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生校园“探险”高空坠下摔残.doc
2页1中学生校园中学生校园““探险探险””高空坠下摔残高空坠下摔残14 岁的女中学生梁某某在校大礼堂复习时,心血来潮爬到大礼堂顶层“探险”,结果从 9 米高的顶层摔下造成伤残日前,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学校赔偿梁某某 29566 元2003 年 1 月 17 日中午,梁某某在学校大礼堂复习时,图一时好玩儿,居然到大礼堂顶层去“探险”她借助工具爬上面向大礼堂观舞台右侧墙上的钢铁梯,后在进入天花板内层返回楼梯顶端期间,因脚下的天花板不能承受其身体重量,梁某某从天花板松脱处滑落,自近 9 米的高空坠地受伤经医院认定,梁某某肢体残疾等级为 3 级随后,梁某某以学校安全管理不善导致其遭受人身损害为由,向中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事故发生后,学校立即着保安送梁某某到医院急救,并主动为梁某某垫付了 10 多万元的医疗费用学校称此举出自人文关怀和有利于社会和谐发展的考虑,但学校在梁某某人身损害事件中并无过错,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责任一审法院认为,学校在发生事故之前,已在礼堂入口处悬挂《大礼堂使用规则》,第六条明确规定:“舞台两侧的铁梯未经许可不得攀登,以免发生危险”,并在“∪”钢铁架旁边设置有白底红字的警示标语:“禁止学生攀爬”。
学校还发给学生人手一册《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实施手册》,其中第 16 项“各项安全守则”规定:“未经允许不得攀爬舞台上空的钢架”因此,该校在防范危险方面已经履行了对未成年学生的安全教育义务,以及对危险场所采取设置警示标志措施的义务2梁某某虽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但其对学校的关于安全的规章制度和大礼堂禁止攀爬的规定及攀爬可能引起的危险后果应有充分的认知,其不顾同学劝告和学校规定,执意攀爬,致使损害后果发生,本身存在过错,应承担不可推卸的民事责任一审法院驳回了梁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梁某某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梁某某的代理人提出,学校在大礼堂安全管理上有过错梁某某认为,“禁止学生攀爬”的警示标语是校方事后补写的,陈旧的《大礼堂使用规则》对于活泼好动的中学生也没什么警示效果最重要的是,“∪”简易悬梯是引发事故的明显隐患,学校没有重视也没有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学校最终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是在梁某某出事之后,是在一审审理期间将那些悬梯拆除的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学校大礼堂的天花顶,与地面有 9 米多高,且天花顶上搭架的木方格承受力很低,并非供行人行走的地方,学校在大礼堂舞台侧边靠墙的地方安装有供工作人员维修用的钢铁梯和木梯,沿着梯子可以直爬到天花板顶层。
铁梯的设置,固然是便利了其工作人员维修,同时,也给未成年学生带来了安全隐患由此而言,某中学未能尽到采取足够防护措施的义务市中院认定,学校对梁某某的损害结果的发生是存在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是,因损害结果的发生主要是梁某某违反校规、不听劝阻、擅自 “探险”而导致,其应承担主要责任,学校仅需承担次要责任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