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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例分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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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例分析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 饶卫华律师二OO八年五月二十九日1广大律师事务所提纲第一部分 黄百能、夏楚辉电信服务合同纠纷系列案件介绍第二部分 电信服务合同常见法律问题分析2广大律师事务所第一部分黄百能、夏楚辉电信服务合同纠纷系列案件介绍3广大律师事务所一、黄百能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1573)(一)案情简介 2006年8月16日,原告在省电信惠州分公司办理了电信宽带业务,双方 订立了“惠州电信宽带业务使用协议书”原告选择的套餐是“600元包全年 800小时:1、超时部分按3元/小时计算,超时部分全年600元封顶2、送 180元的互联星空体验卡3、终端按1元购买”协议第六条约定,“属于预 交费用的客户,预交期满后,用户在本回执到期前一个月内不修改套餐或 资费类别,期满后按120元/月不限时标准收取”,第八条约定“乙方(指原告 )同意,如参加该优惠的宽带付费、共线、小灵通因欠费三 个月而被甲方强制拆机,不论乙方办理的预缴宽带使用费优惠是否到期, 甲方有权对该宽带实行与欠费捆绑拆机,并有权处理乙方所预缴的宽 带使用费剩余金额款项原告认为该两条款不符合公平原则,请求法院予 以撤销。

      一审、二审均被驳回4广大律师事务所(二)案件分析 1.可撤销合同(1)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只有对因重大误解而订立 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及一方以欺诈和胁迫手段后者乘人之危、使对方 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当事人才有权请求撤销合同条款2)显失公平的认定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72条,显失公平包 括两个构成要件,一是主观要件,必须是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对方没有 经验;二是客观要件,必须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该条款是否公平?是否剥夺了原告的选择权?从该套餐优惠办法可 见,即使原告享受该套餐时不限时上网,全年的费用也不超过1200元也 就是说,原告在享受优惠的情况下年最高费用为1200元,而在转入普通资 费后年总费用为1440元,两者相比,一为优惠,一为普通,并不存在“明显 ”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情形协议保障了原告的选择权5广大律师事务所2.不安抗辩权 (1)《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 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 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 )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 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 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 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6广大律师事务所(3)《电信条例》第35条,电信用户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 式及时、足额地向电信业务经营者交纳电信费用;电信用户逾期不 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有权要求补交电信费用,并可以 按照所欠费用每日加收3‰的违约金对超过收费约定期限30日仍不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用户,电 信业务经营者可以暂停向其提供电信服务电信用户在电信业务经 营者暂停服务60日内仍未补交电信费用和违约金的,电信业务经 营者可以终止提供服务,并可以依法追缴欠费和违约金三)应注意的问题 1、预交费客户和非预交费客户应区分并注明; 2、优惠套餐到期前通知; 3、中止服务的通知义务; 4、对用户剩余金额无权处置7广大律师事务所二、黄百能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1574)(一)案情简介 原告诉称:原告固定(2377086)2007年1月16日被被告错误开通 彩铃2007年1、2月份共错收用户彩铃费7.63元。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 书面赔礼道歉;2.赔偿误工费3.15元、打字复印费3.15元;3.双倍退还错收 的彩铃费;4.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及律师代理费被告辩称,原告固定(2377086)2007年1月16日因被告工作人员 差错被错误开通彩铃,被告已经派遣工作人员当面向原告赔礼道歉被告 是由于工作人员的工作失误而错收原告的彩铃费,而非故意欺诈,并已根 据“错一赔一”的服务承诺以话费扣减的形式退还了错收的彩铃费15.26元 原告的误工费和打字复印费没有证据证明,要求被告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和律师代理费也没有法律依据,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8广大律师事务所(二)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和被告之间成立电信合同关系 1、关于被告是否应向原告退费并赔偿的问题:电信服务合同是意定性民事关系 ,被告向社会做出的“退一补一”承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合同的组成部 分,双方对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应按约定处理被告因工作失误错收彩铃费,已 经及时向原告退还话费并补偿等值话费,没有造成原告的损失2、双方并无约定退还话费的方式,故被告可以以现金转为预存话费的方式退还 原告信息费原告要求退费的请求已经得以履行,现其再要求被告以现金退费没有 依据。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应当双倍赔 偿民事诈欺行为的构成特征之一是不法行为造成实际侵害结果,即造成他人的实 际损失被告是因工作失误,并非恶意欺诈原告,原告话费已退还并得到补偿,不 构成欺诈行为,不存在双倍赔偿的问题4、关于误工费、打字复印费、交通费的问题,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述损失的 存在,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本案的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9广大律师事务所(三)法律分析 1、关于合同的履行 (1)《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 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 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2、关于双倍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适用双 倍赔偿因此,适用双倍赔偿的前提是经营者有欺诈行为欺诈的构成要 件包括:(1)欺诈方具有欺诈的故意2)欺诈方实施欺诈行为3) 被欺诈的一方因欺诈而陷入错误并因此作出了意思表示4)欺诈行为造 成了另一方的损失10广大律师事务所(四)应注意的问题 1、未经用户同意,不应擅自增加用户的服务功能; 2、出现纠纷后,及时查找原因,确因我方原因造成,应及时纠 正,并向用户道歉。

