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韩国宪法诉愿制度的比较——以与美德日俄的比较研究为视角.docx
19页学校代号 学 号分类号 密 级博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韩国宪法诉愿制度的比较以与美德日俄的比较研究为视角学位申请人姓名 培养单位 导师姓名及职称 学科专业 研 究 方 向 报告提交日期冃录 2一、 个人简介 3二、 选题背景及意义 3(-)选题背景 3(―)选题意义 3三、 文献综述 6(二) 韩国宪法诉愿制度 7(三) 美国宪法诉愿制度 8(四) 德国宪法诉愿制度 9(五) 日本宪法诉愿制度 10(六) 俄罗斯宪法诉愿制度 11四、 研究内容 12(-)研究思路 12(二)技术路线 13五、 研究工作的重点、难点,拟采取的解决措施 15(一) 研究工作的重点 15(二) 研究工作的难点 15(三) 拟突破的难点 15(四) 自己的创新或特色 16六、 写作计划 16(-)准备阶段 16(二)写作与研究阶段 16七、 主要参考文献冃录 16—、个人简介开题人:二、选题背景及意义(一) 选题背景韩国宪法诉愿制度美国宪法诉愿制度德国宪法诉愿制度日木宪法诉愿制度俄罗斯宪法诉愿制度(-)选题意义宪法诉愿源丁•德语“Verfassungs_beschwerde"—词,起源于奥地利的个人诉愿制度, 经过瑞士的国法诉愿制度的发展,最后成熟于德国。
最初出现在1818年5月26日的 巴伐利亚王国宪法规定的“宪法权利保护的诉愿嘔该宪法规定,公民在其宪法赋予的权 利受到侵害时,具有诉愿权1849年《法兰克福宪法》第126条中规定:帝国宪法有 权制裁“侵害联邦宪法所规定的权利”的行为1885年,宪法学者Max von Seydel在其 学术著作中使用“诉愿权"概念,宪法诉愿开始成为学术界使用的学术用语在宪法诉愿 制度建立初期,宪法诉愿的理念中不仅包含着对个人权利救济的内涵,同时也体现着宪 法制度下各种权利救济的形式与功能1919年巴伐利亚的新宪法将诉愿权规定为宪法 诉愿该邦宪法中规定,宪法诉愿案可以向国事法院提起经过历史的变迁,宪法诉 愿作为严格的法律概念得到普及是1949年以后1949年12月,德国宪法法院法草案 中曾使用“宪法诉愿"的用语1951年3月通过的《联邦宪法法院法》第90条规定了“宪 法诉愿",并经过各个州的宪法实践活动,于1969年1月宪法修改时,补充了第94条 第2款,将宪法诉愿制度规定在基本法中,使Z正式成为具有宪法地位的制度在奥地利,1867年在《国家基本法》第3条规定了类似诉愿审判的制度,即公民 对宪法上保障的基本政治权利受侵害而提出诉愿吋,帝国法院应予以受理。
尽管当时 规定,诉愿的保护要通过行政的救济程序,但以司法形式保护基本权利已产生了积极影 响在1920年宪法中,宪法诉愿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具体化,第144条中明确规定了 市民提起宪法诉愿的具体程序当时诉愿的范用主耍限定在行政官厅的决定与处分,与 德国的宪法诉愿制度Z间形成了鲜明的对照通过1975年的宪法修改,扩大了宪法诉 愿的范用,规定因法律的违宪而导致基木权利受侵害者可提起违宪审判请求瑞士的宪 法诉愿制度是整个宪法裁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早在1848年的联邦宪法第105条规 定了相关的诉愿制度,并与议会功能结合在一起在1874年宪法第113条中进一步明 确了宪法诉愿的范围与功能根据1978年12月12月通过的宪法,四班牙实行了宪法 法院制度,宪法第161条规定了宪法诉愿的审判权,规定:宪法法院有权审理以宪法规 定的基本权及基木自由受侵害为由而提起的宪法诉愿在诉愿范围上,西班牙排除了对 “法律"提起诉愿的可能性,体现了西班牙独特的宪法文化特色韩国在1987年宪法中 采用了宪法诉愿制度,并通过《宪法法院法》进一步具体化,确立了个人通过宪法诉愿 权对抗国家权力的制度在宪法诉愿制度发展过程中,在国家与个人关系的调整以及个人的宪法救济权的性 质问题上一直存在着学术争论。
