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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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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论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浅论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摘耍】罪刑法定原则作为刑法最基本的原则之一,贯穿于刑 法的各个关键环节中研究与落实罪刑法定原则具有极其重耍的意义 本文从罪刑法定原则的定义出发,简单讨论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历史渊 源和理论基础,进而探讨罪刑法定原则在中国的实施情况和现阶段实 施过程中存在的种种问题以及解决之道以期对罪刑法定原则有一个 大致的认识与理解关键词】罪刑法定;司法适用;缺失;对策一、 引言罪刑法定原则不仅是社会契约中的一条铁律,更是现代法治社会 的一条铁律,它因其限权的特征而受到社会公众对它的信赖,将其认 为是现在法治社会的一圈藩篱现实社会的复朵性使这一信条在受到 挑战,法律制定的滞后性决定了法律不可能面面俱到,不可能掌控一 切,因此自由裁量权成为了弥补这一漏洞的方法授予法官自市裁量 权可以在先有的法律基础之上来解决现有法律所无法解决的法律问 题,提高司法效率,使案件得到公正的审理,但同时也滋生了司法腐 败,因为法律的意志在一定程度上沦为法官的工具二、 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实施过程中就是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空白罪状空白罪状是我国刑法立法上的一大弊病,其最大的特征就是某一 犯罪的全部或部分构成要件,要参照其他规范性文件,从而加以确定。

      可以看出,这实际上是立法机关对“立法授权”的下放,即立法机关 仅仅对某一犯罪的罪名和法定刑进行了规定,其他国家机关通过制立 规范性法律文件来对该犯罪的具体构成特征的全部或一部分进行补 充和充实空白罪状的不确定性与罪刑法立原则所耍求的明确性是明 显相违背的罪刑法定中的“法”应当确定无疑的指“法律”,而非 其他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弹性规定弹性规定也是我国刑法立法中存在的一大弊端在现实生活中, 刑事犯罪的行为方式、危害程度存在着千差万别立法者为了全面的、 完整的概括犯罪行为,相当i部分采用了 “情节特别严重”“手段特 别恶劣” “数额特别巨大”“其他方面”等等的描述方式这些弹性 的规定都是立法者没有明确的,其内容具有不确定性、模糊性等特点, 需要司法机关对其进行确定虽然弹性规定使法律成为一个有活力的 体系,但是其不确定性和罪刑法定的确定性是相背的,也起不到刑罚 应有的威吓作用在司法的实际过程中,就难免产生司法工作人员“找法”的现象,在界定犯罪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吋产生不利 于被告人的认定,从而产生不利的负面影响三)历而不严由于受到历史因素与立法结构的影响,我国的刑法立法中存在着 较为严重的历而不严的现象。

      严密的法网,可以有效实现刑法保护社 会的功能与作用;宽缓的刑罚,可以有利于刑法保护人权功能的实现 因此可以看出,严而不历的刑法是当今社会对刑法立法的要求和必然 的发展趋势我国现阶段采用的刑法却是历而不严的代表首先,我 国现行刑法和各个分则中存在着相当比例的重刑;其次,部分刑罚(尤 其涉及重刑)的自由裁量权权力过大;再次,刑法结构不严密,存在 着各种漏洞与不足三、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实行过程中还存在的其他问题(一)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口由裁量权是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避免使法律成为机械的桎 梏的有效举措但是,在我国实行自由裁量权却面临诸多问题一次 不公正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 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弄脏了首先,我国法官的整体素质 较低,有时很难准确把握法律的内涵,从而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产生 偏颇其次,我国关于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并没有完善的制度规范和 可以遵循的规则因此,我们必须谨慎的行使自由裁量权现阶段, 追求“形式公平”还是有一定积极意义的二) 罪行圈划的漏洞我国部分的法律在条文的设置上存在着一定的漏洞,致使法官在 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对犯罪分子进行处罚时面临很多困难。

      例如刑法第 240条规定了 “拐卖妇女、儿童罪”,但是,现实生活中有很多拐卖 成年人、老年人、精神病人等犯罪行为,却没办法对犯罪分子进行有 效的处罚按照刑法第358、359条规定的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 协助组织卖淫罪等规定,组织男青年卖淫、猥亵、强奸男童都不在处 罚范围内随着社会发展,这类犯罪已经大量出现,并且这类犯罪行 为给社会带來的极其恶劣的影响绝不是可以忽视的这也就要求我们 和关部门重视存在的问题,完善法律体系,弥补存在的漏洞与问题三)“严打”活动“严打”是党和国家根据我国一段时间内制定的为维护社会治 安与稳定的具有运动性质的活动根据严打的性质与特点可以看出, “严打”要求在短吋间内从快从重打击犯罪分了的方针,但是源于我 国历来重政策轻法律的思想,“严打”过程中很容易产生严打对象的 扩大与误判,甚至在部分地区有以严打对象数量来衡量严打效果的严 重错误四、解决我国罪刑法定原则存在的问题的儿点对策与意义应该看到,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实施的儿十年里,有了长足的发 展,也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但是,我们还应该看到我们与其他法制健 全国家的巨大的差距和存在的众多严峻的问题我们仍旧有很多问题 要解决。

      改变我国传统的文化价值取向历史上,我国的刑罚制度是建立在君权至上的社会结构之中的, 致使罪刑法定原则难以贯彻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和公民权利意识的 提升,我国刑法对形式合理形成了强烈的诉求,罪刑法定原则也有了 实施的基础针对这种实际情况,现在我们必须适时地改变原有陈I口 的观念,注重和加强对公民个人权利和自由的保护,同吋兼顾社会和 国家整体的利益当然,观念的转变不是早夕Z间就能完成的这可 能需要一代人甚至儿代人为之奋斗二)重视程序法的保障作用,加快程序法的发展工作程序法在保障实体法的合理合法的实行上有不可忽视的作用,正 如谷口安平所认为的“诉讼法是实体法Z母”那样,诉讼法在监督公 安机关、检察机关的行为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程序法对公民的 权利的保障也是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三) 不断完善和提高立法技术,增强内容的明确性和可预测性 刑法上确立的罪刑法定原则,不仅要求废除类推制度,还要完善立法技术,特别是内容的明确性和可预测性刑法条文不仅应该是司 法机关定罪量刑的准则,而且应该是公民的行为准则因此,立法者 在制定刑法吋应尽可能地采用叙明罪状的方式,对犯罪构成要件的描 述应准确、具体,刑法条文还要有明确的可预测性。

      刑法不应以惩治 犯罪为目的,而应以预防犯罪、保护公民利益为目标四) 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完善司法制度司法人员的素质关系到罪刑法定原则的最终落实情况,必须加大 对司法人员的培训,淘汰不称职的司法人员;同吋,还应不断完善司 法人员的选拔制度,让更多更优秀的法律人才充实到司法队伍当中 以期准确、合理的完成司法工作,杜绝漏判、误判的发生五) 加强对立法、司法过程中的监督,切实杜绝贪污腐败没有监督的权力最容易滋生贪污腐败在司法工作中,人情关系、 领导压力、收受贿赂等仍对司法工作有着巨大的影响我们必须加强 监督力度,使司法人员真正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则,杜绝 徇私枉法现象的产生参考文献:[1] 吴允锋•非刑事法律规范中的刑事责任条款性质研究[J] •华 东政法大学学报,2009 (02)・[2] 游伟,赵运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及其困境突破[J]•法治论丛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9 (02).[3] 张雯•罪刑法定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实现的障碍及补救[J] •社 科纵横(新理论版),2009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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