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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备考资料罪名及特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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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硕备考资料:罪名及特点法硕备考资料——罪名及特色一. 危害国家安全罪1. 背叛国家罪:1) 客体: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2) 客观方面3) 主体:特殊主体,中国公民4) 主观方面:直接故意5) 认定:2. 分裂国家罪1) 客体:国家的统一2) 客观方面3) 主体:一般主体4) 主观方面:直接故意5) 认定:3. 武装叛乱、暴动罪1)客体: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2)客观方面:3)主体:一般主体,常为众人含首要分子、积极参与者、其她参与者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5)认定:犯罪过程中杀人、放火等活动的,属于本罪内容,不单独定罪4. 间谍罪1)客体:国家安全2)客观方面:参与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为敌人批示轰击目的三者之一3)主体:一般主体,涉及中国公民、外国人或无国籍人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6) 认定:叛逃后加入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任务,以叛逃罪和间谍罪数罪并罚 5.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1)客体:国家安全与利益2)客观方面:选择性罪名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四者之一即可3)主体:一般主体,中国公民和非中国公民均可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均可。

      5)认定:明知对方为间谍组织而为本罪行为,构成间谍罪,不以本罪论处 二. 危害公共安全罪1. 放火罪1) 客体:公共安全2) 对象:关系公共安全的公私财产焚烧自家财产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也构成本罪3) 客观方面:行为犯可作为;也可不作为:以行为人负有避免火灾发生的特定义务为前提,且发生重大损失4) 主体:一般主体,年满14周岁即可5) 主观方面: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6)认定:行为犯,以实行完毕放火行为为既遂1没点燃或刚刚点燃未能独立燃烧为未完毕与否有危害成果或危险均不影响既遂成立;2与失火罪的区别,失火罪为过错,且为成果犯,即必须导致严重后果;3放火为了毁坏财物而没有危及公共安全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如危及公共安全,仍定本罪;4以纵火焚烧的措施破坏交通工具、设施、电力设备、易燃易爆设备、电视电信设施,定破坏交通工具罪或破坏交通设施罪;5以放火杀人的,危及公共安全的,定本罪,否则,定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2. 爆炸罪1) 客体:社会公共安全2) 客观方面:作为;不作为,锅炉工故意不加水致使锅炉爆炸3) 对象:必须针对不特定多数人或重大公私财产4) 主体:一般主体年满14周岁即可5) 主观方面: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6)认定:1以爆炸杀人、伤人、毁物的,行为人主观上指向的是特定人或物,也采用了措施避免危及公共安全,客观上也没有危及公共安全,则定故意杀人(伤害,毁坏财物)罪,如果客观仍然危及了公共安全,仍定本罪;2以爆炸的措施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电力设备、煤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或通讯设备的,不以本罪论处; 3. 以危险措施危害公共安全罪定义:使用与放火、投毒、决水、爆炸措施的危险限度相称的其她危险措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1) 客体: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2) 客观方面;驾车撞人、私设电网、向人群开枪射击、传播病毒或泄露放射性物质3) 主体:一般主体4) 主观方面: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5) 认定6) 惩罚:尚未导致严重后果的,3- 4. 破坏交通工具罪定义: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颠覆、毁坏危险,尚未导致严重后果或者已经导致严重后果的行为1) 客体:交通运送安全2)对象:正在使用中(涉及临时停靠、随时开动)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或航空器;不涉及三轮车、自行车、摩托车、拖拉机(农村作为重要交通工具的除外)、马车,破坏这些工具而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而构成犯罪的,可定故意杀人(伤害,毁坏财物)罪;破坏没有交付使用或正在制造、维修、储存中的交通工具,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3)客观方面:破坏交通工具的要害部位,如操作系统、制动刹车系统,使交通工具严重受损或完全报废,足以发生颠覆、毁坏危险如果毁坏门或窗等辅助设施的或者盗窃车轮使车辆不能行使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或盗窃罪论处;不管与否导致严重后果,均以本罪论处;以与否也许发生颠覆、毁坏危险为度,车都不能开了,也就谈不上危险了4) 主体:一般主体5) 主观方面: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6)认定: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以爆炸、放火措施破坏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并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颠覆、毁坏危险的,一律定本罪;破坏未交付使用的交通工具且危害公共安全,定爆炸罪、放火罪;未危及公共安全,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本罪与盗窃、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客体和对象不同盗窃、故意毁坏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的重要部件并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颠覆、毁坏危险的,定破坏交通工具罪;盗窃、故意毁坏非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的部件或盗窃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的附属部件且不影响交通安全的,定盗窃罪本罪属于危险犯和成果加重犯既遂与未遂的原则是行为实行与否终了但有例外,行为终了了,并未导致危险,定未遂(实行终了的未遂);行为未终了,但导致了危险,顶既遂(未实行终了的既遂)尚有一种正宗的未遂,即开始实行,尚未导致危险即因意外因素停止,如已经导致危险而因意外因素停止,仍为既遂。

