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利解释”原则的适用分析.doc
5页不利解释”原则的适用分析“不利解释"原则的适用分析是小柯论文网通过网络搜 集,并由木站工作人员整理示发布的,“不利解释”原则的适用分析是篇质童较高的学术论文, 供木站访问者学习和学术交流参考Z用,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不利解释”原则的适用分 析的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因网络整理,有些文章作者不详,敬请谅解,如需转摘,请注 明出处小柯论文网,如果此论文无法满足您的论文要求,您可以申请木站帮您代写论文,以 下是正文[摘要]我国《保险法》第31条规定了不利解释原则,第31条的立法bl的木是针对 保险条款附和性Z弊端,为在经济地位上处于弱势地位的保险相对人所提供的一种事后的司 法救济机制,但由于我国《保险法》关于不利解释原则的规定过于原则化,表述不够严谨, 内容存在疏漏,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对此原则无条件的种种滥用,极大损害了保险人的利益, 不利于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木文首先阐述了不利解释原则的含义和理论基础,其次分析了我 国适用不利解释原则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保险合同不利解釋原则的适用建议,授后提出了 修改《保险法》第31条的建议[关键词]保险合同保险相对人格式条款不利解释在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中,最具特色实践中争议最多的是“不利解释"原则。
所谓“不 利解释”原则,是指当保险合同条款存在疑义时,应做出对保险人不利的解释该原则源于 罗马进的疑义应为表意者不利益之解释”的法谚,是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在保险合同条款解释 中的具体表现该原则最早形成于英国1537年的判例,经过400多年的不断发展,现在已 经成为各国保险合同条款解释的一个重要原则,我国《保险法》第31条也规定了不利解释 原则一、不利解释原则产生的理论基础不利解释原则产生的理论基础主要源于保险合同的附和性,绝大多数的保险合同采用 标准合同的形式(也存在少量的议商性合同),保险条款采用由保险人事先拟定的格式条款, 投保人几乎没有机会参与合同条款的制定因为保险合同附和性的存在,当保险合同条款川 语有疑义时,应当作不利于条款制定人的解释其次,保险相对人(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 和受益人)是保险交易中的弱势群体保险合同是复杂的法律文件,一般除了业内人士,其 他人是很难彻底理解其中的文字因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白然而然地成为人们公认 的弱势群体,这就亟需借助相关法律规范对其进行倾斜性保护,以实现公平交易再次,保 险合同是集各领域专有技术和知识而拟定的合同在保险合同条款中,不仅涉及众多深奥的 保险专业知识,同时还夹杂着法律、统计、精算、医学、建筑、气象等各行各业的专有知识 和词汇。
这些术语的专门化和技术性,并非一般投保人所能完全理解,这在客观上给予了保 险人以强势地位不利解释原则的适用,不仅可以促使保险人将条款拟定得尽量清晰明了, 更可以使保险人对自己造成的“疑义'负责,有效地制止保险人滥用经济权利,而且为在经济 地位上处于弱势地位的保险相对人提供了一种事后的司法救济机制,使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 的利益得以平衡,这实际上是公平原则在格式条款解釋中的体现,是国家对保险交易中的弱 势群体的一种保护但由于我国《保险法》关于不利解释原则的规定过于原则化,表述不够 严谨,内容存在疏漏,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对此原则无条件的种种滥用,极大损害了保险人的 利益,不利于保险业的发展二、 不利解释原则适用中存在的问题由于我国1995年才出台保险法,制定的时间较晚,使得我国保险法的发展落后于快 速发展的保险业的需要,虽然经过2002年10月的修订,情况有所改善,但是也主要是修订 了保险业法,还是不能完全适M我国保险实践的需要就保险合同条款解释原则而言,只是 在《保险法》第31条中规定了不利解释原则因此,不利解释原则仅仅为解释保险合同的 条款争议提供了一种原则,它木身并没有提供解释保险合同的方法,其不足Z处也是显而易 见的。
目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表现为:1 .扩大了不利解释原则适用的合同条款类型不利解释原则的存在是非常必要的,但同时,其理论基础又决定这一原则仅适用于保 险人拟定的格式条款,而不适用于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拟定的条款以及保监会制定的条款 而我国《保险法》第31条则将其适用的条款类型扩展为一切“保险合同条款”,这显然增加 了保险人的额外负担,不利于道徳风险的防范2.将不利解释原则视为保险合同条款解释的惟一原则对于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原则,我国《保险法》仅用一条加以规定,即第31条的不 利解释原则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也多以木条作为保险合同条款解释的唯一依据这种做法一 方面忽视了《保险法》与《合同法》在适用上的联系,另一方面也加重了保险公司的风险, 刺激了投保人的投机心态,不利于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我国《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 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我国 《合同法》第125条第1款又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 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 实意思「'刚匕当事人对格式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先按照《合同法》第125条规定 的解释原则对争议条款进行解释,如果出现了对格式条款的两种以上解释时,才应做出不利 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而不能将不利解释原则视为保险合同条款解释的唯一原则,而 忽略了其他合同解释原则。
