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药品安全的刑事立法问题研究.doc
4页我国药品安全的刑事立法问题研究【摘要】药品作为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必备物质,在人民大众的 日常生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最近儿年来药品安全问题层出 不穷这引发了人们对药品安全的极大关注,也促使相关立法、执法、司 法部门重新审视这一突出性矛盾当百姓的身体频频遭受假冒伪劣劳品的 袭击时,只能用重典来解决问题了关键词】药品安全;刑事立法;公共利益药品安全是重大的民生和公共安全问题,事关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 与每个人的健康成长息息相关药品安全主要包括三个方面:药品质量、 药品不良反应监控和防止药物滥用近年来,政府在保障药品安全方面做 了诸多努力但是,广大消费者的感受却是问题越来越多,各个环节在有 法必依方面做得显然不够一、药甜安全的刑事立法现状药品安全之所以在世界范围内受到广泛关注,是因为药品安全对于所 有国家和地区的人民来说都是一个利益攸关的大问题首先,药品安全关 乎消费者健康,药品的作用是治病救人,如果社会上流通的药品大都是假 冒伪劣药品的话,消费者就很难辨别,轻则延误患者的治疗痊愈,重则影 响到使用者的生命安全其次,药品安全严重影响公共利益的实现,容易 造成社会恐慌,以致于人民群众丧失对政府部门、药品生产销售部门的信 心。
如2006年安徽阜阳特大制售假药案、“齐二药事件”、“毒胶囊事件”、“欣弗事件”这些事件的发生影响面之大、后果之严重超过了以往任何 一个时期再次,药品安全问题往往导致政治后果上述提到的一系列药 品安全恶性事件使得广大消费者对于政府公信力丧失了信心,随之而來的 高官被撤职查办便是屡见不鲜一)药品安全刑法保护的必要性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对于药品安全,民法、行政法、刑法三大法 律体系都在发挥看口身的作用但是,而对那些严重的药品安全事件,尤 其是已经触及到大多数人切身利益的事件,民法和行政法的保护往往显得 很无力那些制售假冒伪劣药品的商贩与消费者之间即便达成了相应的赔 偿,但对于药品生产销售者难以产生应有的震慑而行政部门对不法商人 的处罚也仅限于行政处罚的范畴,比如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行政 拘留等但行政处罚较之刑罚,在处罚的质量和力度上,存在明显的差距, 与其社会危害性严重不符)现行刑法关于药品犯罪的规定及演变我国1979年7月1 H颁布的《刑法》第164条中规定:以营利为目 的,制造、贩卖假药危害人民健康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 制,可以并处罚金或单处罚金可见,79刑法对于假药犯罪规定的是实害 犯、既遂犯。
但现实中很多行为是否侵犯了合法权益的结果,在构成要件 上难以记述,在刑法理论中也没有过多表述,给司法认定造成了困难基于此,1997年颁布的《刑法》第141条中规定:生产、销售假药, 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初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这是对于危险犯的规定,表明97刑法将 79刑法中既遂犯、实害犯的规定改为了危险犯英原因在于,一旦危险行 为发展成为侵害行为,势必对人民大众的财产、身体、精神上造成严重的 损失因此,很有必要在危险形成之时,侵害发生之前就对其进行规制, 从而更加全面的保护法益《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 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 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徙刑,并处罚 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 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该规定将1997年《刑法》中的危 险犯修改为行为犯,降低了本罪的入罪门槛,增强了法律适用的可操作性二、完善我国药品安全刑法保护的建议(-)增加药品安全犯罪行为《药品管理法》和《刑法》是我国现行调整和保障药品安全最为重要 的两部法律。
前者在药品的生产、经营、药品药剂管理、药品包装流通、 药品价格和广告、药品监督等一系列环节为药品牛产经营者规定了相应义 务,而现行刑法中的罪名只有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和生 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医用器材罪这显然缩小了药品安全保护的半 径,除了生产销售环节,在药品流通领域同样存在犯罪行为,因此刑法应 更加体现药品安全的理念,扩大自身的打击范围二)应当细化药品安全犯罪罚金刑罚金刑是通过剥夺罪犯的物质财产以达到惩治犯罪行为、教育其他受众的一种刑罚虽然它没有口由刑那种特别快的效果,但也能在一定程度 上遏制类似犯罪行为的发生药品安全关系到国计民生,因此在设置罚金 刑时应让犯罪分子有一种一旦触碰法律底线就将血本无归的感受为此, 刑法有必要对药品安全犯罪罚金刑进行细化规定首先要设置药品安全犯 罪的最低罚金数额,而不是像现行刑法中那样笼而统之的规定,以此增强 罚金刑对于不法分子的震慑作用二是设置自然人和法人两套不同的罚金 刑体系,对法人的药品安全犯罪规定应远高于自然人犯罪,原因就是现代 药品生产流通领域,法人的活跃程度以及市场占有度要远远大于口然人 三是借鉴西方经验,对于无法缴纳罚金的犯罪分子,可转换适用自由刑, 以此解决执行难的问题。
参考文献[1] 李润华•药品安全的刑法保护[J]•中国T生法制,2012年第6期.[2] 劳东燕•公共政策与风险社会的刑法[J]•中国社会科学,2007年 第3期.[3] 马克昌•刑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作者简介:李世鹏,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2011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