       5. 破坏交通设施罪1) 客体:交通运送安全2) 对象:正在使用中的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其她交通设施3) 客观方面:必须足以导致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颠覆、毁坏的现实危险或导致严重后果没有现实危险的,不构成本罪熄灭灯塔,在轨道上搁置障碍物也算4) 主体:一般主体分组织、领导和积极参与者;其她参与者两种5) 主观方面: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6) 认定: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区别以直接指向的对象为原则 6. 组织、领导、参与恐怖组织罪定义:为首筹划组织、领导或者积极参与恐怖组织的行为1) 客体: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国内参与了国际社会有关打击恐怖组织、活动的国际公约2) 客观方面:积极参与指多次参与或偶尔参与但起重要作用选择性罪名3) 主体:一般主体4) 主观方面: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开始不知后又退出,不定本罪;开始不知,懂得后,仍然不退出,定本罪5)认定:恐怖组织是一种特殊的犯罪集团,其要件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行犯罪而构成、较为稳定临时纠集的不算且带有政治目的,必须专门或重要从事暗杀、绑架、爆炸、放火、劫持人质和交通工具,否则不算。

      本罪为行为犯实行本罪行为后,又具体实行了杀人、绑架等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7. 劫持航空器罪定义:以暴力、胁迫或者其她措施劫持航空器的行为1) 客体:航空运送安全2) 对象:正在使用中的民用航空器,如飞机、飞艇军用飞机不算3) 客观方面:暴力涉及—捆绑、殴打、伤害、杀害其她措施:麻醉机组人员、机组人员运用职务便利4) 主体:一般主体,涉及中国人和外国人5) 主观方面: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6)认定: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区别在于犯罪目的和客观体现为变化航向或控制航空器而毁坏航空器的,定本罪;单纯搞破坏,定破坏交通工具罪以杀人、伤害或故意损毁航空器的措施劫持航空器,以措施行为被目的行为吸取,而定本罪;但劫持成功后,又杀人强奸等,则数罪并罚既遂与未遂本罪为行为犯实行了行为,且控制了航空器,为既遂开始实行,因意外而未控制,则未遂 8. 非法制造、买卖、运送、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义:违背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的法律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送、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1) 客体: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2) 对象:多种枪支不涉及烟花爆竹等娱乐性物品2)客观方面:选择性罪名,既有行为的选择,也有对象的选择。

      针对一种对象实行了两个行为的,也定一罪3)主体:一般主体涉及单位4)主观方面:故意6)认定:与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的区别——·枪支;客观方面——*1超过限额或不按规定品种制造、配售枪支2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3非法销售枪支或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枪支的行为;主体——*只能是单位,且是依法被拟定的枪支制造公司、销售公司 7) 与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和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区别1客观方面不同;2犯罪主体不同——后二罪主体只能为自然人8) 与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的区别:1犯罪对象不同;2客观方面不同;3犯罪主体不同,后罪的主体是依法配备枪支或民用枪的人员或单位 9.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或者公然夺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1) 客体: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管理制度2) 对象:枪支、弹药、爆炸物3) 客观方面:行为和对象的双重选择罪名4) 主体:一般主体5) 主观方面: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6)认定:与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区别1侵犯客体不同2犯罪对象不同盗窃、抢夺的财物中夹带有枪支、弹药、爆炸物,且财物数量大,构成盗窃罪与抢夺罪,则定盗窃罪与抢夺罪。

      如果后又发既有枪支、弹药、爆炸物而予以非法持有或私藏的,则定盗窃罪或抢夺罪与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数罪并罚 10. 交通肇事罪定义:违背交通运送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1)客体:交通运送安全重要指电车、汽车、船只等交通工具进行公路或水路的交通运送使用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的,也可以构成本罪2)客观方面:必须违背交通管理法规且导致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行为涉及酒后驾车、闯红灯、超速、超载、强行超车、无证驾驶、驾驶有安全隐患或应当报废的车辆作为、不作为(不修车)均可3) 主体:一般主体涉及交通人员和非交通人员4) 主观方面:过错5)认定:(1)与一般交通肇事行为的区别是有无重大危害成果;(2)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重要是第三人、受害者的因素导致,不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3)若行为人有重要过错,第三人和受害者也有过错,则应当减轻责任4)运用交通工具犯其她罪的,不定本罪,定其她罪5)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定本罪从重惩罚6)交通肇事后为逃避责任,将受害者隐匿而致人死亡的,按本罪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7)撞伤人后,又故意轧死人或挂带人逃跑而致人死亡、伤残的,按本罪与故意杀人(伤害)罪数罪并罚 11. 重大责任事故罪客体:定义:,由于不服管理、违背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导致其她严重后果的行为1)客观方面:1以行为人违背规章制度为前提条件必须在厂矿公司、事业单位的生产、作业过程中实行了违法规章制度的行为否则,不定本罪本罪是成果犯必须导致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严重后果,即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或局限性5万但情节严重,使工作、生产受到重大损失导致隐患,但及时发现排解,且无严重后果,不管2) 主体:特殊主体,工厂、矿山、林场、建筑公司或者其她公司、事业单位的职工3) 主观方面:疏忽大意的过错或过于自信的过错4)认定:不可抗力导致的,不管重要因技术因素导致的,不管但可以避免而未避免的,可论本罪与失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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