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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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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试行)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第一条 开展国家助学贷款是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速人才培养,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而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学生助学管理中心、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等文件的通知》 (粤教贷〔2007〕4 号)和广东省教育厅《印发的通知》 (粤教贷〔2007〕5号)等文件的精神,支持部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解决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保证学生能顺利完成学业,切实做好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顺利开展,现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第二条 学校在国家开发银行广东分行(以下简称:广东省分行)和广东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助学中心)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组织、申请、审批、发放和回收等项目管理工作;各院(系)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组织、申请、审批、发放和回收等项目管理工作第三条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的贷款银行是指为广东省高校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代理银行是指受国家开发银行和省助学中心的委托负责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结算业务的支付宝公司。

      第二章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机构设置与职责第四条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一名校级领导任组长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校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制定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实施办法及奖惩措施,明确相关各职能部门的分工,协调各职能部门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的关系,并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考核第五条第五条 学校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设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具体组织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各项要求;(二)负责与省助学中心和贷款银行、代理银行的日常业务联系;(三)在贷款银行和省助学中心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校内审批和贷前、贷后的组织管理工作;(四)负责组织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的宣传、教育工作;(五)指导各院(系)开展助学贷款工作第六条第六条 各院(系)成立由所在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任组长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受理所属院(系)学生的贷款申请,组织填写和收集有关贷款需要的各种表格和资料,对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建档;(二)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建立贷款学生的管理台账,及时掌握每位贷款学生的基本情况,并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管理台账始终保持一致;(三)配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催缴和清收所属院(系)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四)及时完成学校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安排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第三章 宣传与教育宣传与教育第七条第七条 学校、院(系)两级要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助学贷款宣传教育工作,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能及时准确了解国家助学贷款的方针、政策,并熟悉申请与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程序及要求第八条第八条 学校、院(系)两级要组织开展诚信及征信教育,并将这项工作贯穿与招生、新生入学、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毕业就业教育的全过程,提高大学生的诚信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诚信氛围第九条第九条 在贷款学生中开展普及金融常识的宣传教育,增强金融意识第四章第四章 助学贷款的申请与审核助学贷款的申请与审核第十条第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对象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生(不含在读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外国留学生) 、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学生家庭经济确有困难,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人均生活水平,无力缴纳学费、住宿费,并得到当地政府的认可证明(镇政府或县民政局加盖公章)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道德品质良好,诚实守信,无违法违纪记录,学习认真,学习态度端正,无补考现象。

      五)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以及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承诺正确使用所贷款项并按规定履行还贷义务;(六)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通则》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程序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程序(一)院(系)在接受学生申请前必须组织学生学习本办法,让学生了解清楚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关事项,学生个人如实填写并提交《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及承诺书》 ,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理由、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个人学习及表现情况、对国家助学贷款的认识等内容,申请书提交到所在院(系) 每人贷款额不超过 8000 元,且只能贷款当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不对贷款学生以前未交学住费等进行追贷院(系)汇总后将贷款需求报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向所在院(系)提交如下贷款申请资料:1.身份证、学生证、家庭户口本首页及家长单页等复印件(两份) ;2.贷款学生家长承诺书内容包括:(1)同意学生贷款;(2)承诺作为贷款学生的永久联系人,并提供贷款学生的联系方式;(3)承诺督促和协助贷款学生按期还本付息;3.乡、镇(街道办事处或父母所在单位)以上民政部门关于贷款学生及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三)经当地政府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四)院(系)在收到学生申请后,对学生贷款申请和资料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应以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审核,将申请者分为特困生和普通生,组织学生进行公开评议,将结果进行公示并将初审通过名单统计汇总报学生资助管理科五)院(系)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实际情况,初步确定本院(系)贷款对象,报学生工作部(处)汇总审核学生资助管理科审核无误后发放《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 (以下简称:《审批表》 ) 院(系)国家贷款工作小组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登录国家开发银行网站进行网上申请六)院(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贷款申请材料对学生网上申请进行审核,并审批本院(系)贷款学生的贷款金额及贷款期限,审核无误后提交学生资助管理科审核各院(系)必须对学生的贷款申请材料严格把关,凡是不符合真实性、合理性、准确性的一律不得报送七)学生资助管理科在网上审核学生资料,将审核结果在网上上报省助学中心八)省助学中心审核学校上报信息,并将结果反馈学校,由学生资助管理科通知各院(系)组织学生打印申请审批表,经学生本人签名、院(系)签署意见盖章后再送回资助管理科第五章第五章 合同签订与贷款发放合同签订与贷款发放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学生资助管理科根据省助学中心和贷款银行的审批结果,向所在院(系)发放《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合同》 ,由所在院(系)组织学生填写打印,并负责进行审核,最后汇总上报学生资助管理科。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学生资助管理科根据贷款银行和省助学中心的授权对合同进行审核,统计汇总后上报申请拨付贷款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学生资助管理科接到贷款发放通知后,通知代理银行将贷款转入学生的银行卡账户,然后由贷款学生的银行卡账户转入学校结算账户学生资助管理科将贷款发放清单交学校财务处以划扣学费第六章第六章 贷款的计息、贴息与风险补偿金的划拨贷款的计息、贴息与风险补偿金的划拨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政策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贷款学生的利息从贷款到账之日起计付,其中正常学制内的利息由省财政支付,正常学制之外的利息及因违约等原因造成的罚息由学生自付一般情况下,学生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毕业当年的 7月 1 日(含 1 日) ;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 1 日起自付利息;当休学的借款学生复学后,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当月的 1 日;提前还贷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对正常学制内助学贷款的财政贴息,由学生资助管理科根据省助学中心的通知,于每年末将本校学生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名单、贷款额、利息、罚息等进行统计汇总上报省助学中心,按规定程序办理。

