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面条小作坊课件.ppt
38页GB/T23734-2009食品加工生产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面条加工生产小作坊质量安全基本要求讲义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事食品生产,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无预包装或者简易包装,销售范围固定的食品生产加工(不含现做现卖)的单位或个人第一部分面条小作坊的基本要求1.生产与加工的场所;2.设施与设备;3.加工过程控制;4.人员;5.质量安全管理;6.包装、贮存和运输;7.食品标识第一章生产加工与场所1.与有毒、有害、有其他污染源保持一定距离;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例如:化工厂、农药厂、放射源、烟粉尘场所、坑式厕所等)2.有足够空间放置设备、物料、产品,并满足安全要求,(生、熟面分开,原料和成品分开)避免交叉污染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3.生产场所应该通风、清洁、干净,防止虫、菌滋生,杀虫、杀菌不要污染食物。
第二章设施与设备1.使用的水源应有良好的供水设施(集中供水的自来水、符合卫生要求水源);2.应必要的洗手消毒设施;有带盖、防渗漏的垃圾存放装置;有防鼠、防虫、防蝇、蚊等设施;有消毒剂、清洗剂、防虫剂,单独存放,明确标志;3.应使用与生产相适应的生产设备和器具,便于清洗消毒;生熟设备应分开;4.应有适当的称量装置第三章加工过程控制1.使用的原辅料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不得使用过期的、变质、失效的、污秽不洁的、回收的、受污染的原材料或非食品用原材料,应有措施保障使用合格原料,列入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原材料必须使用获取许可证产品;(例如:面粉过了保质期,发生霉变或受到污染、回收的不合格面条回笼加工,使用的硼砂或硼酸、工业用碱都是非食品用原材料,使用的面粉是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必须使用带QS标志产品,);2.食品添加剂必须使用GB2760相应标准和相应规定(就是常说目录产品),食品添加剂使用必须使用天平或等称量工具,按要求称量;3.应严格按照生产工艺要求,分开生、熟和原料、半成品、成品,防止交叉感染有效控制食品加热时间和温度第四章人 员1.人员应取得健康体检合格方可上岗,并每年体检一次,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及活动性肺结核,化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人员,不得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2.应保持个人卫生,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在工作场所吸烟、吐痰,穿工作衣帽3.负责人和主要生产人员应学习和熟悉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知识,通过食品安全相关培训,提高质量安全知识的认识明确责任第五章质量安全管理要求1.应实施食品安全承诺制度,负责人对食品质量安全负责,承诺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不用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不生产假冒伪劣食品,并向社会公开食品安全承诺书2.应建立管理台帐,包括原材料进货来源及相关信息、各种食品添加剂使用详细记录,产品送检、抽检信息情况和产品销售情况台帐,记录要保持一定时间3.应遵守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制度.第六章包装、贮存和运输1.应使用食品用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包装食品,包装材料应清洁卫生,不污染食品,塑料包装容器应取得生产许可证2.贮存食品的场所要保持清洁卫生,场所内不得放置影响食品产品质量安全安全的物品,应保证贮存食品不受污染3.运输时要保证食品不被污染和影响产品质量,变质的食品应当销毁第七章食品标识要求1.应采取适当的方式对销售的食品提供产品名称、生产地址、生产者、生产日期等必要信息,使消费者能够正确处理、食用、贮存产品。
2.应采取适当方式明确标注产品销售范围第二部分面条小作坊现场示例食品安全承诺书建立管理台帐销售台帐检验报告计量器具小麦粉要求食用纯碱添加剂形形色色面条添加剂生产设备工作服原料存放生、熟分开放置生产环境人员卫生水源卫生防鼠防蝇措施第三部分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面条加工的法律法规要求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3、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4、食品召回管理规定5、食品标识管理规定6、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7、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二批)8、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9、湖北省食品生产企业卫生审查规范10、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GB/T23734-2009)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第二十八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改进生产条件;鼓励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