三、 正确适用不利解释原则的建议1. 界定不利解释原则适川的条款类世(1) 保险人拟定的格式条款适用2002年10月28 口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改后的《保险法》第107条规 定,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制定权从保监会移交到了保险公司,因此,目前保险 市场上的绝大多数保险条款都是保险人拟定的格式条款,从前面对不利解释原则产生的理论 基础分析可以看岀,该类型的保险条款是完全适用不利解禅原则的2) 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拟定的条款不适用不利解释原则适用的日的,仅仅是为了改变在格式条款下保险相对人所面临的弱势地 位,而并非为了剥夺保险人的正当权益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拟定的条款不屈于格式条款, 当事人双方对于条款的制定拥有平等的权利,最后达成的条款也是双方共同意志的体现因 此,不利解释原则不应适用于对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拟定的条款的解釋,否则将有违法律的 公平原则3) 保监会制定的格式条款不适用中国保监会制定的条款bl前主要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及2002 年10月28 口保险法修改前制定的条款(《保险法》修改前,规定商业保险的主要险种的保 险条款和费率由保监会制定)。
该条款制定的木意是由政府对保险人和保险相对人的利益进 行一种合理的分配,条款内容所体现的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实质是国家期望保险可以达到的一 种理想模式,即保险相对人的风险得到充分的转嫁,保险公司不断发展壮大,社会稳定繁荣 的多赢局血因此,如果对该条款仍然适用不利解释原则,就将增加保险人负担,破坏了法 定条款所力图构建的理解模式,有违政府制定条款的初衷2. 界定不利解释原则适用的前提(1) 优先适用其他解释原则《合同法》的其他解釋原则,同样适用于保险合同在我国的《合同法》中,总共规 定了关于合同条款解释的五种基木原则,它们分别是:文义解释、整体解释、目的解释、习 惯解释和诚信解释这五种基木原则部是基于介同“身的信息以及与其有最紧密相关的因素 (如合同目的、交易习惯等)来证实合同条款在隸体背景下的真实含义,这属于事实判断; 而不利解释原则则是一种价值判断,以保护保险相对人的利益为价值取向,具有强制干预色 彩从这个角度讲,不利解释原则应属于第二位的原则,对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应当首先考 虑适用合同解释的一般原则2) 对疑义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时适用不利解释原则优先适用以上其他解特“不利解释"原则的适用分析是小柯论文网通过网络搜 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后发布的,“不利解释”原则的适川分析是篇质最较高的学术论文, 供木站访问者学习和学术交流参考之用,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不利解释”原则的适用分 析的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因网络一整理,有些文章作者不详,敬请谅解,如需转摘,请注 明出处小柯论文网,如果此论文无法满足您的论文要求,您可以申请本站帮您代写论文,以 下是正文。
原则后,如果对疑义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情况下,即当从保险人的立场 出发进行解释,可以说得通,而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一方的立场出发进行解释,也 可以说得通时,应当适用该原则,应当做出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而有利于投保人、被保险 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四、修改《保险法》第31条的建议综上分析,不利解释原则以其理论基础决定其仅适用于保险人拟定的格式条款,以保 障其保险相对人利益的公平另外,不利解释原则是保险合同条款解释的原则乙一,但并不 是孤立的和唯一的,《合同法》所确立的合同解特原则同样应当适用于保险合同而《保险 法》第31条的简单规定容易造成理论上的分歧和司法实务中的混乱,似乎只要发生对保险 合同条款的争议就应当适用不利解释原则,因此,对我国《保险法》第31条应当做出适当 的修正:第一,将一切“保险合同的条款"细化为:“保险人拟定的格式条款S第二,将《合 同法》中已经确立的原则源引入保险合同的解释中,在优先适用其他解释原则的基础上,再 适用不利解释原则根据以上分析,建议将《保险法》第31条修改如下:第31条“对于保险人拟定的格式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 时,在优先适用其他合同解释原则的基础上,对该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 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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