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际法第十一章国际条约法概要.ppt
32页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国际条约法国际条约法•第一节第一节 概述概述•第二节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和生效条约的缔结和生效 •第三节第三节 条约的保留条约的保留 •第四节第四节 条约的遵守、适用及解释条约的遵守、适用及解释 •第五节第五节 条约的修订、终止、停止施行与条约的修订、终止、停止施行与无效无效 第一节第一节 概述概述 •一、一、条约的定义和特征条约的定义和特征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第2条第条第1款(甲)款(甲)项将条约定义为项将条约定义为“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项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如何亦不论其特定名称如何” •定义:条约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定义:条约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之间依照国际法缔结的据此确定其相互体之间依照国际法缔结的据此确定其相互 权利与义务的书面协议权利与义务的书面协议条约的四大特征条约的四大特征 •1、条约的主体必须是国家或其他国际法、条约的主体必须是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主体 •2、条约必须以国际法为准、条约必须以国际法为准 •3、条约规定的是缔约各方在国际法上的、条约规定的是缔约各方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权利和义务关系 •4、条约必须是缔约方以书面形式达成的、条约必须是缔约方以书面形式达成的一致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意思表示 二、条约的名称二、条约的名称•狭义的条约仅指以条约为名称的国际协议。
狭义的条约仅指以条约为名称的国际协议 •广义的条约广义的条约有八种:有八种:条约条约;;公约公约;;协定协定;;专约;议定书、最后议定书;宪章、规约、专约;议定书、最后议定书;宪章、规约、盟约;盟约;换文换文;宣言、公报、备忘录、;宣言、公报、备忘录、文件文件 •★★案例:案例:19521952年英伊石油公司案年英伊石油公司案三、条约的分类三、条约的分类 •1.按缔约方的数目,可以把条约分为.按缔约方的数目,可以把条约分为双边条约双边条约、、有限制的多边条约和一般性的有限制的多边条约和一般性的多边条约多边条约 •2.按照条约内容可把条约分为政治、经济、科.按照条约内容可把条约分为政治、经济、科学技术等类学技术等类 •3.按条约性质可分.按条约性质可分“造法性条约造法性条约”和和“契约性契约性条约条约” •4.按缔约主体可将条约分为国家间条约、国家.按缔约主体可将条约分为国家间条约、国家和国际组织间缔结的条约、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和国际组织间缔结的条约、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 •5.按条约在国内的效力,可分为.按条约在国内的效力,可分为自动执行条约自动执行条约和和非自动执行条约非自动执行条约。