      对应有学生自付的利息和罚息,由学生资助管理科通知代理;银行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进行代扣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相关规定足额准确将风险补偿金列入当年高校部门预算在每年 10 月 30 日前,学生资助管理科根据省助学中心发出的划拨风险补偿金的通知,将应由省助学中心汇集的风险补偿金按时划转省助学中心第七章第七章 贷款展期及合同变更贷款展期及合同变更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可在毕业前向学生资助管理科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学生资助管理科审查同意后,由省助学中心统计上报贷款银行审批,批准后由学生资助管理科为其办理展期手续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原贷款展期期间,隶属学校管理,由省财政继续贴息省助学中心及我校学生资助管理科对该笔贷款继续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借款合同为约束有关各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借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一)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先还清贷款本息,学校有关部门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二)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入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学生资助管理科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

      学校有关部门必须在学生资助管理科采取上述措施后,方可为学生办理相应手续学校相关部门未征得同意,为贷款学生办理转学等相关手续造成银行经济损失的,由相关部门赔偿,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八章第八章 贷款的贷后管理贷款的贷后管理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各院(系)负责人要协助学生资助管理科为每个贷款学生建立业务管理和诚信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贷款审批表、借款凭证、诚信记录等,并做好贷款学生信息一览表的登记、上报工作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学生资助管理科要按照上级统一要求,建立助学贷款管理台账和贷款学生信息一览表,及时准确做好资料登记管理工作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各院(系)须建立简明实用的贷款学生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贷款审批表复印件、学生诚信记录等,做好贷款学生信息一览表的登记、上报工作,并设立专柜妥善保存助学贷款档案资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学校和二级院(系)要教育、指导、监督学生合理使用助学贷款,院(系)对贷款学生的日常表现跟着考评,对贷款学生的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并上报学生资助管理科对于有违反贷款协议行为的学生,可以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取消其继续申请贷款的资格等措施,并视情况提前回收贷款。

      第九章第九章 贷款的回收贷款的回收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学生毕业离校前,学生资助管理科和二级院(系)助学贷款工作小组要教育贷款学生严格履行还款义务,并组织其办理还款确认手续,签订《还款确认书》 ,确定毕业后固定联系人和本人联系方式上述手续办妥后,学校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各院(系)助学贷款工作小组在贷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将其贷款情况和诚信档案并入学生个人档案,如实向用人单位通报学生的贷款信息,建立与用人单位的联系方式,请求用人单位督促学生按时还款,并将相关资料汇总报送学生资助管理科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学生资助管理科和各院(系)助学贷款工作小组鼓励有条件的贷款学生提前还款,毕业离校前提前还款的借款学生应登录国家开发银行网站提出还贷申请,将所借本金足额存入还款账户(支付宝账户) ,银行划扣款项完毕后,凭个人证件到学生资助管理科办理相关手续贷款学生提前还款的,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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