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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物权变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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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鲁**
  • 文档编号:427582105
  • 上传时间:2022-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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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本概念1. 物权变动:物权的发生、转移、变更和消灭物权变动的原因主要有三 种:(1) 法律行为,如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如抛弃、捐助、遗赠 )、合同 (如买 卖合同、抵押合同 )和多方法律行为(如设立公司的协议 );(2)事件和事实行 为,如时效取得、先占、添附、善意取得等 ;(3) 公法上的行为,如征收、 没收、强制执行、判决2. 地役权: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 人不动产的权利3. 现实交付:出卖人将标的物直接置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是一种将 对动产的直接管领力现实地移转于买受人的物权变动4. 简易交付:是一种观念交付,动产物权的受让人己经直接占有该动产, 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租赁、借用占有该动产,在让与人与受让人就移 转动产所有权或设立动产质权的合同生效时,即视为已经完成交付,以代 替现实交付5. 指示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 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涉及三方 当事人:如甲的动产由乙直接占有,而甲欲将此动产处分给丙6. 占有改定:在动产交易中,出让标的物时,出让人基于生产、生活的需 要仍需继续占有动产,此时双方可以通过协议,使受让人取得动产时间接 占有,以取代现实交付而取得所有权。

      重点考点详解1. 物权的取得与消灭(1)能够引起物权取得的法律事实 ——民事行为:买卖、互易、赠与、 遗赠等行为取得所有权,通过设定抵押权、地役权、质权等取得他物权; 民事行为以外的原因:时效、征收、没收、法律规定、附合、混合、加 工、继承、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合法建造、法律文书、孳息2)能够引起物权消灭的法律事实 —— 民事行为:抛弃(单方民事行 为)、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民事行为以外的原因:标的物灭失、法定期 间的届满、混同2.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单方行为(抛弃物权、捐助)、双方行为 (买卖、赠与、抵押、质押、承包合同等)、多方行为(合伙、设立公 司)一、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的物权变动规则(一)变动模式法律行为有效 +处分权 +登记(二)适用范围1. 不动产的所有权、抵押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抛弃:抛弃行为有效 +处分 权+注销登记2. 不动产买卖:买卖合同有效 +处分权 +过户登记3. 不动产赠与:赠与合同有效 +处分权 +过户登记4.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出让或转让合同有效 +处分权 +设立登记5. 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抵押合同有效 +处分权 +设立抵押登记6. 基于设立公司(合伙)协议的不动产出资:设立公司(合伙)的多方法 律行为有效 +处分权+过户登记7. 附着于土地之林木的买卖与赠与:买卖(赠与)合同有效 +处分权 +过户 登记(三)例外情况1.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或转让,无须设立登记或移转登记。

      未登记,不 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可以对抗本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其他成员 家庭承包的,家庭成员之一死亡的,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承 包地由家庭其他成员继续承包经营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该土地承包经 营权消灭,但承包地为林地的除外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 的规定继承2. 地役权的设立,无须设立登记但未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注意】仅指不得对抗自 “供役地”受让权利的善意第三人约定的地役权期限不得超过需役地和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 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四)登记1. 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2.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 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 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 理3. 原则上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 起 30 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4. 可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情况:(1)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2)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3)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 不动产权利的。

      4)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5)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6)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5. 登记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要件,物权变动的时间点是将注销登记、移转 登记、设立登记、变更登记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之日,而不是发放权属证 书(房产证、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等)之日6. 登记具有对抗力 ——登记使物权变动产生抗力;处分力 ——不登记不得 处分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时,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无法办理抵押物登 记,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权利凭证的,可以认定债权人对该财产具有优先 受偿权,但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二、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规则(一)变动模式生效的法律行为 +处分权 +交付(或放弃占有)1. 普通动产:交付即完成物权变动,没有登记的问题2. 特殊动产:交付即完成物权变动,但未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1)物权法解释一第 6 条:转让人转移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所有权,受 让人已经支付对价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 此处物权法第 24 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的,不予支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 外转让人的债权人含破产债权人、人身损害债权人、强制执行债权人、 参与分配债权人。

      2)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注意】受让人已支付对价并转移占有,虽未办理过户登记仍可对抗善意 第三人二)适用范围1. 抛弃动产所有权或质权:抛弃单方法律行为有效 +处分权 +放弃或返还占 有2. 动产买卖或赠与:买卖或赠与合同有效 +处分权 +交付(现实交付、指示 交付、占有改定、简易交付)3. 动产质权或部分权利质权(具有权利凭证的支票、本票、汇票、债券、 存款单、仓单、提单等)的设立:质押合同有效 +处分权 +交付(现实交 付、指示交付、简易交付)注意】此处无占有改定另外,以支票、本票、汇票、债券这 4 种出质 时,未在凭证背书 “质押”字样的,已经设立的权利质押不能对抗善意第三 人4. 基于设立公司(合伙)协议的动产出资:设立公司(合伙)的多方法律 行为有效+处分权+交付(现实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简易交付)三)例外情况 ——需要设立登记 普通动产及有权利凭证的有价证券质押生效是交付生效但以下几种情况 质押需要登记才生效其变动模式:生效的法律行为 +让与人具有相应的 处分权 +设立登记,即:质押合同有效 +处分权 +设立登记。

