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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三金”用途的法律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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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豆浆
  • 文档编号:1720558
  • 上传时间:2017-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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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三金”用途的法律研究一、三项基金的用途1. 储备基金:弥补企业亏损,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增加资本;2. 企业发展基金:企业发展、经批准转增资本;3. 职工奖励与福利基金:用于非经常性奖励,如购建职工住房等二、计提比例的规定1、三类外资企业适用比例对比: 外资企业 中外合资企业 中外合作企业适用法规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01.4)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2001.7)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与实施细则》储备基金 不低于年净利 10%,超过注册 50%时可不再计提 比例由董事会确定 ---发展基金 ---- 比例由董事会确定 ---职工奖励与福利基金 比例由企业自行确定 比例由董事会确定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01 年修订)第五十八条 外资企业依照中国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当提取储备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储备基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10%,当累计提取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外资企业自行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 年修订)第七十六条 合营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分配原则如下:(一)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会确定;(二)储备基金除用于垫补合营企业亏损外,经审批机构批准也可以用于本企业增加资本,扩大生产;(三)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提取三项基金后的可分配利润,董事会确定分配的,应当按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企业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993 年)(十)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后利润分配顺序,以及“三项基金”提取和使用的问题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1.被没收财物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2.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3.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4.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投资者分配外商投资企业的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企业董事会确定其中,外资企业可不提取企业发展基金,其储备基金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10%,当提取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外商投资企业的储备基金,主要用于垫补企业的亏损企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扩大生产经营,经原审批机构批准,也可转作投资者增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用于职工非经常性奖励,补贴购建和修缮职工住房等集体福利《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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