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docx
12页Word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 兹经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约定:本保险单承保的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按照以下规定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一、保险金额以一千元至一万元为限保险费依照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档次,加收一倍 二、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发生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致伤,需要治疗时,其实际支付的医疗、医药费,五元以下的保险人不负责,五元以上的(含五元)保险人全部负责其给付累计总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三、除外责任 1.被保险人因患疾病所支付的医疗、医药费用; 2.按公费医疗规定应自费购买的药品; 3.整容费及安装假肢、假牙、假眼的费用; 4.挂号费、护理(陪住)费、取暖费、误工费、停尸费; 5.私人诊所、康复医院、气功治疗的费用 四、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医疗、医药费给付时,须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证、投保单位或有关部门的事故证明,街道(乡)以上公立医院的治疗诊断的证明及医疗、医药费原始凭证 五、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申请给付保险金过程中如有欺诈行为,保险人除追回已给付的保险金外,有权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追偿因调查核实过程中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六、本条款其它未尽事宜,按照本公司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规定办理,其规定内容与本条款规定有抵触的,应以本条款规定为准 推荐 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 兹经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约定:本保险单承保的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按照以下规定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一、保险金额以一千元至一万元为限保险费依照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档次,加收一倍 二、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发生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致伤,需要治疗时,其实际支付的医疗、医药费,五元以下的保险人不负责,五元以上的(含五元)保险人全部负责其给付累计总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三、附外责任 1.被保险人因患疾病所支付的医疗、医药费用; 2.按公费医疗规定应自费购买的药品; 3.整容费及安装假肢、假牙、假眼的费用; 4.挂号费、护理(陪住)费、取暖费、误工费、停尸费; 5.私人诊所、康复医院、气功治疗的费用 四、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医疗、医药费给付时,须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证、投保单位或有关部门的事故证明,街道(乡)以上公立医院的治疗诊断的证明及医疗、医药费原始凭证。
五、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申请给付保险金过程中如有欺诈行为,保险人除追回已给付的保险金外,有权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追偿因调查核实过程中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六、本条款其它未尽事宜,按照本公司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规定办理,其规定内容与本条款规定有抵触的,应以本条款规定为准 金融合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 兹经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约定:本保险单承保的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按照以下规定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一、保险金额以一千元至一万元为限保险费依照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档次,加收一倍二、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发生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致伤,需要治疗时,其实际支付的医疗、医药费,五元以下的保险人不负责,五元以上的(含五元)保险人全部负责其给付累计总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三、除外责任1.被保险人因患疾病所支付的医疗、医药费用;2.按公费医疗规定应自费购买的药品;3.整容费及安装假肢、假牙、假眼的费用;4.挂号费、护理(陪住)费、取暖费、误工费、停尸费;5.私人诊所、康复医院、气功治疗的费用四、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医疗、医药费给付时,须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证、投保单位或有关部门的事故证明,街道(乡)以上公立医院的治疗诊断的证明及医疗、医药费原始凭证。
五、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申请给付保险金过程中如有欺诈行为,保险人除追回已给付的保险金外,有权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追偿因调查核实过程中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六、本条款其它未尽事宜,按照本公司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规定办理,其规定内容与本条款规定有抵触的,应以本条款规定为准 有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新整理版有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新整理版 兹经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约定:本保险单承保的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按照以下规定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一、保险金额以一千元至一万元为限保险费依照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档次,加收一倍 二、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发生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致伤,需要治疗时,其实际支付的医疗、医药费,五元以下的保险人不负责,五元以上的(含五元)保险人全部负责其给付累计总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三、除外责任 1.被保险人因患疾病所支付的医疗、医药费用; 2.按公费医疗规定应自费购买的药品; 3.整容费及安装假肢、假牙、假眼的费用; 4.挂号费、护理(陪住)费、取暖费、误工费、停尸费; 5.私人诊所、康复医院、气功治疗的费用。
四、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医疗、医药费给付时,须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证、投保单位或有关部门的事故证明,街道(乡)以上公立医院的治疗诊断的证明及医疗、医药费原始凭证 五、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申请给付保险金过程中如有欺诈行为,保险人除追回已给付的保险金外,有权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追偿因调查核实过程中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六、本条款其它未尽事宜,按照本公司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规定办理,其规定内容与本条款规定有抵触的,应以本条款规定为准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第一条 附加合同说明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凡本附加合同条款未做规定的内容,主合同条款适用本附加合同如主合同系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抵触时,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 附加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 本附加合同如与主合同同时投保,主合同保险责任开始条款适用本附加合同 投保人也可以在主合同有效期间内的年生效对应日前申请投保本附加保险。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即为主合同当时的年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治疗,或在就近医院抢救(被保险人病情稳定后须转入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所支出的医疗费用,按如下规定给付医疗保险金: 一、门诊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_________元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按_________%给付医疗保险金,但在每一保险年度内此项给付限额为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_________%,并且门诊次数不得超过_________次 二、住院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按_________%给付医疗保险金,但在每一保险年度内此项给付限额为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_________% 三、当被保险人治疗跨二个保险年度时,本公司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当年度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医疗保险金 四、被保险人因他人责任造成伤害而引起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他人承担的部分,本公司不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身体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五、被保险人患并流产、分娩; 六、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八、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散攀岩、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期间; 九、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 十、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六条 保险期间与续保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若在保险期间届满日的十日前,投保人未以书面作不续保的通知,则本附加合同视为续保续保开始日期为原附加合同届满日后主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保留终止本附加合同续保的权利本公司如终止本附加合同的续保,须在本附加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投保人 第七条 续保保险费的计算 本附加合同续保时,续保保险费按续保当时被保险人职业的费率计算 本公司有权于每一保险年度未调整本附加合同的续保保险费率,但须在本附加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投保人 第八条 保险费(含续保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终止 主合同交费方式为期交的,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及交费日期与主合同相同主合同交费方式为趸交的,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为年交,交费日期为主合同的生效日或年生效对应日 投保人如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附加合同效力自宽限期间届满的次日起终止。
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后所发生的保险事故及其后遗症,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第九条 受益人 本附加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第十条 保险金申请 一、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可在治疗结束后,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保险合同,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收据,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含相关的诊断依据)及医疗费用正式收据,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以及本公司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 二、本公司在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三、申请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本公司如认为必要,可对被保险人的身体予以复查 四、被保险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一条 职业变更 被保险人职业变更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本公司自被保险人职业变更之日起按如下规定处理:被保险人职业危险程度降低的,本公司退还职业危险程度降低部分的未满期保险费;被保险人职业危险程度增加的,本公司加收职业危险程度增加部分的未满期保险费;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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