      1. 以没有权利凭证的有价证券(例如国库券、电子提单、电子仓单)出质 的,质权自在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2. 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其他股权出质,质权自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3. 以著作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在国家版权局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专 利权出质的,质权自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商标权出 质的,质权自在国家商标局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4. 以应收账款设立权利质权的,质权自在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质 权设立四)例外情况 ——无须公示1. 生效的法律行为 +让与人具有的处分权2. 动产抵押的设立抵押合同有效 +处分权 【注意】未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3. 动产浮动抵押权的设立抵押合同有效 +处分权 【注意】未登记,在休眠期结束后,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休眠期指浮 动抵押权在抵押财产确定之前,抵押权人没有支配具体抵押财产的权利, 或不产生禁止抵押人在正常经营范围内处分抵押财产的权利,除非在抵押 合同中对某些财产或处分行为作相反的规定三、交付 以交付作为公示方式的物权包括:(1)普通动产的所有权;(2)动产质权。

      注意】交通运输工具所有权的变动,以交付为要件;但是其公示的方 法,则是登记因此,第三人判断交通工具所有权归属的依据,并不是占 有,而是登记一)现实交付1. 现实交付有三种特殊情况:经由占有辅助人为交付、经由被指令人为交 付、经由占有媒介关系而为交付2. 现实交付的法律效果: ①动产所有权移转于买受人; ②风险移转给买受 人承担;③利益承受一一由买受人取得孳息所有权3. 动产买卖中交付完成的判断:(1)约定了交货地点: ①目的地交货; ②指定地点交货; 【注意】目的地交货不等于送货上门2)未约定交货地点且标的物不需要运输: ①订立合同时已知的货物存 放地点 一一该存放点; ②订立合同时不知货物存放地点 一一营业地3)未约定交货地点且标的物需要运输:货交第一承运人二)简易交付1. 构成要件:(1) 动产已经由对方直接占有,但物权并未变动;(2) 引起简易交付的合意,法律要求较为宽松:既可以表现为 “债权性合 意”,如买卖合意、质押合意,也可以表现为 “物权性合意 ”,如让渡所有权 的合意、设立质权的合意;(3) 简易交付引起物权变动的时间点,为上述合意达成之时三)指示交付1.两个合意:( 1)产生移转动产所有权或者设立动产质权的合意;( 2) 让与返还请求权的合意。

      2. 物权变动时间:指示交付的两个合意生效时发生物权变动但该指示通 知到达直接占有人之前,就算已经发生物权变动,也不对直接占有人发生 效力3. 指示交付两种类型: (1)让与人系间接占有人(如出租人、出借人、寄存人)时,可将他基 于占有媒介关系(租赁、借用、寄存)所生的债权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 人,以代交付这种返还请求权的让与同时为间接占有的移转2)让与人非间接占有人时,可对受让人让与对直接占有人的返还原物 请求权、占有回复请求权或者占有之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以代现实交付四)占有改定1.两个合意: (1)受让人取得动产所有权的合意;法律对引起占有改定的合意要求较 为严格:必须以 “物权性合意”(“它是你的了”)为限反之, “债权性合 意”(“我愿意把它卖给你 ”)不能够引起占有改定2)让与人和受让人成立借用、保管、租赁、委托、承揽等债权合同的 合意,依照该债权合同使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以代现实交付2.占有改定引起物权变动的时间点,两个合意达成之时3. 设立动产质权、权利质权时,若采用占有改定方式交付,不发生物权变 动的效果,质权未设立根据:物权法 27 条、担保法解释 87 条)4. 让与人实施无权处分,且以占有改定方式完成交付的,不发生善意取得 的效果,受让人不能善意取得动产所有权或动产质权。

      无法律依据、通 说观点)四、有权处分的多重买卖 -略五、无权处分的多重买卖1.行为模式:第一出卖人与前买受人之前已进行交付或登记,标的物的所 有权已转移给前买受人,然后又与次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无权处分)2.与前买受人订立的合同、与次买受人订立的合同都有效3. 与前买受人是有权处分;与后买受人是无权处分4. 前行为人取得物权;后行为人没有取得物权,可依合同主张违约责任, 至于能不能构成善意取得,要结合具体情况来分析,严格把握善意取得的 构成要件总结】 “让与人具有相应的处分权 ”决定是有权处分还是无权处分,则又 涉及“物权的归属”的复杂问题一般而言物权人享有处分权但在下列情 形物权人的处分权受到限制 :① 物权法第 20 条:办理移转所有权的预告登记后 ,不动产所有权人不享有 处分权② 物权法第 31 条:经由非基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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