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代表宣讲提纲.docx
18页宣讲提纲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主要内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我国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和根本准则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体现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一社会主义民主实质的根本制度,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根本途径和形式,是人民把国家的、民族的和自己的命运最终掌握在自己手中,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可靠保证这一制度基本内容主要包括:1.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民主选举是民主集中制的基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标志选民(在直接选举中)或选举单位(在间接选举中)有权依照法定程序选举代表,并有权依照法定程序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这对于保证各级人大真正按照人民的意志、代表人民的利益行使国家权力,是非常重要的2.人大和它的常委会集体行使国家权力,集体决定问题,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办事宪法规定了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按照这一规定,全国性的重大问题经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和决定,地方性的重大问题经过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和决定,而不是由一个人或少数几个人决定,这就能使国家的权力最终掌握在全体人民手中3.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向它报告工作,受它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在这个前提下,明确划分国家的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这样,既能使我们国家的行政、监察、审判、检察机关不脱离人民代表大会或者违背人民代表大会的意志而进行活动,又能使各个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进行工作,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4.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能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各自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分别审议决定全国的和地方的大政方针全国人大对地方人大不是领导关系,而是法律监督关系、选举指导关系和工作联系关系国务院对各级地方政府是领导关系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决定的事情,地方必须遵照执行,同时给地方以充分的自主权这样,既有利于统一领导,又有利于发挥地方积极性,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步伐5.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一方面受中央和上级机关的领导,行使宪法赋予的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另一方面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自治权这样,就能够把各民族紧密地团结在一起,保障国家的独立和繁荣二、《宪法》主要精神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曾于1954年9月20日、1975年1月17日、1978年3月5日和1982年12月4日通过四个宪法现行宪法为1982年宪法,并历经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四次修订今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这是我国现行宪法的第五次修改 (1)从内容上看,宪法规定了国家生活中的根本问题 宪法内容上规定国家生活中的根本问题:国家的性质、根本制度,国家的根本任务,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组织与职权,国家的标志等国家生活中的根本问题 (2)从效力上看,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①宪法在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②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和立法依据宪法为母法,普通法律为子法 ③宪法与普通法律相比,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和精神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规定相违背,否则,就会因违宪而无效 ④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 (3)从制定和修改程序上看,宪法比普通法律更严格 其目的是保障宪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使国家长治久安,社会健康发展。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共有21条主要内容包括:[1]确立了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实现指导思想的与时俱进;[2]调整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体布局和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3]完善全面依法治国和宪法实施;[4]调整充实我国革命和建设发展历程的内容;[5]调整完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和民族关系;[6]调整完善和平外交政策;[7]充实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全面领导;[8]增加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方面的内容;[9]修改完善国家主席任职任期方面的规定;[10]在宪法中增加有关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权方面的内容;[11]适应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发展要求,完善了宪法这方面的制度,增加与监察委员会有关的规定;[12]修改完善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宪法修正案突出的亮点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入宪法,是时代所需、民心所归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被实践反复证明行之有效、符合国情、具有强大生命力的指导思想,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带领全国人民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过程中相继提出的一系列新理论、新论断、新发展方式的高度概括,理应写入宪法,使之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一起,成为全国人民的行动指南。
二是将“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写入宪法,是理所当然中国的发展到了前所未有的历史阶段,目标宏伟,任务艰巨,需要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来把握方向、焕发精神、凝聚力量、科学决策、确保公平正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历史的选择、现实的需要、未来的保证,是如期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力量源泉三是赋予监察委员会宪法地位,体现了中国政治制度和宪法制度的发展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国家将组建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有利于形成反腐败的高压态势,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宪法制度的一大发展,意义重大而深远四是赋予设区的市以立法权,使得我国立法制度更加完善宪法作为根本法,在划分地方立法权方面,也应当随着社会的发展状况不断进行调整,才能够保证其先进性和全局性宪法修正案赋予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地方立法权,为立法法与地方组织法提供了宪法依据三、《监察法》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18年3月20日通过施行监察法共分9章,包括总则、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反腐败国际合作、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法律责任、附则,共69条。
制定监察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是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的必然要求;是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实践经验,为新形势下反腐败斗争提供坚强法治保障的现实需要;是坚持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坚持走中国特色监察道路的创制之举;是加强宪法实施,丰富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举措《监察法》的主要内容是:1、实现监察对象全覆盖,即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包括:所有公务员及参公管理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2、明确了监察机关的权力架构及领导体制监察委员会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受其监督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工作,地方监察委员会之间由上级领导下级监察委主任由相应级别人大选举产生,副主任及委员由其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监察委主任可连任但不超过两届,地方监察委主任任期与本级人大相同。
各级监察委可向辖区内组织、单位、行政区域、国企派驻或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3、明确了监察机关的权限与措施对被调查对象可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技术调查、通缉、限制出境需严格的程序批准,由公安、国安等机关依法执行留置,由监察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省级监察委应报国家监察委备案,设区的市级以下应报上一级批准对涉嫌严重职务违法、犯罪且尚未查清的四类情形才可使用: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可能逃跑、自杀的;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4种情形可提出从宽处罚的意见:自首、坦白、积极退赃、重大立功或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必须由领导集体研究,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4、明确了对被调查人的权利保护措施留置不得超过3个月,经上一级批准可延长最多3个月,延长仅限一次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调查人和涉案人员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予以排除调查人员进行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全程录音录像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提供医疗服务讯问被留置人员应当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讯问笔录由被讯问人阅看后签字。
监察机关不是司法机关而是政治机关,留置期间并未进入司法程序,此时律师不能会见4、 《监督法》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修订通过,该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共9章48条监督法的颁布实施,对于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增强监督实效,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更好的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一)监督法的基本原则1、坚持党的领导原则在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中应该体现为:第一,要围绕国家工作大局开展监督第二,要牢固树立党的领导观念2、依法行使职权原则(1)主体必须合法监督法适用于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2)监督的对象必须合法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对象主要有:①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新增监察委员会);②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人员;(3)监督的方式要合法①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②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③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⑤询问;⑥质询;⑦特定问题调查;⑻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
4)监督的内容要合法人大监督的内容,是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包括:专项工作监督、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监督和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等法律监督的形式,一是执法检查;二是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5)监督的程序要合法3、集体行使职权原则人大常委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4、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原则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5、公开原则(二)人大常委会的经常性监督工作1、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是指本级“一府两院”就某一专门事项的工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作报告,由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的监督活动根据监督法第三章的规定,这一方式的主要内容和程序是:制定年度计划和确定议题;启动专题调研;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对报告机关整改情况的督办;通报和公布有关情况2、计划、财政预算监督(1)计划监督:听取和审议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审查和批准计划调整方案;听取和审议中长期规划的中期评估报告;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