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件2港股通委托协议-申万宏源证券.doc
15页附件2:港股通委托协议甲方(投资者或证券投资产品的管理人):资金账户:乙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营业部/□分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国证监会《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登记、存管、结算业务 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 乙方从事港股通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港股通包括沪港通下的港股通(以下简称沪市港股通)和深港通 下的港股通(深市港股通)沪市港股通,是指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 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在香港设立的证券交 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进行申报(买卖 盘传递),买卖沪港通规定范围内的联交所上市的股票深港通下的 港股通,是指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深交所)在香港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联交所进行申报 (买卖盘传递),买卖深港通规定范围内的联交所上市的股票。
当甲方只申请开通沪市港股通交易权限但未申请开通深市港股 通交易权限时,除本协议另有说明外,本协议中的港股通特指沪市港 股通,甲方签署本协议可委托乙方通过沪市港股通买卖港股通股票,且甲方申请开通深市港股通交易权限时需另行签署本协议当甲方只申请开通深市港股通交易权限但未申请开通沪市港股 通交易权限时,除本协议另有说明外,本协议中的港股通特指深市港 股通,甲方签署本协议可委托乙方通过深市港股通买卖港股通股票, 且甲方申请开通沪市港股通交易权限时需另行签署本协议;当甲方同时申请开通沪市港股通和深市港股通交易权限时,除本 协议另有说明外,本协议中的港股通包括沪市港股通和深市港股通, 甲方签署本协议可委托乙方通过沪市港股通和深市港股通买卖相应 的港股通股票第一章双方声明和承诺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一) 甲方已阅读并充分理解中国证监会《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 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上交所、深交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关于港股通的业务规则以及乙方 向其提供的《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等相关文件,甲方具有合法的 港股通交易资格,不存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以及业务规则等规定的禁止、限制或不适于参与港股通交易的情 形;(二) 甲方保证在其与乙方委托关系存续期内向乙方提供的所有 证件、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且用于港股通交易的资金来 源合法,并保证遵守国家反洗钱的相关规定;(三) 甲方已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从事港股通交易的相关风险, 并已详细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和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乙 方的免责条款;(四) 甲方承诺遵守港股通交易的内地与香港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等规定,并承诺按照乙方的相 关业务流程办理业务;配合证券交易所及乙方采取的限制措施;自行 承担因违法违规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五) 甲方承诺,同意由中国结算代甲方名义持有通过港股通取 得的证券;(六) 甲方承诺,将遵循买者自负原则,不以不符合投资者适当 性条件为由,拒绝承担港股通交易及交收责任;(七) 甲方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的内容皆为本人真实意愿,并自 愿承担虚假陈述的一切后果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一) 乙方所属证券公司是依照内地法律设立且有效存续的证券 经营机构,具有相应的证券经纪业务资格,已开通了港股通业务交易 权限;(二) 乙方承诺遵守本协议,按本协议的约定为甲方提供港股通 交易相关服务第二章委托代理第三条 双方同意,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为其代理提供以下服务:(一) 接受并执行甲方依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下达的合法有效的 委托指令;(二) 进行资金、证券的清算、交收;(三) 托管甲方买入或其他方式取得的有价证券;(四)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通过乙方向甲方提供的红利分派等名义 持有人服务;(五) 接受甲方对其委托、成交及账户内的资产及变化情况的查 询,并应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清单;(六)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业务 规则规定的甲方可以委托乙方进行的其他活动以及双方依法约定的 其他委托事项。
第四条甲方在参与港股通交易前,应先依照法律法规、相关业 务规则开立账户用于证券交易、清算交收和计付利息等乙方代理中 国结算开立证券账户,应遵循中国结算的有关规定甲方可以使用其已经开立的沪市A股证券账户(沪市人民币普通 股证券账户)进行沪市港股通交易,或已经开立的深市A股证券账户 (深市人民币普通股证券账户)进行深市港股通交易甲方通过深市港股通买入的证券,暂不能通过沪市港股通卖出; 甲方通过沪市港股通买入的证券,暂不能通过深市港股通卖出第五条甲方新办理或者变更上交所指定交易的,自下一港股通 交易日起方可进行沪市港股通交易甲方新开深市A股证券账户的,自下一港股通交易日起方可进行 深市港股通交易;客户转托管股份,自下一港股通交易日方可卖出第六条甲方存在当日有交易行为、当日有申报、有交易未完成 交收或者上交所、深交所、中国结算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甲 方不得撤销指定交易或注销证券账户第七条甲方知晓并认可:其获得的香港证券市场免费一档行情, 与付费方式获得的行情相比,在刷新频率、档位显示等方面存在差异; 甲方应仅作为最终用户使用上述行情信息,未经联交所同意不得将其 提供给任何机构或个人,也不得用于开发指数或其他产品;联交所及 其控股公司、该控股公司的附属公司等行情信息提供方,将尽力保证 所提供上述行情信息的准确和可靠度,但不能确保其绝对准确和可 靠,亦不对因信息不准确或遗漏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
