复印件。
第十三条 各相关学院(系)必须按时提交我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