四、条约的结构和文字四、条约的结构和文字 •条约的结构条约的结构 ::1、约名、约名 ;;2、约首、约首 ;;•3、约文、约文 ;;4、约尾、约尾 •条约的文字条约的文字 :双边条约的:双边条约的两份约文正本两份约文正本,分别,分别用缔约双方的官方语言写成,具有相同的法律用缔约双方的官方语言写成,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多边条约各种多边条约各种作准文字作准文字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如如《《联合国宪章联合国宪章》》的作准文字有:中文、法文、的作准文字有:中文、法文、俄文、英文和西班牙文俄文、英文和西班牙文1982年的年的《《联合国海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洋法公约》》增加了阿拉伯文增加了阿拉伯文 五、条约的历史发展五、条约的历史发展 •1、、古代和中世纪古代和中世纪多为双边条约多为双边条约 •2、、近代条约近代条约:始于:始于1648年年《《威斯特伐威斯特伐里亚和约里亚和约》》,仍以双边条约为主,主要,仍以双边条约为主,主要是政治性的,是政治性的,19世纪出现不平等条约世纪出现不平等条约 •3、、现代条约现代条约::1919年的年的《《凡尔赛和约凡尔赛和约》》是第一个重要的多边条约;是第一个重要的多边条约;1947年联年联合国设立了国际法委员会,编篡和起草合国设立了国际法委员会,编篡和起草了大量的国际公约了大量的国际公约 。
六、条约法的渊源与编篡六、条约法的渊源与编篡•““规定条约缔结程序及其在实施和终止规定条约缔结程序及其在实施和终止中所发生的种种问题的法律,即是条约中所发生的种种问题的法律,即是条约法法”” •条约法的渊源分为形式渊源和实质渊源条约法的渊源分为形式渊源和实质渊源•形式的条约法形式的条约法指规定书面条约缔结程序指规定书面条约缔结程序的条约法的条约法 •实质的条约法实质的条约法指规定条约的实质问题,指规定条约的实质问题,如条约的效力、解释、适用、修订、无如条约的效力、解释、适用、修订、无效、终止等的条约法效、终止等的条约法 •1928年美洲国家会议年美洲国家会议《《哈瓦那关于条约哈瓦那关于条约的公约的公约》》 •确定条约法的公约是确定条约法的公约是1969年《维也纳条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约法公约》,是适用于是适用于““国家间的条约国家间的条约””•中国中国19971997年加入该公约年加入该公约•1986年《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年《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第二节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和生效条约的缔结和生效•一、缔约能力和缔约权一、缔约能力和缔约权•缔约能力是指条约法要求缔约者应有缔约能力是指条约法要求缔约者应有直直接承受接承受条约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能力和承条约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能力和承担违约责任的能力,否则不得缔约。
担违约责任的能力,否则不得缔约 •缔约缔约能力的欠缺能力的欠缺的三种情况:的三种情况:•1 1、、缔约方逾越其缔约权;缔约方逾越其缔约权;2、、缔约机关缔约机关 ;3、受权缔约的代表缔约的代表 •缔约能力由国际法决定,缔约权主要由缔约能力由国际法决定,缔约权主要由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的内部法律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的内部法律某个机关或个人缔结条约的权限)某个机关或个人缔结条约的权限) •缔约权国家一般是缔约权国家一般是宪法规定;宪法规定;国际组织国际组织则一般是该组织的章程规定的范畴则一般是该组织的章程规定的范畴•经主权国家宪法授权,联邦成员和高度经主权国家宪法授权,联邦成员和高度自治地区也可以具有特殊的、不完全的自治地区也可以具有特殊的、不完全的缔约能力缔约能力 •我国宪法第我国宪法第61条、第条、第89条及我国条及我国《《缔结缔结条约程序法条约程序法》》第第3条,条,国务院国务院同外国缔结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条约和协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同外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国家主席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定,外交部外交部在国务院领导下管理同外国在国务院领导下管理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的具体事务。
