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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环境保护立法的时代意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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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唐代环境保护立法的时代意蕴 李淑娟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文学院 摘 要: 受“天人合一”理念的影响, 唐朝统治者清醒地认识到环境资源对社会发展的重要性, 通过制定一系列环境资源保护法规法令实现人与自然的共生共存作为中国历史上最繁荣的封建王朝, 唐代完善的环境保护立法充分彰显生态智慧, 惠泽民众, 亦对后世影响深远其蕴含的“天人合一”、“知足知止”、“关爱生命”等环境资源保护思想, 契合生态文明建设的本质要求, 对缓解当下日趋严峻的环境危机, 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具有重要的时代意义关键词: 唐代环境保护立法; 立法特点; 时代意蕴; 作者简介:李淑娟 (1983-) , 女,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文学院法学系讲师, 硕士, 研究方向为环境保护与环境管理E-mail:lsj92@收稿日期:2017-02-06基金:陕西省教育厅专项科研项目“陕西城镇化进程中环境安全的法律保障研究” (14JK1379) On the Current Implication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Legislation in Tang DynastyLI Shu-juan School of Language, Literature and Law, Xi'an Univ.of Arch. Abstract: Influenced by the theory that man is an integral part of nature, the rulers of the Tang Dynasty were soberly aware of the importance of environmental resources to the social development and thus set up a series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the environment resources protection to realize the coexistence of human beings and nature. As one of the most prosperous feudal dynasties in Chinese history, the perfect environmental legislation of Tang Dynasty, full of ecological wisdom and beneficial to the people, had a far-reaching impact on future generations. The thoughts of environment resource protection, such as “nature and man in one ”, “don't ask too much and enough is enough”, “showing loving care for life”and other legislative ideas, accord with the essential requirements of the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construction nowadays, which is vital currently to ease the present worsening environmental crisis and realize the harmony between human and nature.Keyword: the environmental legislation in Tang Dynasty; legislative characteristics; the current implication; Received: 2017-02-06受“天人合一”理念的影响, 古代统治者尤为重视自然环境的保护, 通过立法实现人与自然的共生共存。

      唐代是中国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 随着政治、经济等方面的繁荣发展, 立法也达到了中国古代法制的最高水平在环境保护方面, 唐代统治者已清醒认识到环境资源对社会发展的重要性, 强调合理开发, 尊重自然规律, 形成了较为成熟的环保思想一、唐代环境保护法律1. 唐代环境管理和保护的机构唐代延续前朝立法传统, 针对自然资源的利用和管理设置专门的环境管理机构———虞部虞部相当于现代中央政府的司局级管理机构, 是我国古代掌管山林川泽的政府机构的泛称其管理工作主要为:“掌京城街巷种植、山泽苑圃、草木薪炭供顿、田猎之事[1]1841, 即负责管理京城道路植树绿化, 供应草料木炭、时蔬强调在长安、洛阳周围三百里范围内禁止打猎、捕鱼等, 注重自然资源的永续利用此外, 水资源在农业社会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唐代水部“掌天下川渎陂池之政令, 以导达沟洫, 堰决河渠凡舟楫灌溉之利, 咸总而举之[1]1841, 掌管天下川渎、陂池的政令, 负责疏通河道、修筑堤坝、防洪灌溉等事宜唐初就意识到资源使用与保护的辩证关系, 从管理机构设置上重视对自然环境的保护2. 唐代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唐代立法以《唐律疏议》最具代表性, 法典体系完整, 内容丰富, 荟萃了前朝律典的精华。

      此外, 《唐六典》作为唐代开元年间以行政法为主要内容的法典, 也反映出唐代法制制度化的发展两部法典均记载了环境保护、水利资源利用、森林资源保护、生物资源保护等相关法律规定, 以期通过环境保护、资源合理使用等, 实现封建王朝的经济发展和政治稳定1) 水利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水利资源不仅关系农田水利事业建设, 而且是区域之间物资运输的重要途径唐代对保护堤防、兴修水利方面十分重视, 有严格完善的水利管理体制和管水用水法规首先, 明确水利资源开发利用的要求凡浇田, 皆预知顷亩, 依次取用, 水遍即令闭塞, 使均普, 不得偏并灌溉过程中应根据既有田地亩数, 依次均衡使用水源, 不得分配不均, 有所偏颇规定“凡水有灌溉者, 碾硙不得与争其利;溉灌者又不得浸人庐舍, 坏人坟[2]226 强调灌溉期间不得争抢水源, 使用过程中不得损坏他人的房屋和坟墓其次, 明确不同主体的法律责任诸不修堤防及修而失时者, 主司杖七十;毁害人家、漂失财物者, 坐赃论减五等;以故杀伤人者, 减半杀伤三等即水雨过常, 非人力所防者, 勿论[3]1012 将不及时修筑堤防造成人员伤亡或财物损失的情况等按照杀人罪进行处罚, 并严谨地规定了免责事由。

