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docx
6页忻环发[2022]53号忻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忻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各分局、综合执法队:为认真贯彻落实《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 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忻政办发[2021]78 号)和忻州市司法局《关于加快推进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定的通知》要求,经研究决定,我局对 《忻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的相关法律责任条款制定了自由裁量基准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附:《忻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忻州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11月4日(此件公开)附件忻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序号职权类型职权编码职权名称职权依据裁量等级违法情节及后果处罚裁量基准备注总项子项1行政处罚1200- B-116 00-140900对未安装油烟净化 设施、不正常使用油 烟净化设 施或者未 采取其他 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 排放油烟 的处罚《忻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 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 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 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市生态环境部门对其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 治 。
轻微同时符合下列3种情形:1. 3-6个灶2.不在居民住宅楼和商住混 合楼范围内的3.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 或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处5千元以上1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同时符合下列3种情形: 1 . 3 - 6个灶2.在居民住宅楼和商住混合 楼范围内3.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 或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处1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同时符合下列3种情形: 1 . 6个灶以上2.在居民住宅楼和商住混合 楼范围内的3.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闲 置油烟净化设施的处3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备注:本基准适用于忻州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案件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