缔结条约和协定的具体事务 二、条约的缔结程序 •1 1、缔约方的代表(持、缔约方的代表(持全权证书全权证书 ))谈判谈判并起草、并起草、认证(认证(草签草签 、暂签暂签 )约文约文 •2 2、谈判代表在条约文本上、谈判代表在条约文本上签署签署 •3 3、缔约国国家元首或最高权力机关的、缔约国国家元首或最高权力机关的批批准准以表示以表示接受接受条约的约束条约的约束•4 4、、互换批准书互换批准书或或交存批准书交存批准书•5 5、送联合国秘书处、送联合国秘书处登记、公布登记、公布 条约的加入•不登记的法律后果是不能在联合国机构不登记的法律后果是不能在联合国机构中援引 •对对开放性多边条约开放性多边条约若是国家没有签字,若是国家没有签字,它可以履行加入的手续,交存加入书它可以履行加入的手续,交存加入书•加入条约应在条约签字之后,一般是由加入条约应在条约签字之后,一般是由加入国以书面形式通知条约保存方,由加入国以书面形式通知条约保存方,由保存方转告其他缔约国保存方转告其他缔约国 •批准书和加入书的法律效力相同批准书和加入书的法律效力相同 三、条约的生效与暂时适用三、条约的生效与暂时适用 •1、双边条约双边条约的生效方式:(的生效方式:(1)签署之日;)签署之日;((2)批准之日;()批准之日;(3)交换批准书之日或其)交换批准书之日或其后一定日期后起生效。
后一定日期后起生效•2、、多边条约多边条约生效方式:(生效方式:(1)全体缔约国明)全体缔约国明确表示同意之日;(确表示同意之日;(2)自一定数目的国家交)自一定数目的国家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之日或之后某日起生效;(存批准书或加入书之日或之后某日起生效;( 3)自一定数目的国家,其中包括特定的一些)自一定数目的国家,其中包括特定的一些国家,提交批准书后生效国家,提交批准书后生效•条约的条约的暂时适用暂时适用是指条约在正式生效前的适用是指条约在正式生效前的适用 第三节第三节 条约的保留条约的保留 •一、保留的概念和特征一、保留的概念和特征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第2条定义:条定义:“一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之片面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约时所作之片面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为何,其目的在于摒除或更改条约中为何,其目的在于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若干规定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之法律效果对该国适用时之法律效果 保留的特征: •1.保留是一种.保留是一种单方面单方面的声明行为的声明行为 •2.保留必须是一项.保留必须是一项正式书面正式书面声明。
声明 •3.保留一般须在一国表示.保留一般须在一国表示同意同意承受条约承受条约拘束时提出拘束时提出 •4.保留通常是针对.保留通常是针对多边条约多边条约提出的提出的 •5.保留的意义在于.保留的意义在于排除或更改排除或更改条约某些条约某些条款的适用效果条款的适用效果 二、保留的根据二、保留的根据 •传统规则传统规则保留须经全体缔约国一致同意保留须经全体缔约国一致同意方为有效,有利于维护条约的完整性方为有效,有利于维护条约的完整性 •为实现公约的普遍性,为实现公约的普遍性,《《公约公约》》第第19条条首先肯定了国家的保留的权利,但同时首先肯定了国家的保留的权利,但同时规定了三项限制:规定了三项限制:1、条约、条约本身禁止本身禁止保留保留 ;;2、条约规定对、条约规定对某些条款某些条款不得作出保留不得作出保留 ;;3、与条约的、与条约的目的和宗旨不符目的和宗旨不符时不得保时不得保留 三、保留的效果三、保留的效果 •《《公约公约》》第第20条和第条和第21条对保留效果的规定:条对保留效果的规定:1、条约、条约明示准许明示准许的保留,不须其他缔约国事的保留,不须其他缔约国事后予以接受后予以接受;2、如如全部接受全部接受为必要条件,保为必要条件,保留须经全体当事国接受。
