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慈善捐赠的税务与会计-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doc
23页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慈善捐赠的税务与会计-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我国首部与慈善事业相关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9月5日迎来以法兴善、助力脱贫为主题的首个中华慈善日随着慈善业的发展,相关税收优惠、涉税问题日益成为业内外关注焦点本文结合《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现行慈善捐赠的相关税法规定,阐述慈善组织、捐赠人、受益人等法律主体的税务与会计处理,供大家实际工作中参考一、基本概念(一)慈善组织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慈善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需符合下列条件:1.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2.不以营利为目的;3.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4.有组织章程;5.有必要的财产;6.有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慈善财产慈善组织的财产包括:发起人捐赠、资助的创始财产;募集的财产;其他合法财产慈善组织的财产应当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慈善组织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可进行投资,但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且取得的投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三)慈善募捐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且需要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本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四)慈善捐赠慈善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的活动捐赠人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捐赠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五)慈善服务慈善服务,是指慈善组织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志愿无偿服务以及其他非营利服务二、慈善捐赠相关主体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一)慈善组织1.会计处理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对于取得的收入需分为限定性收入与非限定性收入如果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时间限制或者(和)用途限制,则所确认的相关收入为限定性收入;除此之外的其他所有收入,为非限定性收入相应的,如果资产或者资产的经济利益(如资产的投资收益和利息等)的使用和处置受到资源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设置的时间限制或(和)用途限制,则由此形成的净资产即为限定性净资产。
期末,需将限定性收入的实际发生额转为限定性净资产,将非限定性收入的实际发生额转入非限定性净资产慈善组织较常用的会计处理如下:(1)取得捐赠收入借: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存货、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贷:捐赠收入限定性收入(限定用途)捐赠收入非限定性收入(未限定用途或是限制在确认收入的当期得以解除)对于接受的附条件捐赠,如果存在需要偿还全部或部分捐赠资产或者相应金额的现时义务时(比如因无法满足捐赠所附条件而必须将部分捐赠款退还给捐赠人时),按照需要偿还的金额:借:管理费用贷:其他应付款(2)取得会费收入借: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贷:会费收入(一般为非限定性收入)(3)提供服务收入指慈善组织根据章程等规定向其服务对象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包括学杂费收入、医疗费收入、培训收入等借: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贷:预收账款借:预收账款贷:提供服务收入(一般为非限定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如根据规定,在预收环节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此分录计入预收环节)(4)销售商品收入指组织销售商品(如出版物、药品)等所形成的收入借: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贷:商品销售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业务活动成本贷:存货(5)政府补助收入借:现金、银行存款贷:政府补助收入对于接受的附条件政府补助,如果慈善组织存在需要偿还全部或部分政府补助资产或者相应金额的现时义务时(比如因无法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而必须退还部分政府补助时),按照需要偿还的金额:借:管理费用贷:其他应付款(6)对外投资收益借:银行存款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贷: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投资收益(7)筹资费用核算慈善组织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为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举办募款活动费,准备、印刷和发放募款宣传资料费以及其他与募款或者争取捐赠有关的费用)以及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借款费用、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等。
借:筹资费用贷:预提费用、银行存款、长期借款期末,需将筹资费用科目的余额转入非限定性净资产:借:非限定性净资产贷:筹资费用(8)受托代理资产指慈善组织接受委托方委托从事受托代理业务而收到的资产①收到受托代理资产借:受托代理资产贷:受托代理负债②转赠或转出受托代理资产借:受托代理负债贷:受托代理资产结语:税务筹划做为企业集团的一项重要战略组成部分,已被越来越多的企业和财务人员所认可并应用在实际操作中要考虑的因素还很多,远不止本文上面所提到的内容,因此,在具体的实务操作中我们一定要培养正确的纳税意识,树立合法税务筹划观念,深入研究税法规定,充分领会税法精神,做到合理筹划并纳税,以达到合理运用企业有限的资金,增加企业效益,促进企业稳定长远的发展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一定要针对具体的问题具体分析,针对企业的风险情况制定切合实际的风险管理措施,为税收筹划的成功实施做到未雨绸缪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编辑整理2.税务处理(1)企业所得税慈善组织取得的收入可以分为免税收入与应税收入,税务处理如下:第一,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①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②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③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④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⑤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⑥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⑦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明确了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①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②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③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④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⑤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⑥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⑦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⑧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⑨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该文件同时规定,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的具体范畴,财税[2009]122号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①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③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④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此外,财税[2008]160号、财税[2009]124号文件规定,慈善机构在接受捐赠资产时,按以下原则确认资产价值:①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算;②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公益性股权捐赠例外)第二,应税收入除上述文件明确列举的免税收入之外,慈善组织的其他收入(例如,销售商品收入、提供服务收入、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等等)均需并入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成本费用扣除民发[2016]189号文对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与管理费用给限定了具体标准,参见下表:主体年度支出管理费用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不得低于上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不得低于上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三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上年末净资产高于60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六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二上年末净资产低于6000万元高于8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六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三上年末净资产低于800万元高于4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七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五;上年末净资产低于400万元人民币的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八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二十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上年末净资产高于10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六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三上年末净资产低于1000万元高于5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七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四上年末净资产低于500万元高于1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八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五上年末净资产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八且不得低于上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二十需要注意的是,在企业所得税成本费用扣除时,并不考虑上表限定的年度支出与管理费用标准。
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取得的免税收入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及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作为免税收入事项填入申报表相关附表(汇缴时填报A107010表中第4行)及主表中免税收入与减免税所得税收优惠的填制方法有所不同尽管财税[2014]13号文件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