      《唐律疏议》中对盗水以供私用而造成水害的惩处是“诸盗决堤防者, 杖一百 (谓盗水以供私用, 若为官检校, 虽供官用, 亦是) ;若毁人家及漂失财物者, 赃重者, 坐赃论;以故杀伤人者, 减斗杀伤罪一等, 若通水入家, 致毁害者, 亦如之[3]1012由于注重兴修水利, 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和利用, 才为当时的社会经济基础奠定了良好的发展基础, 进而为唐代的繁荣创造良好的物质条件2) 森林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首先, 对泰山、华山等五岳名山进行有效保护唐代统治者已认识到森林具有调节气候、蓄养水土的重要作用, 规定“凡五岳及名山能蕴灵产异, 兴云致雨, 有利于人者, 皆禁其樵采”[2]225强调“凡郊祠神坛, 五岳名山樵, 刍牧皆有禁, 距遗三十步外得耕种, 春夏不伐木……”[4]1202, 尊重生物休养生息的自然规律, 采取时禁规定, 防止自然资源的匮乏其次, 对破坏树木等行为严格追究法律责任规定:“诸占固山野陂湖之利者, 杖六十对占据有权属的山野陂湖获利者的行为进行相应惩罚对森林所在区域失火的法律责任也做了详细规定, “诸于山陵兆域内失火者, 徙二年延烧林木者, 流二千里;杀伤人者, 减斗杀伤一等。

      其在外失火而延烧者, 各减一等诸失火及非时烧田野者, 笞五十……”[3]509按照失火的场所、延烧对象、损害后果、时间等因素, 规定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3. 唐代环境保护的诏令与措施唐代不仅通过立法对水利资源、森林资源进行严格保护, 还颁布诏令进行城市植树绿化、维持生物资源繁延, 以补充法律的不足1) 关于植树的诏令与措施在唐代, 人们通过文人植树、行道树、护岸林、苑囿园林等各种方式植树造林, 扩大植被绿化覆盖率, 以实现城市环境的美化立法规定京兆尹负责都城长安绿化工作, “诸街添补树, 并委左、右街使栽种, 价折领于京兆府, 仍限于八月栽毕, 其分析闻奏费用由政府支出, 号召全民动员参与植树活动, 而且重视对林木的养护, 规定要经常对树木进行检查大历八年, 朝廷下令“诸道官路不得令有耕种及斫伐树木”永泰二年, 代宗令“种城内六街树”;对已经成活的繁茂树木, 严禁砍伐, “其种树栽植, 如闻并已滋茂, 亦委李勉勾当处置不得使有砍伐, 致令死损”;贞元元年, 德宗命令“京兆府与金吾计会, 取城内诸街枯死槐树, 充修灞、浐等桥板木等用, 仍栽新树充替”[5]1573-15742) 关于禁猎、禁渔的诏令与措施。

      安史之乱后, 以都城为中心的狩猎活动对局部区域的野生动物资源的破坏力极大[6]由此, 唐高宗、唐代宗朝多次发布诏书, 禁止在京畿弋进行猎捕, 通过设置“自然保护区”, 实现对自然资源的保护《旧唐书·高宗本纪》记载:“咸亨四年闰五月丁卯禁作簺捕鱼、营圈取兽者《旧唐书·代宗本纪》记载:“就年春三月丙午禁畿内渔猎采捕, 自正月至五月晦, 永为常式[1]303 上述诏令表明, 春夏之交严禁在京城长安周围打猎、捕鱼等行为, 通过颁布禁猎、禁渔的诏令来维持生物资源的繁殖和延续可以看出, 唐代统治者对自然资源持续使用的高度重视, 立法中运用“时禁”思想的保护手段, 缓解人类需求与自然资源赋存有限之间的矛盾3) 关于禁屠、放生的诏令与措施唐代统治者笃信佛教和道教佛家思想认为众生平等皆有佛性, 从善待万物的立场出发, 把“勿杀生”奉为“五戒”之首[7];道家思想认为“道”是“天地之始”“万物之母”, 人类应从“道”的高度观照万物, 尊重天地自然和一切生命[8]受佛、道两家“戒杀”的影响, 唐王朝统治者多次下令天下禁屠, 放生赎生禁屠诏令主要是针对牛马等家畜, 目的在于保障日常农业生产的需要以及战备的军用物资需要。

      放生赎生诏令作出的初衷虽然受到佛教、道教因果报应思想的影响, 但客观上也起到了保护生物资源的效果唐肃宗曾在乾元二年 (759 年) 颁布圣旨, 在全国 81 个地方设立放生池, 蓄养鱼虾之类, 禁止人们捕捉《旧唐书·穆宗本纪》记载:“长庆二年十二月丁亥朔诏:五坊鹰隼并解放, 猎具皆毁之[1]501 唐穆宗曾下诏放生五坊鹰隼, 并销毁打猎的工具禁屠、放生等举动对民众触动极大, 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生物多样性, 维护人与自然的平衡二、唐代环境立法的特点通过对唐代环境保护立法内容的梳理, 可以看出, 唐代立法涉及范围较为全面, 大至山川湖泊, 小至花鸟鱼虫等, 传递出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立法思想唐代运用法律保护了自然环境, 良好的生态环境又有效保障了唐代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纵观唐代环境保护立法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1. 传递朴素的自然生态伦理观唐代环境立法继承和发扬了“以时禁发”、“取之有度, 用之有节”的立法思想, 将“天人合一”、“惜用节约”、“仁爱万物”的人文关怀普及至自然万物唐代著名政治家陆贽认为:“地力之生物有大数, 人力之成物有大限, 取之有度, 用之有节, 则常足;取之无度, 用之无节, 则常不足。

      指出自然界赋存的资源是有限的, 而人力加工成品的资源也是有限的, 都要注重开发适度, 合理使用, 这样才能保障资源相对充足, 反之则会加速资源的过度消耗唐代环保法规通过对渔猎的时间、工具等进行限制, 将自然资源的养护与人类的开发利用有效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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