留须经全体当事国接受 3、如是国际组织的、如是国际组织的宪章文件,保留须经宪章文件,保留须经该组织主管机关该组织主管机关接受4、、其它情形只要其它情形只要至少有另一缔约国接受至少有另一缔约国接受,该项保,该项保留就为有效留就为有效5、若一国在接到保留通知后、若一国在接到保留通知后12个月后未对保留提出反对,即被视为该国接受个月后未对保留提出反对,即被视为该国接受•6、与接受国、反对国之间保留的条款、与接受国、反对国之间保留的条款更改更改或或不生效不生效,非保留国之间不受影响,非保留国之间不受影响 •第第22条还规定了保留可以不经接受保留条还规定了保留可以不经接受保留的国家的同意的国家的同意随时撤回随时撤回,对一项保留的反,对一项保留的反对意见的撤回也是如此,除非经协议另有对意见的撤回也是如此,除非经协议另有专门规定专门规定 •★★案例:案例:1948年年对对《《防止和惩治灭绝种防止和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族罪公约》》的保留案的保留案国际法院国际法院1951年年的咨询意见的咨询意见 :1、如一国提出的保留不为、如一国提出的保留不为全体缔约国反对,就可以被认为是该公约全体缔约国反对,就可以被认为是该公约的缔约国,只要保留符合该公约的宗旨和的缔约国,只要保留符合该公约的宗旨和目的;目的;2、保留的效力具有相对性、保留的效力具有相对性 。
•一、条约的遵守一、条约的遵守 •““条约必须信守条约必须信守””原则《《公约公约》》第第26条条规定规定“凡有效之条约对其当事国有拘束力,凡有效之条约对其当事国有拘束力,必须由该国善意履行必须由该国善意履行” •约定约定必守的例外必守的例外限制:限制:法律上有效的条约法律上有效的条约 ;;情况有重要的变更情况有重要的变更;;国家自保权;国家自保权;缔约缔约一方重大违约他方有权解除条约拘束一方重大违约他方有权解除条约拘束 第四节第四节 条约的遵守、适用和解释条约的遵守、适用和解释二、条约的适用二、条约的适用 •条约适用的范围:条约适用的范围:时间上时间上,自条约对当事国生,自条约对当事国生效之日起适用,不溯及生效前的该国行为效之日起适用,不溯及生效前的该国行为空空间上间上,若没有声明适用的空间范围,生效之日,若没有声明适用的空间范围,生效之日起适用其全部领域起适用其全部领域•条约在缔约国国内执行条约在缔约国国内执行:转化转化 、纳入、纳入 •条约冲突的适用:任何国家缔结的条约,若与条约冲突的适用:任何国家缔结的条约,若与《联合国宪章》相冲突,则适用《联合国宪章》相冲突,则适用宪章宪章的规定。
的规定其他情况下的条约冲突按其他情况下的条约冲突按“后法优先于前法后法优先于前法”、、“特别优于一般特别优于一般”、、“区域优于普遍区域优于普遍”三个原三个原则决定适用则决定适用 三、条约与第三国三、条约与第三国 •条约相对效力原则,条约相对效力原则,对第三国对第三国“既无损亦无益既无损亦无益”二个例外:二个例外:规定客观制度(造法性)的条规定客观制度(造法性)的条约约;;联合国联合国的决议和公约的决议和公约•两种情况下条约对非当事国发生效力:两种情况下条约对非当事国发生效力:•一是条约本身为非当事国规定了一是条约本身为非当事国规定了义务义务,非当事,非当事国表示国表示接受接受此义务,或该项义务是此义务,或该项义务是习惯法习惯法规则,规则,则该规则对非当事国发生效力则该规则对非当事国发生效力•二是条约为非当事国创立了二是条约为非当事国创立了权利权利,非当事国无,非当事国无相反表示,该约对它发生效力相反表示,该约对它发生效力四、条约的解释四、条约的解释•解释的意义解释的意义:即对条约整体或个别条款或:即对条约整体或个别条款或词句的意义、内容和适用条件的说明,以词句的意义、内容和适用条件的说明,以便更好地履行条约。