      11广大律师事务所三、黄百能电信服务合同纠纷(1889)(一)案情简介 原告诉称:原告是被告公司惠州市分公司的小灵通用户2007年5月17 日原告在惠州市分公司办理小灵通停机保号及注销业务惠州市分公司办 理注销该机的业务后,对原告在被告处仍存有话费余额49.06元不予退还 原告请求判令被告:1、返还话费余额49.06元;2、赔偿原告误工费50元, 打字复印费10元;3、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原告的话费余额被告愿意退还,并在一审庭审时当庭向原告 退还了话费余额49.06元原告的误工费和打字复印费没有证据证明,因此 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12广大律师事务所(二)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在被告下属机构广东省电信有限公司惠州市分公司 办理该机停机及注销业务后,原告缴付的费用亦应一并结算现被告已经 将话费余额退还给原告,双方因电信服务合同关系发生的权利和义务终止 ,原告主张被告返还话费余额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至于原告提出在办理 退费过程中造成经济损失所提交的证据,未能充分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 支持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告不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在庭审时明确表示,小灵通销户时话费余额必 须退还。

      因此,上诉人在被上诉人下属分支机构惠州市分公司办理小灵通 停机销户业务时,被上诉人负有对上诉人缴付的话费进行结算,并退还剩 余款项的后合同义务现被上诉人已在一审开庭时当庭将剩余话费退还给 上诉人,上诉人的诉讼目的已经实现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未有充分证 据予以证明,因此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一、二审案 件受理费各50元,均由被上诉人负担13广大律师事务所(三)法律分析1、话费余额是否应当退还? 《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 诚实信用的原则2、停机保号与销户的区别 停机保号是暂时中止合同,用户除交纳停机保号费外,无需交纳其他费 用电信经营者暂时为用户保留号码,无需提供其他电信服务 销户是双方终止合同,应当退还用户剩余金额14广大律师事务所四、黄百能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1890)(一)案情简介 原告诉称:原告是被告公司下属惠州市分公司的宽带用户,上网帐号为 hz2685052原告要求被告下属单位惠州市分公司提供宽带收费清单,但惠 州市分公司拒不提供原告请求判令被告:1、提供hz2685052帐号ADSL收 费清单;2、赔偿原告误工费50元,打字复印费10元;3、承担本案的全部 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此前没有向被告下属单位惠州市分公司要求提供 hz2685052帐号ADSL收费清单,现原告诉请要求提供收费清单,被告表示 同意并在庭审中当庭向原告交付了hz2685052帐号ADSL收费清单原告的 误工费和打字复印费没有证据证明,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15广大律师事务所(二)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和被告之间的电信服务合同关系依法成立有效在 该服务合同关系中,原告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 情况的权利,对此被告应当根据《电信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提供收费清 单在该案诉讼期间,被告当庭将收费清单交给原告,应视为被告已经履 行了提供收费清单的义务至于原告提出在办理业务过程中造成经济损失 ,因没有证据证明,故对原告要求赔偿误工费及打字复印费的请求,不予 支持综上判决如下:驳回黄百能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由原告黄百能 负担 一审宣判后,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电信服务合同依法成立有效 被上诉人应根据《电信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上诉人的请求,及时 免费地为上诉人提供ADSL宽带收费清单现被上诉人已在一审庭审时当庭 向上诉人提供收费清单,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提交收费清单的诉讼目的已 经实现,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 判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应由被上诉人承担16广大律师事务所(三)法律问题分析电信服务经营者是否应当为消费者宽带上网ADSL提供收费清单?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 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2)《电信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为电信用户 交费和查询提供方便电信用户要求提供国内长途通信、国际通信、移动 通信和信息服务等收费清单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免费提供四) 应注意的问题1、应用户要求及时免费提供收费清单; 2、用户对交纳本地费用有异议的,电信业务经营者还应当应用户 的要求免费提供本地收费依据,并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协助用户查找 原因17广大律师事务所五、黄百能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2141)(一)案情简介 原告诉称: 2002年2月,原告在被告下属单位惠州分公司入网号码0752 -23770862007年4月初,原告在被告属下的惠州电信的营业厅索取该号 从2005年5月至2007年4月的国内长途通信的收费清单和自2005年5月至 2007年4月除国内长途通信之外的本地收费依据被告拒绝向原告提供 上述收费清单和收费依据。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提供上述收费清单和收 费依据,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在2007年4月要求惠州分公司提供上述 收费清单和收费依据,现被告同意提供上述收费清单和收费依据,原告的 诉请可立即得到满足,请法院予以驳回18广大律师事务所(二)法院判决 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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