比如,在德国的宪法法院法制定过程中,是否规定宪法 诉愿的问题上,出现了赞同和反对两种观点,具争论的核心仍然是个人权利的救济界限 问题以德国联邦议会的法律委员会主席为代表的部分人提出反对意见主耍理由是: 从徳国基本法赋予个人主观公权的保护程度看,徳国并不需耍概括性的保护制度;宪法 诉愿制度有可能对法治国家通过司法进行的权利救济带來不确定性;如实行宪法诉愿制 度 可能导致诉讼量的大大增加,使宪法法院承受太多的压力;作为宪法诉愿审判程序 的基本权概念是不确定的,以具作为标准而进行权利救济的判断,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 法治国家的性质与功能等而赞同意见则认为,实行宪法诉愿制度,有利于公民个人参 加宪法生活,强化基本权的权利性;个人在国家生活中,虽然受到不同法律制度的保护, 但法律的保护并不是绝对的,宪法性权利的实现需耍依赖于更为具体化的救济程序一 般的司法程序存在着忽视宪法价值的现象,个人通过宪法诉愿主张其宪法权利有利于强 化保护功能,突出“国家一社会关系"中个体的存在意义;宪法诉愿既是保护个人权利的 制度,同时也是维护法制统一性的客观的保护制度;普通法院可以审理法律问题,但并 不熟悉宪法问题的判断,专门性的宪法问题需要专门的宪法法院进行合理的判断;宪法 诉愿制度是一种补充性的制度,应尊重普通法律程序的价值,不会对普通程序的发展造 成负面影响等。
经过充分的讨论,1951年的联邦议会最终同意正式确立宪法诉愿制度 委员会报告中指出:宪法诉愿制度有利丁•宪法与公民的共同发展,提高公民的民主意识, 有利于发挥宪法法院基本权利的保护功能根据这种认识,最终的草案中规定:当任何 人的基本权利中的一个或基本法第33条、38条、104条和101条规定的基本权利受到 侵犯时,有权提起宪法诉愿;对侵害的权利,如有其他权利救济程序时,应穷尽其他权 利救济程序从德国等国家宪法诉愿制度发展的历史和经验看,宪法诉愿功能与个人的地位的确 定,即宪法体制中个人权利的保护有着密切的关系,其制度设计的重耍冃的是在多样化 的权利保护体系中开辟个人接近国家的途径,扩大控制“公权力”的范围,体现国家尊重 与保障人权的基木理念,保障个人的主体地位在宪法法院的职权中,以个人的名义能 够提起基木权利救济的只有宪法诉愿制度在这种意义上,宪法诉愿制度是个人通过宪 法程序寻求基本权利救济的有效形式Z—,“是扩大公民基本权保障的近代宪政史发展 的历史产物"在现代违宪审查制度中,作为直接保护公民宪法权利的宪法诉愿制度为个人面对国 家寻求直接的基木权利救济提供了有效的机制,也对维持宪法秩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而 韩国作为第一个将宪法裁判制度,尤其是宪法诉愿制度引进亚洲的国家,在这些年的发展 中也已取得了显著的成效•韩国宪法诉愿制度的性质依据《宪法裁判所法》,可分为权利 救济型宪法诉愿和违宪审查型宪法诉愿,宪法诉愿的对彖是公权力的行使或不行使,且在 提请时需遵循补充性原则•本研究对韩国宪法诉愿制度进行了分析和评述,以期对我国宪 政制度的完善具有启示作用.在韩国,宪法裁判所的职权主耍有五个方面:第一,根据普通法院的提请,进行法 律违宪与否的审判;第二,高级官员弹劾审判;第三,政党的解散审判;第四,国家机 关Z间、国家机关与地方自治团体Z间及地方自治团体Z间权限争议的审判;第五,老 白姓宪法诉愿的审判。
宪法诉愿的终局决定具有五种效力第一,羁束力对宪法裁判所来说,在同一审 判范围内,不能再作岀撤销、变更决定第二,形式确定力对当事人来说,无其他审 判途径第三,实质确定力对诉讼冃的物来说,同样的案件不能作相反的主张第四, 羁朿力宪法诉愿的终局决定对国家机关来说,也必须遵守,不得变更第五,执行力宪法诉愿的终局决定生效后具有执行力三、文献综述(一)宪法诉愿制度的基本概念当臣民的权益受到国王或他的属下侵害时,臣民可以提出诉愿,由国王指示有关部门或者法院处理早在1215年,英国《大宪章》就已承认了臣民的诉愿权不过当时 只是贵族享有的权利14世纪以后,受理和答复诉愿一直是英国议会的职能o 1791年 法兰西宪法确认公民有向法定机关呈递诉愿书的自由同年,美国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 I条规定,国家不得剥夺人民向政府请愿的权利后来,德国、比利时、土耳其、葡萄牙、 日木等许多国家的宪法都承认公民的诉愿权一些社会主义国家也在宪法中规定了诉愿 权由于各国的具体制度不同,各国法律对诉愿的主体、期限、范I韦I、管辖、审理、决 定、效力等规定也不尽相同一般国家确认公民个人为诉愿主体,但也有些国家认为法 人、团体、集体也可以提起诉愿。