便更好地履行条约•条约的条约的解释权解释权:缔约者、国际组织和国际:缔约者、国际组织和国际仲裁或司法机关仲裁或司法机关•条约的条约的解释规则解释规则::善意原则善意原则、整体原则、、整体原则、目的原则、通常意义原则目的原则、通常意义原则•条约的文字解释规则:条约的文字解释规则:两种以上文字同一两种以上文字同一作准,作准,一般受本国文字文本的约束一般受本国文字文本的约束第五第五节节 条条约约的的修订修订 、、终终止与停止与停止施行、无效止施行、无效•一、条约的修订一、条约的修订•概念:当事国对已生效的条约在其有效概念:当事国对已生效的条约在其有效期内增加、删除或变更某些条款规定的期内增加、删除或变更某些条款规定的行为•“修订修订”、、“修正修正” 、、“修改修改”三个概三个概念在侧重方面有所不同念在侧重方面有所不同 •多边条约有两种修改规则:多边条约有两种修改规则:•全体当事国全体当事国的的修正修正规则1、提议应通知、提议应通知全体当事国;全体当事国;2、是修正后的条约当事国;、是修正后的条约当事国;3、未参加订立修正协定不受约束;、未参加订立修正协定不受约束; 4、新参加国若无相反表示可视为修正后的新参加国若无相反表示可视为修正后的条约当事国。
条约当事国 •部分当事国部分当事国之间的之间的修改修改1、条约有这种、条约有这种修改的规定;修改的规定;2、有关当事国应将修改协、有关当事国应将修改协定的意思及内容通知其他当事国定的意思及内容通知其他当事国•《《联合国宪章联合国宪章》》第第108条规定:条规定:“本宪本宪章之修正案经大会会员国三分之二表决章之修正案经大会会员国三分之二表决并由联合国会员国三分之二,包括安全并由联合国会员国三分之二,包括安全理事会全体常任理事国在内,各依其宪理事会全体常任理事国在内,各依其宪法程序批准后,对于联合国所有会员国法程序批准后,对于联合国所有会员国发生效力发生效力” 二、条约的终止和二、条约的终止和停止施行停止施行 •条约的条约的终止终止是指一个有效的条约,由于是指一个有效的条约,由于一个法定的原因,其所发生的一些效果一个法定的原因,其所发生的一些效果终止的那种法律情况终止的那种法律情况•引起条约终止和暂停施行的原因主要分引起条约终止和暂停施行的原因主要分为两类:法律事实和单方行为为两类:法律事实和单方行为 •★★案例: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理事会管辖案例: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理事会管辖权上诉案。
权上诉案 •法律事实法律事实::1 1、条约当事国丧失国际人格;、条约当事国丧失国际人格;2 2、条约嗣后履行不能;、条约嗣后履行不能;3 3、条约长期不、条约长期不适用;适用;4 4、嗣后发生与条约不相容的强行、嗣后发生与条约不相容的强行法规则;法规则;5 5、条约履行完毕条约履行完毕 •单方行为单方行为::1 1、权利国单方放弃;、权利国单方放弃;2 2、情、情事根本变更;事根本变更;3 3、一方违约;、一方违约;4 4、基于条、基于条约性质的单方解约或退出条约;约性质的单方解约或退出条约;5 5、战争、战争 •条约的条约的停止施行停止施行是指一个或数个当事国是指一个或数个当事国在一定期间内暂停施行条约的部分或全在一定期间内暂停施行条约的部分或全部,在停止施行期间中止条约效力部,在停止施行期间中止条约效力• 《《公约公约》》规定规定多边条约多边条约::1、以协议为、以协议为之;之; 2、非为条约所禁止;、非为条约所禁止; 3、不妨碍、不妨碍或影响其他当事国;或影响其他当事国;4、不得与条约之目、不得与条约之目的与宗旨不合;的与宗旨不合;5、应将其中止施行条约、应将其中止施行条约的协议通知其他当事国。
的协议通知其他当事国 三、无效条约三、无效条约 •条约无效的原因有条约无效的原因有5种种 ::①①无缔约能力无缔约能力或缔约权或缔约权 ;;②②条约有错误条约有错误 ;;③③诈欺或诈欺或贿赂;贿赂;④④强迫;强迫;⑤⑤违反强行法违反强行法 •★★案例:案例:19591959年隆瑞寺案;年隆瑞寺案;19131913年帝汶年帝汶岛仲裁案岛仲裁案四、情势变迁原则四、情势变迁原则•情势变迁情势变迁是指缔约时是指缔约时人微言轻人微言轻或条约有效或条约有效根据的情况或事实发生了根据的情况或事实发生了根本的改变根本的改变,而,而这种改变这种改变非缔约者违约所致非缔约者违约所致,也是缔约者,也是缔约者不能预料不能预料的,缔约国可以以此为由废除或的,缔约国可以以此为由废除或暂停施行条约暂停施行条约•《条约法公约》第《条约法公约》第6262条作了限制规定,两条作了限制规定,两种情况不得引用情势变迁:一是确定国家种情况不得引用情势变迁:一是确定国家领土边界的条约,二是情势改变是缔约国领土边界的条约,二是情势改变是缔约国违约造成的违约造成的•★★案例:上萨瓦自由区和节克斯区案案例:上萨瓦自由区和节克斯区案。