第八条甲方向乙方下达委托指令的方式包括柜台委托、自助委 托以及乙方认可的其他合法委托方式,具体委托方式以实际开通为 准甲方应充分了解各种委托系统的操作方法,乙方对此有解答咨询 的义务第九条甲方通过本协议第八条约定的委托交易方式下达的委托 指令均以乙方电脑记录资料为准甲方进行柜台委托时,必须提供委托人(指甲方本人或其授权代 理人,下同)身份证明文件,并填写委托单,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受 理甲方的委托,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甲方在使用非柜台委托方式进行证券交易时,必须严格按照乙方 证券交易委托系统的提示进行操作,因甲方操作失误造成的损失由甲 方自行承担第十条甲方进行网上委托时,只能使用乙方直接提供给甲方的 软件,或甲方依照乙方指示从乙方指定站点下载的软件甲方使用其 他途径获得的软件进行网上委托所产生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自 行承担网上委托是指甲方通过互联网或移动通讯网络向乙方网上委托 系统下达委托指令、获取成交结果的服务方式网上委托的上网终端 包括电子计算机、、平板电脑等通过互联网或移动通讯网络连接 乙方委托系统的设备甲方不得扩散通过乙方网上委托系统获得的乙方提供的相关证 券信息参考资料。
甲方应单独使用网上委托系统,不得与他人共享 甲方不得利用乙方网上委托系统从事证券代理买卖业务,并从中收取 任何费用当甲方有违反本条款的情形时,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委托, 并釆取适当的形式追究甲方的法律责任第十一条甲方进行人工委托时,应当在委托后的三个交易 日内到乙方经营场所补填委托单据,在补填委托单据前,以录音 作为甲方的委托凭证若甲方在三个交易日内补填了委托单据,则以 该补填的委托单据作为甲方的委托凭证;若甲方未在三个交易日内补 填委托单据,则在三个交易日后以乙方委托系统交易记录作为甲方的 委托凭证乙方应妥善保存录音、委托单据以及委托系统交易记 录等第十二条甲乙双方可以书面方式约定本协议第八条约定的委托 方式之外的其他委托方式,并约定该委托方式的执行程序、身份验证 方式等内容第十三条甲方应同时开通多种委托方式,下载多套乙方提供的 网上交易系统,当乙方某种自助委托系统出现故障、网络中断、高峰 拥挤等异常情况,或者甲方网上委托方式被冻结时,甲方可采用其他 委托方式或委托系统下达委托指令第十四条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港股通交易而发出的委托及撤销委 托等指令的内容和方式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甲方通过乙方 委托系统进行港股通交易时,如因甲方操作失误或因甲方指令违反相 关交易规则或本协议约定,或其他可归咎于甲方的原因而造成损失 的,由甲方承担。
第十五条甲方在进行委托前须确保已完全了解有关交易规则, 如甲方发出的指令被乙方委托系统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拒绝受理, 则该委托应视为无效委托由此导致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 担甲方申请办理深市港股通托管单元变更(整体转托管除外)时, 乙方应提醒甲方,对于持股基准日晚于转托管申报日的投票、境内申 报截止日晚于转托管申报日的股利选择权申报及供配股认购申报,转 出股份相应的投票和申报指令将作无效处理,甲方需在新托管单元重 新申报甲方申请办理深市港股通证券转托管时,乙方应检查其是否享有 权益,如有,应提醒其是否需要将权益一并转出,申报选择股利经确 认的红利权、收购权除外甲方申请办理深市港股通证券转托管时,乙方应提醒甲方,以下 情形不允许转托管:未完成交收的证券(当日日终交收到账的除外), 冻结的证券、权益,分拆及合并业务临时代码额度换算期间的原股票 代码,申报选择股利经确认的红利权,收购权,股利选择权申报、供 配股认购申报、投票等委托类指令第十六条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令时,如果出现由于甲方原委托 指令未撤销而造成乙方无法执行甲方新的委托指令时,由此导致的后 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第十七条甲方在委托有效期内可对未显示成交回报的委托发出 撤销委托指令(交易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但由于市场价格随时波 动及成交回报速度的原因,甲方的撤销委托指令虽经乙方发出,但甲 方委托可能已在市场成交,此时甲方应承认并接受该成交结果。
第十八条甲方委托指令成交与否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清 算数据为准,成交即时回报仅供参考由于市场或设备、网络通讯等 技术原因,如果出现高于甲方委托卖出价格或者低于甲方委托买入价 格的成交价后长时间仍无成交即时回报的情况,此时甲方委托指令成 交与否一律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清算数据为准乙方接受甲方 对其委托成交及账户资金和证券变化情况的查询,并应根据甲方的要 求提供相应的清单第十九条甲方应特别注意,在港股通业务中,中国结算依照法 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办理额度内供股、额度内公开配 售和以股息权益选择认购股份的服务,暂不提供超额供股和超额公开 配售的服务,不提供新股发行认购服务第二十条甲方应特别注意,甲方可以通过联交所“披露易”网 站和相关发行人网站,查询港股通股票发行人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披露的信息第二十一条甲方发现以下异常情形时,应立即通知乙方,以保 证甲方的正常交易能够尽快恢复:(一) 证券交易所已开市,甲方无法进入委托交易系统;(二) 甲方发现账户中资产余额、委托记录有异常;(三) 甲方发现有人在未经任何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其数字证书或 账户密码等;(四) 甲方发现其他影响其正常交易的异常情形。
出现上述系统异常情形时,甲方应立即与乙方联系,以保证甲方 的正常交易能够尽快恢复如甲方未能立即通知乙方,由此而导致的 后果、损失和风险,由甲方自行承担第二十二条甲方应在委托指令下达后三个港股通交易日内向乙 方查询该委托结果,如甲方对委托结果有异议或发现任何系统异常情 况,须在查询当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