有的国家规定诉愿包括原诉愿和冉诉愿,有的则未明 确规定两级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没有规定诉愿权,但宪法确认公民对于国家机 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提岀中诉、控告或检举1989年通过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对属丁人民法院受案范閑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其 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 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些规定同一些国家的 宪法确认的诉愿权有类似Z处面对公权力对基本权利的侵害个人应通过什么途径获得救济?个人能否直接面对 宪法法院主张自己的基本权利?在宪法实施过程中个人的宪法地位、诉讼资格和基木权 利的救济程序是各国宪法学界普遍关注的基本问题当通过普通法律程序不能有效地保 护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时国家是否有义务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救济提供有效的途径?宪 法诉愿制度的产生为个人面对国家直接寻求基本权利救济提供了现实的机制°冃前 这 一制度主耍是由实行宪法法院制度的国家所采用 但其基本理念与功能已产生了广泛 的社会影响本文以个人、社会与国家关系为基础 探讨现代宪法诉愿制度发挥功能的 基础与具体形式。
首先,宪法裁判所是宪法的保障机关宪法裁判所是为保障宪法得到有效实施以及 宪法在法体系中的最高地位而设立的作为宪法保障机关,宪法裁判所的主要职权是裁 决宪法性争议,以使宪法在法体系中的最高地位得到保障,使任何违宪的法律、法规、 规章、命令及其他立法行为、行政行为、司法行为和政党行为等归于无效第二,宪法 裁判所是最终的审判机关宪法裁判所不仅对具体案件进行审判,而且对立法的合宪性 进行抽象审查宪法裁判所的裁决对普通法院具有约束力,其判决具有终局性第三, 宪法裁判所是政治中立机关宪法裁判所具有政治中立性,不干预政治对宪法诉愿的整体功能的评价学术界有不同的认识与评价如前所述,自宪法诉愿 制度建立开始,就充满了各种争论人们在充分肯定其个人权利保护的意义的同时,也 怀疑这一制度的现实功效,对其发展可能带来的负而作用也表示的一定的担心比如, 宪法诉愿案件的增加是否会加大宪法法院的工作压力?个人直接面对宪法法院,会不会 导致民众诉讼的泛滥?以基本权利的保障为基础的宪法诉愿是否可能破坏宪法规定的 权力分立格局?宪法法院会不会成为凌驾丁•最高审判机关的“超级审判机关"等这些担 心是有一定道理的在实行宪法诉愿制度的国家中遇到的最大的问题是,宪法诉愿案件 数量的膨胀,如韩国宪法法院受理的案件数的91%涉及宪法诉愿方面的内容,而且其 中50%是检察官不起诉处分的诉愿。
如从2006年1月到6月共受理案件896件,其中 848件是宪法诉愿案件数量的增多对宪法法院的工作带來了很大的压力,即使在由16 名法官组成的德国宪法法院很难适应宪法诉愿数量增加的工作压力还有一个问题是, 宪法诉愿的胜诉率是比较低的,一般在5%左右二)韩国宪法诉愿制度韩国的“宪法诉愿制度"是由1987年第6共和国修订宪法首次引入,并在《韩国宪法 裁判所法》第68条至75条中规定,是宪法裁判所的五大功能Z-o在韩国,宪法诉愿是 指在公权力侵害国民基本权利时,宪法裁判所通过宪法诉讼程序,保障公民基木权利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