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幸福一生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docx
9页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幸福一生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太平幸福一生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特别提示 感谢您选择了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我们提供了以下常用的基本名词释义 基本名词释义: 投保人 : 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的人,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义 务在本合同中以“您”代称 被保险人 :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是指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也可以为自己投保,成为被保险人 受益人 : 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 权的人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在部分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第八条 ? 解除保险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第二十二条 此外,在您阅读本条款正文之前,请先浏览一下目录,以便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本条款中的每一部分都关乎到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并关注解释内容................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太平人寿[2015]年金保险037号 目录 第一部分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 (3)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3) 第二条投保范围 (3) 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3) 第四条保险期间 (3) 第二部分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3) 第五条基本保险金额及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3) 第六条保险责任 (3) 第七条红利分配 (4) 第八条责任免除 (4) 第三部分如何支付保险费 (5) 第九条保险费的支付 (5) 第十条宽限期 (5) 第四部分如何申请保险金 (5) 第十一条受益人 (5) 第十二条保险事故通知 (6) 第十三条诉讼时效 (6) 第十四条保险金申请 (6) 第十五条保险金给付 (7) 第十六条司法鉴定 (7) 第十七条失踪处理 (7) 第五部分您还享有哪些权益 (7) 第十八条保单贷款 (7) 第十九条合同内容的变更权 (8) 第二十条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 (8) 第二十一条犹豫期 (8) 第二十二条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8) 第六部分您必须了解的其他事项 (8) 第二十三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8) 第二十四条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9) 第二十五条年龄错误 (9) 第二十六条性别错误 (9) 第二十七条未还款项 (9) 第二十八条保险合同的终止 (9) 第二十九条联系方式的变更 (10) 第三十条争议处理 (10) 第一部分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批注,以及经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文件。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1合同 第二条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28日至60周岁2 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3、保险费约定支付日4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四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二部分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第五条基本保险金额及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在投保时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是指因年度红利累积增加的保险金额 第六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一、特别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犹豫期结束后的次日零时生存,我们按年交保险费的10%给付特别保险金 二、生存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5零时生存,我们按当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及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
三、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分红保险:指保险公司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的人身保险 2周岁:指按照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 3保单年度: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年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4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指在本合同交费期限内,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的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5保险单周年日:指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每一个保单年度内本合同生效日期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单年度数6或交费年期数7(以较小者为准) 上述年交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在年交的交费方式下对应的保险费率,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之和为基础,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
在给付生存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时,关于红利的处理参见第七条“红利分配” 第七条红利分配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将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确定有红利分配,我们将进行红利分配 本合同的红利分配包括年度红利和终了红利 一、年度红利 年度红利的分配方式为增额红利方式,增额红利方式指的是增加本合同的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增额部分也参加以后各年度的红利计算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将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根据所确定的红利分配方案增加本合同的累积红利保险金额红利应分日是保险单周年日,而红利的实际分配日将可能因年度会计核算、审计或相关法律的规定、保险监管的要求而迟于保险单周年日 我们将每年至少向保单持有人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 二、终了红利 终了红利将在本合同终止时以现金方式给付 终了红利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发放: 1. 体恤金红利 被保险人身故后,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果确定有体恤金红利分配,将以现金方式给付 2. 特别红利 因其他原因导致本合同终止时,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果确定有特别红利分配,将以现金方式给付。
第八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的除外; 6保单年度数:指保险单自承保后所处的年度数承保后首年的保单年度数为1,此后每到达一个保险单周年日,保单年度数增加1例如,若本合同生效日为2003年7月1日,自2003年7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保单年度数为1,自2004年7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保单年度数为2,后续年度以此类推以上示例仅供您辅助理解之用,实际合同生效日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 7交费年期数:指保险单中约定的交费年期的数值 8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种是指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另一种是指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及第十三条规定)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9;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10,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1,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2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13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三部分如何支付保险费 第九条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限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 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在支付了首期保险费后,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当期应支付的保险费 第十条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14,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第四部分如何申请保险金 第十一条受益人 本合同的特别保险金、生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9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10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驾驶 11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12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13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包括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