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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中医药学会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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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宝路
  • 文档编号:4610583
  • 上传时间:2017-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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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黑龙江省中医药学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学会全称:黑龙江省中医药学会(以下简称本学会)第二条 本学会的性质黑龙江省中医药学会(以下简称本学会)是中医药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管理工作者的学术性群众团体,是依法成立的社团法人,是党和政府联系中医药科学技术工作者与管理工作者的纽带,是发展中医药科学技术事业的助手,是属地方性,自愿结成、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团结广大中医药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管理工作者,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促进中医药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中医药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中医药科技人才和管理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我国人民的健康和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省中医管理局和省民政厅的业务知道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学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地址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一、开展各种形式的中医药学术活动,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研讨和科学考察活动二、编辑出版中医学术期刊、科普读物、专著及有关信息资料三、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提高会员及广大中医药科技工作者的学术水平,在广大群众中进行中医药的普及与宣传四、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中医药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五、组织中医药专家协助政府对中医药科技政策、发展战略、政策法规和管理决策进行论证六、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深化改革、转换职能中委托,交办各项工作和任务七、向有关部门居间优秀的中医药人才、推荐、奖励优秀学术成果、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八、开展国际学术交流,加强同有关国际学术团体及学者的联系、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九、开发和推广中医药科技成果,为有关部门提供科技咨询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学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拥护本学会的章程;(二) 又加入本学会的意愿;(三) 个人会员1、 中医院校毕业,获得职业中医师,中药师,助教,验研究员,助理编辑,技师以上职称者2、 从事于中医药学科有关的人员,具备以上相应技术职称者3、 中医药工作的管理者4、 有丰富经验的中医药管理人员5、 具有医师以上职称的民族医药工作者四) 团体会员参与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并有一定数量中级职称科技人员的中医药企、事业单位,可接纳为团体会员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二)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三) 由理事会教授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 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 参加本学会的活动,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三) 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四)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 执行本学会的决议;(二) 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三) 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 1 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学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中医管理局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 执引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 决定副秘书长、个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 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驶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三条 本学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 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龄不超过 70 周岁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中医局审查并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省中医局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会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省中医局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会长行驶下列职权:(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 代表本团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驶下列职权:(一) 主持办理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 协调各分支结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执行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一) 会费;(二) 捐赠;(三) 政府资助;(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 利息;(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备、完善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民政厅和省中医局的财务审计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八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 日内,经省中医局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中之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力、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建议。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终止提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中医局审查同意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中医局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 2006 年 6 月 12 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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